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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关于小区物业中高考静音通告与市政府通告不一致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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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绵阳市际华园·宸府小区业主。小区物业近日发布的中高考静音温馨提示,与《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考中考期间环境噪音管理的通告》存在多处不一致,物业单方面扩大了限制范围,特此反映。
一、施工禁止时段被延长
市政府通告规定,禁噪期内禁止施工的时段为午间12时至14时30分、夜间20时至次日7时,其余时段允许正常施工。但物业通告要求"每日18时以后禁止施工""全天静音降噪"。这一方面将夜间禁止施工的起始时间从20时提前至18时,延长了两小时;另一方面,"全天静音降噪"的表述容易让业主误以为白天也全天禁止施工,实质上将市政府规定的"时段性禁止"扩大为"全天候禁止"。
二、施工禁止范围被扩大
市政府通告采取的是时段性禁止,仅在午间和夜间时段禁止建筑施工作业、室内装修及其他产生噪声的生产经营活动,在14时30分至20时之间并不禁止上述活动。但物业通告直接规定"中、高考期间全面暂停一切噪音施工",并列举禁止墙体敲打、钻孔、切割、砸墙、建材搬运以及一切高噪音改造拆装工程。这意味着即使在市政府允许的施工时段,上述活动也被一概禁止,明显超出了市政府通告的限制范围。
三、倡议内容超出法定限制
市政府通告仅禁止噪声超标排放和使用大功率音响举办晚会、家庭舞会,并未禁止正常的室内乐器练习和日常活动。但物业通告倡议"暂停室内乐器练习、外放音响等噪音""杜绝大声喧哗",超出了法定限制范围,且倡议性内容未明确标注为自愿配合,容易被理解为强制性要求。
四、法律依据
物业公司的上述做法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人对小区噪声防治的约束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共同约定、未通过业主委员会协商或业主大会表决的情况下,单方面发布超越政府通告的限制性规定,程序不合法。
根据该法第七十条,对噪声扰民行为,物业服务人的法定职责是"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向有关部门报告或投诉。法律并未授权物业服务人自行制定超越政府通告的强制性限制措施。
此外,依据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依约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扩大限制业主合法权益的范围。物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无权在政府通告之外单方面为业主增设额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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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4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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