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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姝昱“平安回来”,我们需要追问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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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10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姝昱“平安回来”,我们需要追问什么?


        李姝昱已经平安回来了。但“平安回来”从来不是终点。我们需要追问的是:她举报的问题查实没有?无牌车执法是怎么回事?27个小时没有吃饭、没有休息是怎么回事?逼母亲签字承认女儿有精神病是怎么回事?这些问题不回答清楚,下一次,类似的场景还会发生。
       李姝昱终于回家了。被带走27个小时,没吃一口饭,没合一下眼。凌晨一点多被送到家门口,母亲不了解情况,没敢开门。最后被送到姨家,现在在睡觉。

        一个曾经在光明网受过专业训练的记者,一个研究生毕业于四川大学哲学系的知识分子,因为实名举报一名基层官员涉嫌违纪违法,落到了这步田地。这不是我第一次看到这样的场景。还有人记得朱文娜吗,2008年1月1日,《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人》杂志记者,因为发表了一篇曝光文章,被原辽宁铁岭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派公安人员到北京拘传。一个月后,张志国在西丰县委书记任上被“勒令引咎辞职”2011年,

        我因为曝光强拆老百姓的房子,被关押了10天。主导抓人的是当时的合肥市公安局局长程瀚,后来他因受贿、徇私枉法被判刑17年6个月。

        2016年,甘肃武威三名记者“失踪”,最后查明是被当地警方以“嫖娼”为名抓了进去。主导这件事的武威市委书记火荣贵,2018年落马,2019年被判18年。抓记者,不是第一次,希望是最后一次。宜阳这次的操作,让人开了眼界。无牌黑色大众越野车冲进加油站截停车辆,4男一女冲下来拉开车门,称是公安局的,要传唤。要传唤证,没有。要出示证件,带队的人掏出来晃了一下,李姝昱高度近视,根本没看清。她朋友想看,对方说不是涉案人员,不让看。然后在公共场所、在加油站,由一名不明身份的女子对李姝昱进行了搜身。这不是执法,这是劫持。

      更令人不安的是后续。网络流出的消息称,民警逼迫李姝昱的母亲签字,承认女儿精神不正常,企图把她送进精神病院。李母的回应很干脆:“俺闺女思维敏捷,他们想让闺女精神病是为了掩盖真相,我没有给他们签字。”这招数不新鲜。把举报者打成“精神病”,是某些基层权力运作的常规操作。你举报的问题如果处理不了,那就处理举报的人。问题解决不了,就解决提出问题的人。你不疯,那就让你“被疯”。这套逻辑简单粗暴,但在某些地方,屡试不爽。李姝昱举报的是宜阳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主任陈某某。

     从她披露的信息来看,举报内容相当具体:陈某某外甥买房,陈借出60万;陈的钱不敢放在自己名下,放在女婿那儿;给女儿买房,送儿子去西安买学籍;陈自己说“老了想明白了,钱都是给子女的”。为劝止举报,陈某某托人送了30万现金到李家,被拒绝后,又表示愿意把一套购入价152万的商品房赠与她,“你要啥都中”。收买不成,那就律师函警告,要求12小时内删除所有文章,公开发布《澄清声明》,承认所发文章言论不实。再不成,那就动用刑事手段,以“诽谤”为由抓人。
      这个路径很清晰:收买—威胁—构陷—抓捕。区别只在于,每一步走不走得通。李姝昱的身份给这件事增加了一层特殊的荒诞感。她曾是光明网的记者,受过专业训练,深谙舆论传播规律。按说,这样的人是最知道怎么保护自己的,是最知道怎么用合法方式反映问题的。可即便如此,她依然在加油站被无牌车截停,被不明身份的人强制带走,被关押27个小时不给吃饭不让休息,她的母亲被要求签字承认女儿有精神病。

      如果连一个前央媒记者,在举报基层贪腐时都落得如此狼狈,连基本的人身自由都无法保障,那普通老百姓在面对不公时,又该如何自处?这不是在渲染绝望,而是在陈述一个令人不安的事实:在很多地方,舆论监督的代价,仍然高到只有少数“有身份”的人才勉强付得起。而这个“身份”,往往不是来自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而是来自曾经的职业背景带来的那一点点“舆论免疫力”。

     虽然我也是个“前记者”,今年1月27日,我接到自称重庆市两江公安分局金山派出所范姓民警的跨省长途电话,说他们那儿的何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了,说我有三篇文章,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警方已经立案,传唤我到案,从安徽赴重庆配合调查。【点击查看《刚刚!我被重庆“民警”跨省电话传唤》、《重庆“民警”跨省传唤,公权岂能沦为私器》】我说,我文章里所有的材料都有证据支撑,范警官表示:“虽说证据都有,那些事儿也不应该由你发出来。”范警官明确表示,我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涉嫌违法”,并在1月27日下午给我寄了两个传唤证,希望我能理解。范警官说,传唤证上写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强制传唤”。

     李姝昱之所以能引发关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她的身份标签——“前光明网记者”。人们关注这件事,是因为一个前央媒记者被这样对待是反常的、刺眼的。可问题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同样的安全感和程序正义,不应该只有顶着“前央媒记者”帽子的人,才能在被无牌车截停时被看见。宜阳县公安局说李姝昱涉嫌“诽谤”。诽谤了谁?没说。传唤证上有没有写明?不清楚。程序上该有的告知义务履行了没有?看起来没有。27个小时不放人、不给饭吃、不让休息,这在法律上叫什么,大家心里都有一本账。

     火荣贵倒了,程瀚进去了。当初抓记者、构陷记者的人,最后自己成了阶下囚。这不是什么因果报应,这是法治的必然。任何试图用公权力压制舆论监督的人,最后都会被更大的权力所审视。区别只在于,这个过程需要时间,而在这段时间里,会有多少记者、多少普通公民,成为代价。在范警官对我跨省电话传唤被督察部门认定为违规之后,3月31日,金山派出所一行六人,驾驶一辆天津牌照的广汽传祺白商务商务车来到安徽,对当事人进行“跨省”行动。 名义上,他们声称是找宾曰语云作为证人取证。(【点击查看《千里奔赴“跨省”自媒体人为哪般?》】)

       对于6个人跨省的问题,相关工作人员5月29日回应称:经过督察部门的调查核实,本次执法符合异地办案的协作相关要求。让人不安的是,2025年12月26日,我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名举报渝北区法院所做的询问笔录,涉及何某某的涉嫌强奸的犯罪线索,如今5个月时间过去了,我没有得到任何的信息反馈。李姝昱已经平安回来了。但“平安回来”从来不是终点。我们需要追问的是:她举报的问题查实没有?无牌车执法是怎么回事?27个小时没有吃饭、没有休息是怎么回事?逼母亲签字承认女儿有精神病是怎么回事?这些问题不回答清楚,下一次,类似的场景还会发生。


      抓记者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但每一次,都不应该被当作“又来了”而麻木对待。每一次,都是检验法治成色的机会。

(作者: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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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10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必须重申两条并行不悖的原则:第一,实名举报不是免罪金牌,如果李姝昱的指控经查证确属捏造、恶意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被举报人陈新刚完全有权走民事自诉路径维权,该赔礼赔礼、该担责担责;第二,对公职人员的检举权是宪法明文的公民权利,不能用传唤证代替调查回复,不能用刑事手段替被举报者消音。两条腿走路,一码归一码,才是法治。

发表于 2026-6-10 13: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新时代的一个侧面,一个封闭的权利系统,被一些劣迹斑斑的人掌握 必然会出骇人听闻的事件。

而语言骚扰 当事人的 收取几万好处费的警察 竟然只是降级处理,还保留党籍?

这就是需要改革的方向。

发表于 2026-6-10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权与司法权太大,人大应加以限制。

发表于 2026-6-10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权力一旦被私用,失去的不仅是公权力的威信,更是政府威信的丧失,特别是执法的公权力。值得深思和反省。

发表于 2026-6-10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乡野农夫 发表于 2026-6-10 14:18
行政权与司法权太大,人大应加以限制。

公安应该实行注册制,比如你持有警察证,具备执法权,但是你的执法权受到注册地的限制。比如一名注册地是岳池A镇派出所的民警,就只能在岳池县A镇行政区域内执法,不能在岳池县B镇行政区域内执法,更不能跑到邻水县C镇去执法。举例说明:重庆市长寿区的张三,把四川省岳池县A镇的李四骂了,李四跑到岳池县A镇派出所报案并立案,岳池县A镇派出所
民警就不能直接传唤李四,应当上报给岳池县公安局签字同意,再由岳池县公安局上报给四川省公安厅签字同意,由四川省公安厅上报给国家公安部签字同意,由国家公安部通知张三在当地派出所接受传唤。这样可以减少随意传唤、随意跨省抓人,也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可能我们那么多的人大代表、法学专家肯定有更好的办法。

发表于 2026-6-10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订正:岳池县A镇派出所民警不能直接传唤李四改为:岳池县A镇派出所民警不能直接传唤张三

发表于 2026-6-11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27小时,熬鹰,还好舆论介入块较快,不然后果难说。

发表于 2026-6-11 08: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6-11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HYZX

发表于 2026-6-11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6-11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孟德斯鸠的那个三权分立永远不会过时!

发表于 2026-6-11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这里的通知和配合就给远洋捕捞提供了法律依据,应修改,可能有的没有通知就进行了拘留、逮捕。公安机关在异地不应该有拘留、逮捕权,保留侦查权。如因工作需要,应由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同意,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公安人员应着制式警服、持有效警察证。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认为,不具备拘留、逮捕的法律依据时,应拒绝拘留、逮捕。如果出现冤假错案时,两地公安机关负同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第八十五条没有规定公安人员应着制式警服、出示有效警察证,细思极恐。
举例说明:
       重庆市长寿区的张三把四川省岳池县A镇的李四骂了,李四到A镇派出所报案,A镇派出所的王五和李四是好朋友,于是王五立案并对张三进行传唤,张三不理会。于是王五带人去重庆市长寿区将张三强制传唤。假如王五认为不具备立案条件时,李四觉得很气愤,于是伪造拘留证,找了两个彪形大汉去重庆市长寿区将张三强行带走,从此张三就成了失踪人口。这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
       如何限制这种执法违法的行为,这是在制定法律条文时应当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制定法律时,将“人之初,性本恶”作为考虑的基础,从而对执法人员的行为加以限制。
      如何让法律有温度,惩治犯罪有力度,保障公民权利有强度,有法可依,从制度上避免选择性执法、公权私用,这是任何民主法治国家绕不开的课题 。

发表于 2026-6-11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行者清江水 发表于 2026-6-11 09:28
孟德斯鸠的那个三权分立永远不会过时!

人都是有私心的,提出三权分立的人真的是个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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