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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三 年规定:凡常朝 视事, 以乌纱 帽、团领衫 、束带为
公服。 其带 , 一品玉, 二品花犀, 三品金鈒花, 四品素金, 五
品银鈒花, 六品、七品素 银, 八品、九品乌角。 凡 致仕及 侍亲
辞闲官, 纱帽、束带。 为 事黜降者, 服与庶 人同。
洪武六 年又规定 :先是 , 百官 入朝, 遇雨 皆蹑钉 靴, 声彻
殿陛, 侍仪司请禁之。 太祖曰 :“ 古者入朝有履, 自唐始用
靴。 其令朝官 为软底皮 鞋, 冒 于靴外, 出朝则释之。” 礼部言
近奢侈越制 。 诏申禁之, 仍参酌汉、唐之制, 颁行遵守。 凡
职官, 一品、二品用杂色文绮、绫罗、彩绣 , 帽顶、 帽珠用玉;
三品至五品 用杂色文 绮、绫罗, 帽 顶用金, 帽珠除玉外, 随所
用;六品至九品用杂色文绮、绫罗, 帽顶 用银, 帽珠玛瑙、水
晶、香木 。 一品至六 品穿四爪 龙, 以金绣为之者听。 礼部又
议:“ 品官见 尊长 , 用朝君公服, 于理未安。 宜别制梁冠、绛
衣、绛裳、革带、大带 、大白袜、乌舄、 佩绶, 其衣裳去缘襈。
三品以上佩 绶, 三 品以下不 用。” 从之。
洪武二 十二年又规 定:令 文武官遇 雨戴 雨帽, 公差 出外
戴帽子, 入城不许 。
洪武二 十三年 制定 制, 文官衣自领至裔, 去地一寸, 袖
长过手, 复回至肘 。 公、侯、驸 马与文 官同。 武官去 地五 寸,
袖长过手七 寸。
洪武三 十年补 充规 定:致仕官服色与见任同, 若朝贺、
谢恩、见辞, 一体具服。 以朝服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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