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元坝镇人民政府2026年7月21日答复意见书的异议及补充说明
致: 苍溪县元坝镇人民政府
出具人: 邓定林,苍溪县元坝镇金碑村村民(原石门乡五组,现金碑村二组)
住址: 苍溪县元坝镇金碑村2组
日期: 2026年7月22日
前言
镇政府于2026年7月21日就本人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本人已收悉。经认真阅读,本人对答复中的部分事实认定和处理意见持有重大异议。现逐条提出反驳,恳请镇政府重新核实并纠正错误认定。
异议一:关于"受益农户"认定的严重事实错误
镇政府的说法:
"该路段修建系您户与邓定均、邓定莲等受益农户自发协商、自行组织实施。"
本人的反驳:
(一)邓定均并非本村村民,根本不是该道路的受益农户。
邓定均系苍溪县唤马镇金刚村村民,并非金碑村村民。其居住地和承包地均在唤马镇金刚村,根本不在该道路的服务范围内,完全不符合"受益农户"的基本定义。
请问:一个外村人,如何成为金碑村山上道路的"受益农户"?又如何参与金碑村内部的"自发协商"修路?
(二)邓定莲长期居住在山下,同样不是该道路的受益农户。
邓定莲一直居住在山下,而该道路位于山上,其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均不需要使用该道路,亦不属于该道路的受益农户。
(三)该道路的真实受益农户,仅为居住在山上且需通过该道路出行的六户人家。
镇政府在答复中,将一个外村人(邓定均)和一个山下住户(邓定莲)列为"受益农户",并以此为基础得出"农户自发协商、非村集体征地"的结论。如果连"谁是受益人"这个最基本的事实都认定错误,那么整个调查结论还有何客观性和公信力可言?
本人的诉求:
恳请镇政府重新核实该道路的真实受益农户范围,纠正错误认定,重新调查修路主体及补偿责任。
异议二:关于"非村集体征地"认定的反驳
镇政府的说法:
"该路段修建系您户与邓定均、邓定莲等受益农户自发协商、自行组织实施,不属于村集体统筹主导的公益征地项目。村集体仅无偿提供300元炸药予以支持。"
本人的反驳:
(一)"村集体提供300元炸药"本身就是村集体参与的铁证。
如果修路完全是"农户自发行为",村集体为何要无偿提供物资?如果村集体与此事无关,为何有专项资金支出?提供物资 = 参与项目 = 知情并认可 = 负有管理责任。镇政府一方面承认"村集体提供物资",另一方面又将其定性为"农户自发",两者在逻辑上自相矛盾。
(二)炸药属于管控物资,恰证明该道路是村集体主导的公益项目。
炸药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物资,一般农户无法自行获取。如果纯属农户自发,为何要通过村集体提供?村集体提供炸药,正说明该修路事项是在村集体知情、认可、支持下进行的。镇政府承认村集体提供炸药,就等于承认村集体深度参与了该修路项目。
(三)"提供炸药"在法律上构成"参与"和"管理"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村集体对集体财产和公共事务负有管理职责。村集体为修路提供物资支持,就意味着村集体将该修路事项纳入了公共事务管理范围,并非"与村集体无关"。
本人的质疑:
镇政府一方面用"提供炸药"来证明"村集体与修路无关",另一方面又无法解释"既然无关,为何要提供物资"。请镇政府明确回答:村集体为何要为"农户自发行为"提供管控物资炸药?依据是什么?
(四)修路系与时任村组干部协商的结果,有直接证人。
本人与邓定坤、田开台三人,系主动找到时任金城村党支部书记毛加林、时任组长杨秀义当面协商修路事宜。邓定坤、田开台至今健在,可作证。镇政府答复中称"杨秀义证实事先仅在商议阶段、未组织施工",但杨秀义本人就是当时协商修路的主要当事人之一,其本人参与了全程协商并作出承诺,如今翻供否认,不能改变当年的客观事实。
(五)道路连通两个行政村,客观上具有公共属性。
该道路连通原唤马镇金刚村4组与原石门乡金城村4组,是跨越两个行政村的村级主干道,至今仍能通行车辆。该道路供沿线六户村民及过往行人共同使用,不论从功能还是从规模来看,都绝不可能是"自发建设的田间便道"。镇政府将其定性为"农户自发建设",与道路的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六)毛加林曾留有书面材料,可证明集体承诺事实。
时任党支部书记毛加林在调离后约十年前(约2016年前后),曾就本人土地被占一事亲笔书写材料,要求村组协调解决,该材料交由现任组长。虽然原件因年代久远暂未找到,但毛加林本人尚在世,可以接受调查询问。
异议三:关于"无书面承诺不予采信"问题的异议
镇政府的说法:
"无任何书面凭证、会议记录佐证,历任干部及群众代表均无法核实印证,该主张不予采信。"
本人的反驳:
(一)口头承诺在法律上同样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承诺与书面承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能因为没有书面记录就全盘否定。
(二)确权证是最权威的书面凭证。
本人持有的二轮土地承包确权证,由人民政府依法颁发,明确记载被占地块为本人承包经营土地,合计约1亩。道路至今仍压在上述确权土地上,这是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确权证的法律效力远远高于任何会议记录,镇政府以"无会议记录"为由否定土地被占事实,完全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
(三)道路建成通车本身就是最强有力的证据。
如果村集体当年没有同意占用本人的承包田,本人为何会无偿让出土地?如果本人是自愿的,为何二十年来持续维权?"地没了、路通了、二十年未补偿"这三个事实本身,就足以证明当年存在承诺。
(四)实物证据本身即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物证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道路至今仍在使用,路基宽约2.5米,直接压在本人的确权承包地上,这是最直接、最有力的物证。镇政府要求会议记录、书面承诺等书证,而故意回避道路本身这一客观存在的物证,系选择性取证。
(五)证人证言同样是法定证据。
邓国军(唤马镇金刚村4组村民)可以证明本人当时用自留园子换出他的田,使道路得以贯通;邓定坤、田开台可以证明本人与他们一同找到毛加林、杨秀义协商修路,并得到土地调剂承诺。这些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六)证人未出席会议不等于事实不存在。
镇政府称"历任干部及群众代表均无法核实印证"。但本人已向镇政府提供了证人名单(时任村支部书记毛加林、生产队长杨秀义、村民代表邓定坤、田开台等),镇政府在调查中是否逐一询问了这些证人?是否调取了原始修路记录?
异议四:关于"2023年调剂土地"问题的异议
镇政府的说法:
"2023年村组已在沙田区域为本人调剂土地1背有余,用于弥补早年修路占地问题,相关调剂事实真实有效、各方无异议。"
本人的反驳:
(一)2023年调剂给本人的土地是"自留园子",并非承包田,两者法律性质根本不同。
自留地的调剂与承包田的占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自留园子属于农户自留地范畴,承包田属于村集体发包的耕地,两者在权属来源、使用期限、法律保障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用"自留园子"来"弥补"承包田的损失,是以次充好、偷换概念,在法律上完全不能成立。
(二)调剂面积与被占用面积严重不符。
本人被占用的承包田面积约1亩,而"1背"土地(约0.1-0.2亩)不足被占面积的五分之一,根本无法弥补本人因修路永久失去承包田的实际损失。
(三)"1背有余"不是法定计量单位,面积严重不足。
"1背有余"是一个模糊的民间说法,没有任何法定计量意义。镇政府以这样一个模糊概念为依据声称"已主动履职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是对事实的严重歪曲。
(四)调剂行为本身就是村集体承认"占用事实"和"补偿义务"的自认。
如果村集体不承认占用过本人的承包田,2023年为何要调剂土地?镇政府在答复中一方面否认占用事实和补偿承诺,另一方面又承认"因修路占地问题进行了调剂",逻辑上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对"土地被占用"和"村集体负有补偿责任"的事实自认。
(六)镇政府自己提出的"原区域调剂"原则,反过来证明沙田调剂不解决问题。
镇政府答复中称"按照'原地调剂、就近补齐'原则,即在您原居住山上片区集体机动土地范围内,统筹研究后续土地调剂事宜"。这恰恰说明镇政府自己也意识到沙田调剂并未真正解决问题,仍然需要"后续调剂"。既然问题远未解决,何来"已主动履职化解"?
本人的诉求:
1.恳请镇政府组织实地测量,将2023年调剂的"1背"自留园子面积与本人被占用的承包田面积进行精确比对,确认面积差额;
2.恳请镇政府确认自留园子不能替代承包田补偿这一法律事实;
3.恳请镇政府据此重新制定补偿方案,对本人被占用的承包田进行合法、足额的补偿。
异议五:关于"项目停工系本人阻拦"问题的说明
镇政府的说法:
"因本人多次现场阻拦施工,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推进、被迫暂停,并非项目规划草率、建设不力造成烂尾,停工责任不在村集体及施工单位。"
本人的说明:
(一)本人阻拦的是在本人合法承包地上经过的施工工程车辆,并非阻拦施工本身。
本人从未阻拦施工人员在现场作业,也未阻拦正常的施工活动。本人阻拦的对象,是经过本人合法承包地面向施工现场通行的施工工程车辆。
(二)本人阻拦施工工程车辆,基于两个正当理由。
第一,杨家湾堰塘扩建项目自开工至今,施工现场及周边未见任何项目公示、未见任何施工单位信息、未见任何施工许可手续展示。一个连"谁在施工、谁在管理、依据什么施工"都不让村民知道的项目,本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质疑其合法性。
第二,该施工工程车辆经过的区域,涉及本人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合法承包地。在土地补偿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施工工程车辆从本人承包地上通行,未经本人同意,本人有权阻止。
(三)本人的行为是在依法维护自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之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人阻拦施工工程车辆从本人承包地上通行,是在依法维护自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保护本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并非无理阻挠公益事业。
(四)本人同时在保护集体堰塘。
杨家湾堰塘扩建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行为对原有堰塘造成破坏的情况。本人作为村集体的一员,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施工行为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破坏集体资产的情况。在项目无任何公示、无任何施工单位信息、无任何合法手续展示的情况下,本人有充分理由怀疑该施工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会对集体堰塘造成不可逆的破坏。本人的阻拦行为,同时也是在保护集体堰塘、保护村集体资产。
(五)项目停工的根本原因,是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项目信息不透明。
如果该项目确实手续完备、合法合规,项目方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主动解决土地纠纷,而非强行施工。本人阻拦施工工程车辆的行为,是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项目信息不透明的结果,而非项目停工的原因。镇政府将项目停工的责任归咎于维权农户,属于因果倒置。
本人的诉求:
4.请镇政府限期提供该项目的全套审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许可等,向全村公开;
5.请镇政府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电话等信息,切实保障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
关于修路主体及补偿责任的最终认定
综合以上五点异议,本人坚持以下认定:
争议点 本人的认定 依据
修路主体 村集体主导的公益项目 村集体提供300元炸药(管控物资)、道路连通两行政村、与村干部当面协商
土地占用 村集体占用本人承包田 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道路直接压在确权土地上
承诺事实 村集体承诺调换土地 口头承诺有效,道路建成事实,2023年调剂行为自认
补偿现状 补偿严重不足 1背”自留园子(约0.1-0.2亩)≠被占承包田(约1亩)
项目停工 因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项目信息不透明 本人仅阻拦施工车辆从承包地通行,系依法维权;同时保护集体堰塘
本人的正式诉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本人正式提出以下诉求:
第一,恳请镇政府纠正错误认定,重新调查。
鉴于镇政府在调查中将"外村人"和"山下住户"认定为该道路的"受益农户",关键事实认定严重错误,恳请镇政府撤销原答复意见,重新组织调查,查清以下事实:
6.该道路的真实受益农户范围;
7.村集体提供300元炸药的审批程序及资金性质;
8.修路时的原始会议记录、筹资记录、占地登记等原始档案。
第二,恳请镇政府对2023年调剂土地进行实地测量。
恳请镇政府组织人员,对2023年调剂的"1背"自留园子与本人被占用的承包田进行实地测量比对,确认面积差额,确认自留园子不能替代承包田补偿的法律事实,并据此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第三,恳请镇政府限期提供杨家湾堰塘项目的全套审批文件。
恳请镇政府提供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占等文件,向村集体公开,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保障全体村民的知情权。
第四,在土地补偿问题未解决前,任何施工车辆不得在本人承包地上经过。
第五,恳请镇政府正视历史遗留问题,依法处理。
本人愿意配合镇政府的进一步调查,也愿意通过协商解决此事。但本人无法接受基于错误事实作出的"不予认定"结论,也无法接受"1背自留园子就打发"的补偿方案。恳请镇政府正视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本人对本异议函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本人愿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