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3810|评论: 4

[四川群众呼声] 二十年征地补偿悬置无人管,换届层层甩锅,2026年杨家湾堰塘项目烂尾失管[已回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6-6-28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纪委监委、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苍溪县纪委监委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元坝镇党委
@元坝镇纪委

     我是苍溪县元坝镇金碑村村民邓定林,(广元市苍溪县元坝镇原石门乡金碑村二组村民)
本人实名举报,权属证件、修路台账、地界物证、目击证人一应俱全,字字属实、铁证如山,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绝无半分诬告虚言。

一、百姓割地成全集体公益,一纸公开承诺,悬空二十载无人处理

     二十余年前,原石门乡金城村党支部书记毛加林牵头修建村级连通原唤马镇金刚村4组与原金城村4组的村组主干道。全村大会白纸黑字定下规矩:此路属全村集体公益基建,占地由村集体统筹征用、产权归集体所有;成型毛坯路基专供通行,严禁任何人开垦耕种,惠及沿线每一户村民。
    彼时我心怀大局,主动割舍自家二轮确权承包耕地,全力配合集体修路施工。村集体当众许下两条郑重承诺:施工损毁青苗全额赔付,道路竣工后统一调配集体土地,弥补我户永久失地损失。
我全然信任基层组织,甘愿舍小家田地,换全村通达便利。可这份顾全大局的退让,换来整整二十年无尽煎熬。当年许诺的青苗补偿分文未付,土地调剂方案彻底封存、无人过问。确权档案完整留存镇村两级,地界原貌至今清晰可辨,长年失地造成的持续性经济损失,是所有人都无法回避、无法抹除的既定事实。
便民路打通了全村往来,却死死堵死了我一户农户的维权前路;惠民工程温暖了周边百姓,唯独寒透了主动出让土地、配合公建的老实人。

二、2026年杨家湾堰塘扩建项目草草开工、半途烂尾,新旧工程双重标准,基层治理乱象刺眼

时至2026年,本村杨家湾堰塘扩建水利项目列为年度重点民生基建,开工之初镇村声势浩大,专人包保、逐户勘界、公示补偿细则,对新项目大做表面文章。可现在项目推进半途戛然而止,基坑裸露、工地长期搁置,惠民水利工程沦为无人收尾的半拉子烂尾工程,前期投入与群众期待尽数落空。
一边是新建堰塘项目重造势、轻管护,开工热闹、收尾躺平,出现烂尾问题无人复盘、无人担责;另一边是二十年前集体修路遗留的失地补偿积案,一拖再拖、一届推一届,基层干部避之唯恐不及。
同一村班子,对待新项目热情上心、流程铺排到位,对待沉淀二十年的民生旧账消极回避、敷衍搪塞。两套处事标准,两种工作态度,强烈反差之下,基层干部畏难避责、重显绩轻民生的作风顽疾暴露无遗,治理短板一目了然。

三、二十余年多级实名信访持续奔走,上级多轮交办督办,村级层层虚与推托、拒不落到实处。

二十年间,我无数次前往元坝镇政府、苍溪县信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递交实名信访材料,反复陈述集体道路占用确权耕地、青苗补偿、土地调剂全部搁置的核心诉求。
县、镇职能部门每次接访均规范登记备案,多次下发正式交办、督办文书,清晰要求金碑村两委实地复测地界、调取原始修路台账、核算失地损失、制定土地调剂方案,限期化解这桩历史遗留矛盾及赔偿。
可所有上级督办文件送至村里,全部沦为一纸空文。历届村干部只做口头敷衍,从不入户实地核查、不调取存档档案、不核算经济损失、不向上同步处置进展,自始至终没有出具任何一份书面核查处置意见。
上级督办指令清晰明确,村级落实行动空空如也;群众年年申诉诉求,基层岁岁敷衍应付,百姓合理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四、跨越四届以上村组班子,换届即甩锅,2026年新任干部依旧拒办,履职失责性质极其恶劣!!!

本起占地补偿纠纷历经四届以上村组干部换届,二十余年形成恶性避责循环。每一届班子统一拿“前任遗留旧账,本届不予处置”当作挡箭牌,互相推诿扯皮,刻意掩盖历史矛盾,回避当年集体占地补偿的既定约定,彻底抛弃基层干部调解纠纷、为民解忧的法定职责。
2026年村级完成新一轮换届,我满怀期待携带全套权属凭证、修路原始材料对接新任村组干部,寄望新班子正视历史、体恤民情、了结积案。令人失望的是,本届新任干部沿袭长期推诿的恶劣作风,以换届交接繁杂、历史难题棘手为由,直接拒收诉求、拒绝现场核查、拒绝向上反馈实情,公然漠视群众切身利益。
一届换届一次甩锅,二十余年循环往复,无一届班子愿意接棒兜底、主动担责。试问,换届更换的只是岗位职务,难道一并换掉为民服务的初心、履职尽责的底线?新项目可以轰轰烈烈上马,沉淀二十年的民生疾苦为何无人敢碰?惠民堰塘工程能够草率烂尾,农户合法土地权益为何永久悬而不决?
这种长期漠视群众、层层避责、敷衍履职、对待新旧民生事项厚此薄彼的工作作风,严重违反基层干部工作纪律,深度透支基层组织公信力,伤害干群血肉联系,性质极其恶劣,必须从严纠查问责,严查追究到底。

五、长期推诿不作为,农户承受经济、精神双重重创,民心根基持续受损

1. 经济损失长年累积:我户合法确权耕地被村集体长期占用为通行路基,二十余年彻底丧失耕种产出收益,当年施工损毁青苗无一分补偿,持续性财产损失常年无人弥补;

2. 生产生活遭受重创:二十年间往返村、镇、县级各部门奔波维权,耗费大量务农时间与人力成本,家中正常农事、生活节奏全被打乱,全家人常年忧愁压抑,背负难以消解的沉重精神压力;

3. 群众信任彻底瓦解:当年农户主动牺牲自家土地成全全村公益道路,换来二十年诉求无门;2026年杨家湾堰塘扩建项目草草烂尾无人追责,新旧民生事务双重标准对待村民,让当初主动配合集体、顾全大局的农户彻底心寒。
群众愿意为集体大局让步,基层绝不能让让步的百姓吃亏、寒心、求助无门。

六、刚性明确督办诉求,恳请省、县、镇纪检、自然资源部门15个工作日内闭环核查处置

1. 恳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苍溪县自然资源局下沉一线实地核查,调取二十年前修路全套原始台账,精准复测道路占用我户确权耕地实际面积,参照2026年本地基建占地现行补偿标准,足额核算我户二十年全部失地、青苗经济损失;

2. 严格依照当年村民大会集体约定及现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相关政策,一次性足额兑付全部补偿款项,出具正式、可落地执行的土地调剂弥补方案,彻底了结二十年历史积案;

3. 恳请四川省纪委监委、苍溪县纪委监委、元坝镇纪委启动专项执纪核查,彻查金碑村连续四届以上干部换届甩锅、履职缺位、漠视民生、工作敷衍、杨家湾堰塘扩建项目监管失职造成工程烂尾、对待新旧民生工作执行双重标准等违纪问题,逐届理清责任、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4. 勒令金碑村现任两委彻底破除“换届甩锅、新官不理旧账”的恶劣风气,全面梳理全部历史遗留问题、正视民生短板,全力配合上级核查核算工作,限期出具完整正式书面处置答复,形成全流程处置闭环;

5. 硬性要求各级督办部门自收悉本举报材料当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程督查、实地核查、处置落地、书面反馈,主动告知本人完整处置方案与进展,建立专项回访督办机制,杜绝再次出现交办悬空、拖延扯皮、敷衍了事的乱象,刚性守护农户合法土地权益与基本民生尊严并书面告知。

    综述以上:二十年前百姓舍地为公、成全全村出行;二十年间基层干部层层甩锅、对民声置之不理;2026年本村杨家湾堰塘新建基建草草烂尾、监管失责,新旧乱象叠加,直观暴露出当地基层治理涣散、履职失位、作风败坏的深层问题。
现实名向上级省级、县级纪检监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递交举报材料,恳请领导下沉实地核验全部证据,严格遵照15日限时督办要求,依规追责、秉公办结,还给普通村民一份迟到整整二十多年的公平正义!

举报人:苍溪县元坝镇(原石门乡五组)现金碑村二组村民 邓定林
                                                                                  2026年6月28日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26-7-21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邓定林同志:
        您好!您反映二十年前村组修路占用您承包地,要求落实土地补偿、土地调剂,以及杨家湾堰塘扩建项目草率开工、烂尾等问题的信访事项,我镇高度重视,专门组织召开专题调查核实会议。会议由驻村干部、村“两委”干部、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历任及现任村民小组长共同参与,通过现场询问、多方核实、集体研判等方式,查清相关事实。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依法依规答复如下:
        一、关于20年前修路占地及承诺土地调剂问题核查情况
        经向历届村组干部、知情群众及现任组干部逐一核实,综合各方陈述,查明事实如下:
        一是关于道路建设实施主体。经核实,当年山上住户确有修建机耕道的想法,但原组长何条然证实该修路事宜仅停留在商议阶段,并未组织集体施工,也未向您作出土地调剂、青苗补偿等相关承诺。第二任组长杨修义证实,该路段修建系您户与邓定均、邓定莲等受益农户自发协商、自行组织实施,不属于村集体统筹主导的公益征地项目,村集体仅无偿提供300元炸药予以支持,全程未作出任何土地调剂、经济补偿承诺。
        二是关于集体征地、公开承诺事项认定。经参会人员集体研判,该道路属于农户自发建设的生产便民便道,并非全村大会统筹规划、集体统一征地的公益基础设施。您所反映“村集体统筹征用、公开承诺青苗补偿和土地调剂”的情况,无任何书面凭证、会议记录佐证,历任干部及群众代表均无法核实印证,该主张不予采信。
        三是关于前期土地调剂落实情况。现任组长罗邦泽及参会人员一致证实,2023年在原村支部书记周小燕牵头协调下,村组已在沙田区域为您调剂土地1背有余,用于弥补早年修路占地问题,相关调剂事实真实有效、各方无异议,村组已主动履职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四是后续调处工作共识。经本次专题会议集体研究,一致同意按照“原地调剂、就近补齐”原则,即在您原居住山上片区集体机动土地范围内,统筹研究后续土地调剂事宜。
        二、关于杨家湾堰塘扩建项目相关问题核查情况
针对您反映杨家湾堰塘扩建项目草率开工、半途烂尾、存在双重标准等问题,经逐项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项目手续合规合法。该堰塘改造属于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项目,并非您反映的2026年新建项目,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审批等程序完备、手续齐全,全程依规依法实施。
        二是项目停工原因属实。项目施工期间,因您多次现场阻拦施工,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推进、被迫暂停,并非项目规划草率、建设不力造成烂尾,项目停工责任不在村集体及施工单位。
        三是历史问题与现有项目无关。二十年前修路占地属于历史遗留民间自行修路问题,与本次高标准农田堰塘改造项目无任何关联,不存在政策执行、问题处置双重标准的情况。当前项目具备复工条件,如您积极配合,可立即恢复施工;若持续阻拦施工、阻碍项目推进,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置。请您尊重事实、理性看待、依法维权。
        三、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结合本次会议调查核实事实,形成如下处理意见:
        第一,关于历史补偿、口头承诺问题。目前无任何书证、会议记录、在场证人能够证实村集体曾作出青苗补偿、土地调剂的公开承诺,您的相关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本次不予认定。如您仍坚持相关主张,可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关于土地调剂问题。2023年村组已为您调剂部分土地,本次专题会议明确,将严格按照“原区域集体土地调剂”原则,持续稳妥推进后续调处工作,尽力化解历史遗留矛盾。
        第三,关于维权救济途径。如您对本次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四、权利告知事项
        如您对本处理答复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苍溪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特此答复。

                                                                                                                                                                                  苍溪县元坝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1日
CF78E9A3A444213BEA1AD273D7AE4B63.jpg
满意(0)
不满意(0)

发表于 2026-7-21 06: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置顶

发表于 2026-7-23 01: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元坝镇人民政府2026年7月21日答复意见书的异议及补充说明
致: 苍溪县元坝镇人民政府
出具人: 邓定林,苍溪县元坝镇金碑村村民(原石门乡五组,现金碑村二组)
住址: 苍溪县元坝镇金碑村2组
日期: 2026年7月22日
前言
镇政府于2026年7月21日就本人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本人已收悉。经认真阅读,本人对答复中的部分事实认定和处理意见持有重大异议。现逐条提出反驳,恳请镇政府重新核实并纠正错误认定。
异议一:关于"受益农户"认定的严重事实错误
镇政府的说法:
"该路段修建系您户与邓定均、邓定莲等受益农户自发协商、自行组织实施。"
本人的反驳:
(一)邓定均并非本村村民,根本不是该道路的受益农户。
邓定均系苍溪县唤马镇金刚村村民,并非金碑村村民。其居住地和承包地均在唤马镇金刚村,根本不在该道路的服务范围内,完全不符合"受益农户"的基本定义。
请问:一个外村人,如何成为金碑村山上道路的"受益农户"?又如何参与金碑村内部的"自发协商"修路?
(二)邓定莲长期居住在山下,同样不是该道路的受益农户。
邓定莲一直居住在山下,而该道路位于山上,其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均不需要使用该道路,亦不属于该道路的受益农户。
(三)该道路的真实受益农户,仅为居住在山上且需通过该道路出行的六户人家。
镇政府在答复中,将一个外村人(邓定均)和一个山下住户(邓定莲)列为"受益农户",并以此为基础得出"农户自发协商、非村集体征地"的结论。如果连"谁是受益人"这个最基本的事实都认定错误,那么整个调查结论还有何客观性和公信力可言?
本人的诉求:
恳请镇政府重新核实该道路的真实受益农户范围,纠正错误认定,重新调查修路主体及补偿责任。
异议二:关于"非村集体征地"认定的反驳
镇政府的说法:
"该路段修建系您户与邓定均、邓定莲等受益农户自发协商、自行组织实施,不属于村集体统筹主导的公益征地项目。村集体仅无偿提供300元炸药予以支持。"
本人的反驳:
(一)"村集体提供300元炸药"本身就是村集体参与的铁证。
如果修路完全是"农户自发行为",村集体为何要无偿提供物资?如果村集体与此事无关,为何有专项资金支出?提供物资 = 参与项目 = 知情并认可 = 负有管理责任。镇政府一方面承认"村集体提供物资",另一方面又将其定性为"农户自发",两者在逻辑上自相矛盾。
(二)炸药属于管控物资,恰证明该道路是村集体主导的公益项目。
炸药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物资,一般农户无法自行获取。如果纯属农户自发,为何要通过村集体提供?村集体提供炸药,正说明该修路事项是在村集体知情、认可、支持下进行的。镇政府承认村集体提供炸药,就等于承认村集体深度参与了该修路项目。
(三)"提供炸药"在法律上构成"参与"和"管理"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村集体对集体财产和公共事务负有管理职责。村集体为修路提供物资支持,就意味着村集体将该修路事项纳入了公共事务管理范围,并非"与村集体无关"。
本人的质疑:
镇政府一方面用"提供炸药"来证明"村集体与修路无关",另一方面又无法解释"既然无关,为何要提供物资"。请镇政府明确回答:村集体为何要为"农户自发行为"提供管控物资炸药?依据是什么?
(四)修路系与时任村组干部协商的结果,有直接证人。
本人与邓定坤、田开台三人,系主动找到时任金城村党支部书记毛加林、时任组长杨秀义当面协商修路事宜。邓定坤、田开台至今健在,可作证。镇政府答复中称"杨秀义证实事先仅在商议阶段、未组织施工",但杨秀义本人就是当时协商修路的主要当事人之一,其本人参与了全程协商并作出承诺,如今翻供否认,不能改变当年的客观事实。
(五)道路连通两个行政村,客观上具有公共属性。
该道路连通原唤马镇金刚村4组与原石门乡金城村4组,是跨越两个行政村的村级主干道,至今仍能通行车辆。该道路供沿线六户村民及过往行人共同使用,不论从功能还是从规模来看,都绝不可能是"自发建设的田间便道"。镇政府将其定性为"农户自发建设",与道路的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六)毛加林曾留有书面材料,可证明集体承诺事实。
时任党支部书记毛加林在调离后约十年前(约2016年前后),曾就本人土地被占一事亲笔书写材料,要求村组协调解决,该材料交由现任组长。虽然原件因年代久远暂未找到,但毛加林本人尚在世,可以接受调查询问。
异议三:关于"无书面承诺不予采信"问题的异议
镇政府的说法:
"无任何书面凭证、会议记录佐证,历任干部及群众代表均无法核实印证,该主张不予采信。"
本人的反驳:
(一)口头承诺在法律上同样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承诺与书面承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能因为没有书面记录就全盘否定。
(二)确权证是最权威的书面凭证。
本人持有的二轮土地承包确权证,由人民政府依法颁发,明确记载被占地块为本人承包经营土地,合计约1亩。道路至今仍压在上述确权土地上,这是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确权证的法律效力远远高于任何会议记录,镇政府以"无会议记录"为由否定土地被占事实,完全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
(三)道路建成通车本身就是最强有力的证据。
如果村集体当年没有同意占用本人的承包田,本人为何会无偿让出土地?如果本人是自愿的,为何二十年来持续维权?"地没了、路通了、二十年未补偿"这三个事实本身,就足以证明当年存在承诺。
(四)实物证据本身即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物证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道路至今仍在使用,路基宽约2.5米,直接压在本人的确权承包地上,这是最直接、最有力的物证。镇政府要求会议记录、书面承诺等书证,而故意回避道路本身这一客观存在的物证,系选择性取证。
(五)证人证言同样是法定证据。
邓国军(唤马镇金刚村4组村民)可以证明本人当时用自留园子换出他的田,使道路得以贯通;邓定坤、田开台可以证明本人与他们一同找到毛加林、杨秀义协商修路,并得到土地调剂承诺。这些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六)证人未出席会议不等于事实不存在。
镇政府称"历任干部及群众代表均无法核实印证"。但本人已向镇政府提供了证人名单(时任村支部书记毛加林、生产队长杨秀义、村民代表邓定坤、田开台等),镇政府在调查中是否逐一询问了这些证人?是否调取了原始修路记录?
异议四:关于"2023年调剂土地"问题的异议
镇政府的说法:
"2023年村组已在沙田区域为本人调剂土地1背有余,用于弥补早年修路占地问题,相关调剂事实真实有效、各方无异议。"
本人的反驳:
(一)2023年调剂给本人的土地是"自留园子",并非承包田,两者法律性质根本不同。
自留地的调剂与承包田的占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自留园子属于农户自留地范畴,承包田属于村集体发包的耕地,两者在权属来源、使用期限、法律保障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用"自留园子"来"弥补"承包田的损失,是以次充好、偷换概念,在法律上完全不能成立。
(二)调剂面积与被占用面积严重不符。
本人被占用的承包田面积约1亩,而"1背"土地(约0.1-0.2亩)不足被占面积的五分之一,根本无法弥补本人因修路永久失去承包田的实际损失。
(三)"1背有余"不是法定计量单位,面积严重不足。
"1背有余"是一个模糊的民间说法,没有任何法定计量意义。镇政府以这样一个模糊概念为依据声称"已主动履职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是对事实的严重歪曲。
(四)调剂行为本身就是村集体承认"占用事实"和"补偿义务"的自认。
如果村集体不承认占用过本人的承包田,2023年为何要调剂土地?镇政府在答复中一方面否认占用事实和补偿承诺,另一方面又承认"因修路占地问题进行了调剂",逻辑上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对"土地被占用"和"村集体负有补偿责任"的事实自认。
(六)镇政府自己提出的"原区域调剂"原则,反过来证明沙田调剂不解决问题。
镇政府答复中称"按照'原地调剂、就近补齐'原则,即在您原居住山上片区集体机动土地范围内,统筹研究后续土地调剂事宜"。这恰恰说明镇政府自己也意识到沙田调剂并未真正解决问题,仍然需要"后续调剂"。既然问题远未解决,何来"已主动履职化解"?
本人的诉求:
1.恳请镇政府组织实地测量,将2023年调剂的"1背"自留园子面积与本人被占用的承包田面积进行精确比对,确认面积差额;
2.恳请镇政府确认自留园子不能替代承包田补偿这一法律事实;
3.恳请镇政府据此重新制定补偿方案,对本人被占用的承包田进行合法、足额的补偿。
异议五:关于"项目停工系本人阻拦"问题的说明
镇政府的说法:
"因本人多次现场阻拦施工,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推进、被迫暂停,并非项目规划草率、建设不力造成烂尾,停工责任不在村集体及施工单位。"
本人的说明:
(一)本人阻拦的是在本人合法承包地上经过的施工工程车辆,并非阻拦施工本身。
本人从未阻拦施工人员在现场作业,也未阻拦正常的施工活动。本人阻拦的对象,是经过本人合法承包地面向施工现场通行的施工工程车辆。
(二)本人阻拦施工工程车辆,基于两个正当理由。
第一,杨家湾堰塘扩建项目自开工至今,施工现场及周边未见任何项目公示、未见任何施工单位信息、未见任何施工许可手续展示。一个连"谁在施工、谁在管理、依据什么施工"都不让村民知道的项目,本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质疑其合法性。
第二,该施工工程车辆经过的区域,涉及本人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合法承包地。在土地补偿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施工工程车辆从本人承包地上通行,未经本人同意,本人有权阻止。
(三)本人的行为是在依法维护自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之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人阻拦施工工程车辆从本人承包地上通行,是在依法维护自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保护本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并非无理阻挠公益事业。
(四)本人同时在保护集体堰塘。
杨家湾堰塘扩建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行为对原有堰塘造成破坏的情况。本人作为村集体的一员,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施工行为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破坏集体资产的情况。在项目无任何公示、无任何施工单位信息、无任何合法手续展示的情况下,本人有充分理由怀疑该施工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会对集体堰塘造成不可逆的破坏。本人的阻拦行为,同时也是在保护集体堰塘、保护村集体资产。
(五)项目停工的根本原因,是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项目信息不透明。
如果该项目确实手续完备、合法合规,项目方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主动解决土地纠纷,而非强行施工。本人阻拦施工工程车辆的行为,是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项目信息不透明的结果,而非项目停工的原因。镇政府将项目停工的责任归咎于维权农户,属于因果倒置。
本人的诉求:
4.请镇政府限期提供该项目的全套审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许可等,向全村公开;
5.请镇政府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电话等信息,切实保障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
关于修路主体及补偿责任的最终认定
综合以上五点异议,本人坚持以下认定:
争议点        本人的认定        依据
修路主体        村集体主导的公益项目        村集体提供300元炸药(管控物资)、道路连通两行政村、与村干部当面协商
土地占用        村集体占用本人承包田        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道路直接压在确权土地上
承诺事实        村集体承诺调换土地        口头承诺有效,道路建成事实,2023年调剂行为自认
补偿现状        补偿严重不足        1背”自留园子(约0.1-0.2亩)≠被占承包田(约1亩)
项目停工        因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项目信息不透明        本人仅阻拦施工车辆从承包地通行,系依法维权;同时保护集体堰塘
本人的正式诉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本人正式提出以下诉求:
第一,恳请镇政府纠正错误认定,重新调查。
鉴于镇政府在调查中将"外村人"和"山下住户"认定为该道路的"受益农户",关键事实认定严重错误,恳请镇政府撤销原答复意见,重新组织调查,查清以下事实:
6.该道路的真实受益农户范围;
7.村集体提供300元炸药的审批程序及资金性质;
8.修路时的原始会议记录、筹资记录、占地登记等原始档案。
第二,恳请镇政府对2023年调剂土地进行实地测量。
恳请镇政府组织人员,对2023年调剂的"1背"自留园子与本人被占用的承包田进行实地测量比对,确认面积差额,确认自留园子不能替代承包田补偿的法律事实,并据此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第三,恳请镇政府限期提供杨家湾堰塘项目的全套审批文件。
恳请镇政府提供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占等文件,向村集体公开,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保障全体村民的知情权。
第四,在土地补偿问题未解决前,任何施工车辆不得在本人承包地上经过。
第五,恳请镇政府正视历史遗留问题,依法处理。
本人愿意配合镇政府的进一步调查,也愿意通过协商解决此事。但本人无法接受基于错误事实作出的"不予认定"结论,也无法接受"1背自留园子就打发"的补偿方案。恳请镇政府正视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本人对本异议函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本人愿依法承担责任。

发表于 2026-7-23 08: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元坝镇政府 发表于 2026-7-21 11:21
邓定林同志:
        您好!您反映二十年前村组修路占用您承包地,要求落实土地补偿、土地调剂,以及杨家 ...

关于元坝镇人民政府2026年7月21日答复意见书的异议及补充说明
致: 苍溪县元坝镇人民政府
出具人: 邓定林,苍溪县元坝镇金碑村村民(原石门乡五组,现金碑村二组)
住址: 苍溪县元坝镇金碑村2组
日期: 2026年7月22日
前言
镇政府于2026年7月21日就本人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本人已收悉。经认真阅读,本人对答复中的部分事实认定和处理意见持有重大异议。现逐条提出反驳,恳请镇政府重新核实并纠正错误认定。
异议一:关于"受益农户"认定的严重事实错误
镇政府的说法:
"该路段修建系您户与邓定均、邓定莲等受益农户自发协商、自行组织实施。"
本人的反驳:
(一)邓定均并非本村村民,根本不是该道路的受益农户。
邓定均系苍溪县唤马镇金刚村村民,并非金碑村村民。其居住地和承包地均在唤马镇金刚村,根本不在该道路的服务范围内,完全不符合"受益农户"的基本定义。
请问:一个外村人,如何成为金碑村山上道路的"受益农户"?又如何参与金碑村内部的"自发协商"修路?
(二)邓定莲长期居住在山下,同样不是该道路的受益农户。
邓定莲一直居住在山下,而该道路位于山上,其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均不需要使用该道路,亦不属于该道路的受益农户。
(三)该道路的真实受益农户,仅为居住在山上且需通过该道路出行的六户人家。
镇政府在答复中,将一个外村人(邓定均)和一个山下住户(邓定莲)列为"受益农户",并以此为基础得出"农户自发协商、非村集体征地"的结论。如果连"谁是受益人"这个最基本的事实都认定错误,那么整个调查结论还有何客观性和公信力可言?
本人的诉求:
恳请镇政府重新核实该道路的真实受益农户范围,纠正错误认定,重新调查修路主体及补偿责任。
异议二:关于"非村集体征地"认定的反驳
镇政府的说法:
"该路段修建系您户与邓定均、邓定莲等受益农户自发协商、自行组织实施,不属于村集体统筹主导的公益征地项目。村集体仅无偿提供300元炸药予以支持。"
本人的反驳:
(一)"村集体提供300元炸药"本身就是村集体参与的铁证。
如果修路完全是"农户自发行为",村集体为何要无偿提供物资?如果村集体与此事无关,为何有专项资金支出?提供物资 = 参与项目 = 知情并认可 = 负有管理责任。镇政府一方面承认"村集体提供物资",另一方面又将其定性为"农户自发",两者在逻辑上自相矛盾。
(二)炸药属于管控物资,恰证明该道路是村集体主导的公益项目。
炸药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物资,一般农户无法自行获取。如果纯属农户自发,为何要通过村集体提供?村集体提供炸药,正说明该修路事项是在村集体知情、认可、支持下进行的。镇政府承认村集体提供炸药,就等于承认村集体深度参与了该修路项目。
(三)"提供炸药"在法律上构成"参与"和"管理"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村集体对集体财产和公共事务负有管理职责。村集体为修路提供物资支持,就意味着村集体将该修路事项纳入了公共事务管理范围,并非"与村集体无关"。
本人的质疑:
镇政府一方面用"提供炸药"来证明"村集体与修路无关",另一方面又无法解释"既然无关,为何要提供物资"。请镇政府明确回答:村集体为何要为"农户自发行为"提供管控物资炸药?依据是什么?
(四)修路系与时任村组干部协商的结果,有直接证人。
本人与邓定坤、田开台三人,系主动找到时任金城村党支部书记毛加林、时任组长杨秀义当面协商修路事宜。邓定坤、田开台至今健在,可作证。镇政府答复中称"杨秀义证实事先仅在商议阶段、未组织施工",但杨秀义本人就是当时协商修路的主要当事人之一,其本人参与了全程协商并作出承诺,如今翻供否认,不能改变当年的客观事实。
(五)道路连通两个行政村,客观上具有公共属性。
该道路连通原唤马镇金刚村4组与原石门乡金城村4组,是跨越两个行政村的村级主干道,至今仍能通行车辆。该道路供沿线六户村民及过往行人共同使用,不论从功能还是从规模来看,都绝不可能是"自发建设的田间便道"。镇政府将其定性为"农户自发建设",与道路的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六)毛加林曾留有书面材料,可证明集体承诺事实。
时任党支部书记毛加林在调离后约十年前(约2016年前后),曾就本人土地被占一事亲笔书写材料,要求村组协调解决,该材料交由现任组长。虽然原件因年代久远暂未找到,但毛加林本人尚在世,可以接受调查询问。
异议三:关于"无书面承诺不予采信"问题的异议
镇政府的说法:
"无任何书面凭证、会议记录佐证,历任干部及群众代表均无法核实印证,该主张不予采信。"
本人的反驳:
(一)口头承诺在法律上同样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承诺与书面承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能因为没有书面记录就全盘否定。
(二)确权证是最权威的书面凭证。
本人持有的二轮土地承包确权证,由人民政府依法颁发,明确记载被占地块为本人承包经营土地,合计约1亩。道路至今仍压在上述确权土地上,这是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确权证的法律效力远远高于任何会议记录,镇政府以"无会议记录"为由否定土地被占事实,完全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
(三)道路建成通车本身就是最强有力的证据。
如果村集体当年没有同意占用本人的承包田,本人为何会无偿让出土地?如果本人是自愿的,为何二十年来持续维权?"地没了、路通了、二十年未补偿"这三个事实本身,就足以证明当年存在承诺。
(四)实物证据本身即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物证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道路至今仍在使用,路基宽约2.5米,直接压在本人的确权承包地上,这是最直接、最有力的物证。镇政府要求会议记录、书面承诺等书证,而故意回避道路本身这一客观存在的物证,系选择性取证。
(五)证人证言同样是法定证据。
邓国军(唤马镇金刚村4组村民)可以证明本人当时用自留园子换出他的田,使道路得以贯通;邓定坤、田开台可以证明本人与他们一同找到毛加林、杨秀义协商修路,并得到土地调剂承诺。这些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六)证人未出席会议不等于事实不存在。
镇政府称"历任干部及群众代表均无法核实印证"。但本人已向镇政府提供了证人名单(时任村支部书记毛加林、生产队长杨修义、村民代表邓定坤、田开太等),镇政府在调查中是否逐一询问了这些证人?是否调取了原始修路记录?
异议四:关于"2023年调剂土地"问题的异议
镇政府的说法:
"2023年村组已在沙田区域为本人调剂土地1背有余,用于弥补早年修路占地问题,相关调剂事实真实有效、各方无异议。"
本人的反驳:
(一)2023年调剂给本人的土地是"自留园子",并非承包田,两者法律性质根本不同。
自留地的调剂与承包田的占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自留园子属于农户自留地范畴,承包田属于村集体发包的耕地,两者在权属来源、使用期限、法律保障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用"自留园子"来"弥补"承包田的损失,是以次充好、偷换概念,在法律上完全不能成立。
(二)调剂面积与被占用面积严重不符。
本人被占用的承包田面积约1亩,而"1背"土地(约0.1-0.2亩)不足被占面积的五分之一,根本无法弥补本人因修路永久失去承包田的实际损失。
(三)"1背有余"不是法定计量单位,面积严重不足。
"1背有余"是一个模糊的民间说法,没有任何法定计量意义。镇政府以这样一个模糊概念为依据声称"已主动履职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是对事实的严重歪曲。
(四)调剂行为本身就是村集体承认"占用事实"和"补偿义务"的自认。
如果村集体不承认占用过本人的承包田,2023年为何要调剂土地?镇政府在答复中一方面否认占用事实和补偿承诺,另一方面又承认"因修路占地问题进行了调剂",逻辑上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对"土地被占用"和"村集体负有补偿责任"的事实自认。
(六)镇政府自己提出的"原区域调剂"原则,反过来证明沙田调剂不解决问题。
镇政府答复中称"按照'原地调剂、就近补齐'原则,即在您原居住山上片区集体机动土地范围内,统筹研究后续土地调剂事宜"。这恰恰说明镇政府自己也意识到沙田调剂并未真正解决问题,仍然需要"后续调剂"。既然问题远未解决,何来"已主动履职化解"?
本人的诉求:
1.恳请镇政府组织实地测量,将2023年调剂的"1背"自留园子面积与本人被占用的承包田面积进行精确比对,确认面积差额;
2.恳请镇政府确认自留园子不能替代承包田补偿这一法律事实;
3.恳请镇政府据此重新制定补偿方案,对本人被占用的承包田进行合法、足额的补偿。
异议五:关于"项目停工系本人阻拦"问题的说明
镇政府的说法:
"因本人多次现场阻拦施工,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推进、被迫暂停,并非项目规划草率、建设不力造成烂尾,停工责任不在村集体及施工单位。"
本人的说明:
(一)本人阻拦的是在本人合法承包地上经过的施工工程车辆,并非阻拦施工本身。
本人从未阻拦施工人员在现场作业,也未阻拦正常的施工活动。本人阻拦的对象,是经过本人合法承包地面向施工现场通行的施工工程车辆。
(二)本人阻拦施工工程车辆,基于两个正当理由。
第一,杨家湾堰塘扩建项目自开工至今,施工现场及周边未见任何项目公示、未见任何施工单位信息、未见任何施工许可手续展示。一个连"谁在施工、谁在管理、依据什么施工"都不让村民知道的项目,本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质疑其合法性。
第二,该施工工程车辆经过的区域,涉及本人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合法承包地。在土地补偿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施工工程车辆从本人承包地上通行,未经本人同意,本人有权阻止。
(三)本人的行为是在依法维护自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之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人阻拦施工工程车辆从本人承包地上通行,是在依法维护自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保护本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并非无理阻挠公益事业。
(四)本人同时在保护集体堰塘。
杨家湾堰塘扩建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行为对原有堰塘造成破坏的情况。本人作为村集体的一员,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施工行为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破坏集体资产的情况。在项目无任何公示、无任何施工单位信息、无任何合法手续展示的情况下,本人有充分理由怀疑该施工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会对集体堰塘造成不可逆的破坏。本人的阻拦行为,同时也是在保护集体堰塘、保护村集体资产。
(五)项目停工的根本原因,是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项目信息不透明。
如果该项目确实手续完备、合法合规,项目方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主动解决土地纠纷,而非强行施工。本人阻拦施工工程车辆的行为,是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项目信息不透明的结果,而非项目停工的原因。镇政府将项目停工的责任归咎于维权农户,属于因果倒置。
本人的诉求:
4.请镇政府限期提供该项目的全套审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许可等,向全村公开;
5.请镇政府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电话等信息,切实保障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
关于修路主体及补偿责任的最终认定
综合以上五点异议,本人坚持以下认定:
争议点        本人的认定        依据
修路主体        村集体主导的公益项目        村集体提供300元炸药(管控物资)、道路连通两行政村、与村干部当面协商
土地占用        村集体占用本人承包田        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道路直接压在确权土地上
承诺事实        村集体承诺调换土地        口头承诺有效,道路建成事实,2023年调剂行为自认
补偿现状        补偿严重不足        1背”自留园子(约0.1-0.2亩)≠被占承包田(约1亩)
项目停工        因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项目信息不透明        本人仅阻拦施工车辆从承包地通行,系依法维权;同时保护集体堰塘
本人的正式诉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本人正式提出以下诉求:
第一,恳请镇政府纠正错误认定,重新调查。
鉴于镇政府在调查中将"外村人"和"山下住户"认定为该道路的"受益农户",关键事实认定严重错误,恳请镇政府撤销原答复意见,重新组织调查,查清以下事实:
6.该道路的真实受益农户范围;
7.村集体提供300元炸药的审批程序及资金性质;
8.修路时的原始会议记录、筹资记录、占地登记等原始档案。
第二,恳请镇政府对2023年调剂土地进行实地测量。
恳请镇政府组织人员,对2023年调剂的"1背"自留园子与本人被占用的承包田进行实地测量比对,确认面积差额,确认自留园子不能替代承包田补偿的法律事实,并据此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第三,恳请镇政府限期提供杨家湾堰塘项目的全套审批文件。
恳请镇政府提供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占等文件,向村集体公开,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保障全体村民的知情权。
第四,在土地补偿问题未解决前,任何施工车辆不得在本人承包地上经过。
第五,恳请镇政府正视历史遗留问题,依法处理。
本人愿意配合镇政府的进一步调查,也愿意通过协商解决此事。但本人无法接受基于错误事实作出的"不予认定"结论,也无法接受"1背自留园子就打发"的补偿方案。恳请镇政府正视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本人对本异议函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本人愿依法承担责任。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