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高龄犬狂犬病疫苗接种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动物防疫和养犬管理工作的关心。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引起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通过患病动物的抓、咬等行为传染人类。狂犬病一旦发病,病死率几乎100%。犬是人感染狂犬病的主要传染源,99%的人感染狂犬病由犬传播。据疾控部门统计,每年被自己养的狗所伤,感染狂犬病的病例并不在少数,自己家养的狗也有患狂犬病的可能,尤其是散养、露天拴养的狗风险更高。犬只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是防止狂犬病传播的有效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狂犬病是我国强制免疫疫病。按照8月1日实施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放的养犬登记证明有效期与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保持一致。同时,经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并未发现高龄犬注射狂犬病疫苗风险增高相关试验数据或报道。国标《GB/T43825—2024 犬狂犬病疫苗接种技术规范》明确,3月龄以上经健康检查符合要求的犬只均可接种狂犬病疫苗。接种后出现短暂的面部、注射部位肿胀,倦怠,食欲不振等表现属于正常反应。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技术指导,针对高龄犬注射狂犬病疫苗问题,积极对接上级动物疫病防控部门,适时组织本级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及执业兽医行业专家,结合宠物诊疗临床实践开展专题研究,兼顾公共防疫安全与群众合理饲养需求。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欢迎继续监督支持我市养犬管理工作。 特此回复。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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