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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顺庆珑玺湾小区内违法住改商必须关停迁走,请街道办、消防、城管、市监局、规划局、住建局、物业再次~再次前往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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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8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举报对象:南充市顺庆区荆溪街道优品道珑玺湾小区10栋1楼105号业主


举报事项:该业主私自住改商,打拆墙体,开门洞,开驿站,麻将室,无证经营烟酒副食店,2023年违法至今。


业主心声:投诉多年,投诉无数次,属地执法部门已经多次上门,现场核查确认属于违法行为,要求驿站关停。但是经营者拒不配合,长期持续营业。相关部门作出停业决定后,未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违法扰民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驿站同时无证售卖食品,外来人员频繁进出居民楼,存在消防隐患,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恳请督查督办,督促职能部门依法落实执法整改,恢复住宅状态。


该小区内部的所有住宅,其购房合同明确规划用途为住宅。《民法典》规定,住改商必须要取得有利害关系的本栋业主一致同意


物业和本栋业主曾多次尝试与该业主沟通,也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其违法行为,但对方拒绝停止经营,我们小区物业也无权执法。《民法典》规定,住改商要求有利害关系的本栋所有业主一致同意,现在楼上多户业主明确指出不同意住改商,需迁走。

请再次联合相关部门作出处理,该住户已经多重违法,必须立即暂停经营,迁出本小区,恢复住宅状态。

第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该住户在未依法征得有利害关系的本栋所有业主的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欺瞒绕开本10栋业主和各级部门。擅自将个人住宅改造改变为商业用房,已经营多年,其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住户在未依法征得有利害关系的本栋所有业主的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违法拆改墙体,开门洞,影响结构安全,前期客厅有根梁都开裂了,让我们物业整修。改变住宅使用性质涉及建筑用途变更,应当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并取得批准。该住户未向住建部门提交任何用途变更或装修许可材料,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其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城管执法局。该住户在未依法征得有利害关系的本栋所有业主的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违法改建,打墙搭棚,硬化绿植,占道堆物,违规装修,影响环境,办棋牌室噪音扰民等。违反《民法典》,其邻里相邻权,住宅安宁权都得不到保障,其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第四,市场监督管理局。该住户在未依法征得有利害关系的本栋所有业主的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伪造同意签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法拆改住宅假冒商铺,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经营多年,典型的无证照经营,其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第五,消防救援局。该住户在未依法征得有利害关系的本栋所有业主的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违法利用自身住宅,开设驿站存放快递,经营烟酒粮油副食,并使用天然气电路做饭,是典型的三合一场所。堆放大量纸箱,货品,烟酒,粮油,并配有展示柜,冰柜,冰箱等超多大功率电器。小区为高层住宅,夏季高温一旦发生火情,烟雾弥漫,烟囱效应,短时间内瞬间至下而上烧穿,人员逃生,消防救援难度极大。必须立即迁出小区,存在极大消防隐患,其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邮政部门和菜鸟总部备案通过,不等于就可以违法住改商场地已经违法,网点不具备合法经营条件。该业主伪造提供虚假材料和全体业主同意材料,取得的备案资格将不再具备合法经营快递代收的资质,备案资格必须取消。场地本身属于违法住改商,叠加备案材料造假,属于双重严重违法行为

第七,珑玺湾小区物业。该住户在未依法征得有利害关系的本栋所有业主的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违法将住宅改变用途。物业发现其违规以后,应立即劝阻和制止,出具《整改通知书》,并立即书面向社区街道及相关部门报告,并反馈给全体业主及本10栋直接利害业主。对执法机关的介入,全程配合。必要时,应电话联系本栋所有业主,告知利弊情况,由本栋业主自行决定,并做好登记,以便解决邻里纠纷和事后维权。明明一个高档小区,唯一一户住改商,就唯独该业主特殊,连住宅品质都下降了,我们10栋不管是租还是卖,都严重影响其流通性。这里物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包庇隐瞒不作为,而且105号业主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依据《民法典》279条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情况下、违反邻里之间的相邻权、安宁权、《城乡规划法》第64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3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三合一场所违反《消防法》、噪音扰民占用公共区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其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擅自拆改墙体一次二次结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多部门上门无数次,知法犯法,抗拒执法!


该住户在未依法征得有利害关系的本栋所有业主的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伪造同意签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在未得到住建部门许可情况下,违法拆改住宅假冒商铺,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经营多年,典型的无证照经营,其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商品,已属于犯罪!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的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国务院颁发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60截图2026081812510129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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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9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维权!!坐看执法部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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