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2025年8月我朋友在吾悦广场那的城市体育公园游泳馆交了钱,可以办卡抵优惠或者兑换游泳券,对方出了收据。现在准备兑换对方说过期了不兑换也不退钱,我朋友通过小程序向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同一份起诉状,3次被驳回,次次理由不一样。
 第1次法院驳回理由:补充银行账户确认书、被告公司的企业信息。
 法官老爷说的对,按照法官老爷的要求朋友补充了应该没问题了,没想到来到了第二次被驳回。
 第2次法院驳回理由:诉状、银行账户确认书、地址确认书需要盖手印,诉状中请将原告的身份信息填写完整,收据上面的公章名字不是案设被告。
 法官老爷不但不一次性告知生怕让你少走弯路,还会凭空生出新要求让你苦笑不得:1.地址确认书是系统自动生成的,没法盖手印;2.收据上盖的章字迹完全看不清,似乎是“广安奥体····”,朋友查询工商信息根本就没有广安奥体什么的法人,起诉的被告是游泳馆的实际经营人(经联系住建局城市运营服务中心,确定该游泳馆实际经营人是成都永超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官老爷居然在立案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开始研究起了实质审查,居然以收据上的章来认定告错了(被告信息朋友完完全全填写了,告错了他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收据上盖个“已收款”的章,那他是不是应该去起诉一家叫“已收款”的公司?);3.核对了民事诉讼法,他的起诉状原告姓名、性别、民族、住址、电话号码等都明确写上了,还需要什么信息呢,以上信息确定不了原告、联系不了原告么?把这些情况都以附件的形式上传告知法官大人,然后迎来了第三次高潮。
 第3次法院驳回理由:1.诉状中原告没有填写身份证号码;2.你方的收据中加盖的公章并不是案设被告,根据·····你方提供的证据中只有一张收据,无法证明你方与被告有厉害关系。
 哈哈,傻眼了吧,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起诉状需要写的事项根本没有要求身份证号码所以没有写(因为担心泄漏),但是上传了身份证扫描件来证明原告身份信息,法官老爷可不管什么诉讼法规定,看你不顺眼就得让你写上,不然驳回。2.收据是用来证明交了钱,法官老爷不管,主动要用收据来证明谁是被告,反正就是让你立不了案。
跪求广安区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跪求广安区纪委监委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调查事件中违反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等问题、跪求广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为什么说我朋友呢,因为我也在那个游泳馆交了钱,也不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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