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法院一桩荒唐案子,七大荒唐点—— 法院回复避实就虚,请正面回应
接上回帖子,感谢麻辣社区的支持!感谢网友的关注! 绵阳中院于2026年8月28日接访后,至今未对实体问题作任何正面答复。2026年9月22日,绵阳中院又在麻辣社区回复称:“经核实,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你公司接访,听取相关意见并进行法律释明。你公司已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目前正在审查阶段。请你及时关注进展情况。”明眼人一看便知:法院在网上习惯性地推诿问责事项,避实就虚。受害者问责,法院却当众推卸责任,作为正义的主持者,不该滥用职权卸责回复。法院的公信力何在? 我公司已依法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6月10日受理),这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不是法院推卸责任不回应实体问题的理由,更不是法院回避依法纠错的免责条款。法院接访时“听取了意见”,麻辣社区回复中却只字未提意见内容是否采纳、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律释明”不能是一句无法查验的空话。请绵阳中院对以下七大荒唐逐一答复,不要让公众认为“接访”就是走过场。 一、荒唐开工日:没开工就建到7层? 判决认定工程未开工,但房子已修到第七层。未开工哪来的七层主体?这违背基本物理常识。中院称预售许可“未提出不审”,那其他证据链能够证明的正确开工时间为何不采信?开工、预售这些建工纠纷最基本的事实都没查清,判决难道不是事实认定不清?法院认定的开工竟然晚于预售许可,这是不争的事实,法院为何不依法启动再审纠错?二、荒唐两千多万:没干活就付两千万? 中院称“一审就工程款金额达成一致”,但判决逻辑竟是“尚未开工就产生了两千多万元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付了,工程没开工,堪称“奇迹”。请法院说明:在未开工的前提下,该笔款项的法律性质及合同依据是什么?一审判决对此的事实推理过程为何? 三、荒唐偷换概念:工程款篡改为进度款,无视承诺。 原合同4.2.9条白纸黑字:“甲方可以本项目所建房源抵付当期应付工程款”。法院硬生生把“工程款”错判成“进度款”,请解释,把合同原文“工程款”抹杀,是不是篡改合同?施工合同第4.2条明确载明“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第4.2.9条又明确“甲方可以本项目所建房源抵付当期应付工程款”“乙方接受该支付方式”。施工方明确在合同中反复承诺同意以房屋抵付工程款,法院却偏不支持按照约定抵付,偏要通过执行低价处置房产。法院判决对4.2.9条作了各种解释、推理,却唯独完全无视并避开“乙方接受该支付方式”的明确承诺,这不是谁想反悔或否认就可以无视或另行解释的。请回答:法官是否有权把当事人明确承诺接受的履约方式,改写为不支持? 四、荒唐自认:300天延期到底归谁? 对方自认“延期300天属附属工程办证工期,与主体无关”。中院回复称“顺鑫同意延长工期,故无延误”。请问:同意的是附属办证期,还是主体顺延?把附属工程的同意硬套在主体违约上,是否违背自认原则?请出示:同意主体延期的书面依据在哪? 五、荒唐证据:一纸空文推翻审计。 我方审计报告作为书证,对方无佐证、无鉴定,一句“不认可”法院就采纳。中院称“单方委托无法证明资金困难”,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有何问题?为何不能证明?依据何在?既然否定“单方委托”,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法院为何不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六、荒唐:向四川省高院九次实名举报石沉大海。 我们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至7月8日,先后向四川省高院纪检组、督察室、法官惩戒委员会3个部门分别通过邮寄方式各3次提出实名举报,共寄出实名举报信和全套证据材料9份,请求严惩制造冤案的相关法官。但至今没有任何作用。请各位网友支支招,受冤者该向哪个部门举报,到哪个衙门喊冤。 七、荒唐错判:依法申请院长纠错无果。 我们公司于2026年8月18日、8月25日、9月1日先后三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向绵阳中级人民法院分别通过邮寄方式提出院长依法纠错的申请,但至今无果。 我们是外地(遂宁)来绵阳投资的招商企业,对绵阳的法治环境深感恐惧! 检察监督是当事人的权利,不是法院逃避责任的盾牌。法院不能因为当事人走了检察监督,就对自身判决中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装聋作哑。如果“已进入监督程序”可以成为不回应的万能理由,那接访和释明岂不都成了走过场?请绵阳中院直面问题,不要再用程序话术回避纠错责任! 声明:我们公司在四川群众呼声网上发布的内容若有不实,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绵阳中院正视这五大逻辑死结,给公众一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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