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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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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7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严文汉,男,汉族,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年路369号。
被申请人: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作出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

申请事项: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2009年2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的立案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撑,请求贵院依法对该立案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要求被申请人说明立案理由,并依法通知其撤销案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该案利害关系人。2009年2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发生人员聚集事件。被申请人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侦查。申请人经了解认为,该立案决定在证据层面存在重大缺陷,具体理由如下:

一、立案缺乏“有犯罪事实发生”的初步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必须基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判断。本案中,被申请人据以立案的核心事实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现场有人实施了堵门、阻拦顾客、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等行为,且造成了“严重损失”。然而,申请人至今未见被申请人出示任何能够证明上述事实的客观证据:

1. 视听资料缺失:被申请人未出示任何现场监控录像、照片或证人证言,用以证明有人实施了堵门、阻拦、拖拽顾客等具体行为。
2. 损失证据缺失: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第三方评估报告、财务报表、营收对比数据等,用以证明涉案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成立以“造成严重损失”为要件,缺乏该要件的证据,立案基础即不成立。

二、立案来源不明,无法核实是否存在合法报案

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出示任何受案登记记录或报案材料。申请人无从知晓:
· 本案是否存在报案人?报案人是谁?
· 如系受害人报案,报案时间、报案派出所、接受报案的警官姓名是什么?
· 报案时是否提交了任何初步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公安机关无论是依报案立案还是依主动发现立案,均应有相应的受案登记或线索发现记录作为支撑。被申请人至今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立案的合法性存疑。

三、本案可能属于违法动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

有证据表明,涉案聚集行为可能与民事纠纷或信访诉求相关。被申请人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存在以刑事手段处置民事、经济纠纷或信访事件的嫌疑。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等违法立案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四、申请监督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

1. 依法受理本立案监督申请;
2. 要求被申请人就本案立案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作出书面说明;
3. 经审查认为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依法通知被申请人撤销案件。

此致

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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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8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说的都说完了,就剩下什么时候看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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