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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柠檬装饰恶意增项 坑害残疾人[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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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8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To: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彭祖大道三段209号【彭山区市场监督局】彭山12315
   电话:028.37642315  028.37641276
               
                                                                投    诉    信
                                                     柠檬装饰恶意增项   坑害残疾人
投诉人:冉  勇  男  57岁 民族:汉  身份证号:51010219681246617
        户籍地 :成都市双流区藏卫路南二段时代锦城5栋一单元304号
        经常居住地:彭山区江口镇泉水社区吉星台滨江郦城三期40栋2003号
        持证残疾人 肢体残疾二级
        电话:1330824007
        
        张晓静  女  44岁  民族:汉  身份证:51021198206094841
        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龙滩乡玉坪寨村10组
        经常居住地:同上
        电话:15348266661

          被投诉人;总部:成都柠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26号1栋2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1RUHG78
          法定代表人:张仕珍  总经理:左长春
          登记机关:成华市场监督管理局
          彭山区分支机构:彭山区滨江大道一段与062县道交叉口东北140米柠檬装饰门店




        投诉请求:1.被投诉人退回投诉人无端付出的新柜子货款2113.00元。不做新柜子就应该退款;
                         2.对被投诉人违反合同,恶意增项的行为进行查处。

        事实及理由:投诉人生病前购有彭山区江口镇滨江郦城三期40栋住宅一套,房号2003,准备给自己【持证残疾人 肢体残疾二级】和父母养病用。【母亲张玉珍 85岁 , 父亲冉懋开 83岁  均为三级持证肢体残疾人】。
       2026年5月开发商交房。被投诉人在网上看到我的装修信息,派设计师吕佳俊等二人跑到我家,拉上我夫妻二人到彭山区河边柠檬装饰门市,双方协商签订了装修合同。总价12.2万装修全屋89平方米,包括衣柜电器木门地板窗帘等,保证绝无增项。
装修过程中,设计师吕佳俊建议说,客厅有块场地空白,建议做个酒柜。投诉人把酒柜款2113元打给了柠檬装饰。
       完工后结算,柠檬装饰扯付的款是三个卧室衣柜和客厅鞋柜的增项款,不是酒柜款。投诉人对此不服。三个卧室和客厅尺寸是柠檬装饰事先测量过的,事前并没告诉我柜子只做多少米,增加米数要加价的告知。而且我们签订的是总价合同,所有项目已在总价12.2万之内,无任何增项。合同手写字体是双方协商过的条款,效力要高于没有协商过的格式合同条款。我们明确约定:没我方明确要求,保证无任何增项。那衣柜的增项款又是什么鬼?为什么把客户付的做酒柜的钱当作增项费收取?
柠檬装饰拿出份我妻子张晓静签字过的合同附件,里面有可以衣柜增项的条款。这不与我们的约定互相矛盾吗?而且条款并没有显著标志,隐藏于其他文字内。对我方利益有重大影响,要我方加钱的条款,我方完全可以主张该格式合同无效。(我由于脑梗偏瘫,右手不能动,不能写字,我方全部由我妻子张晓静签字)
于是我方向彭山区法院起诉。谁知彭山区法院法官告知合同约定了由成都市仲裁中心管辖,法院无法受理。可这条款根本就没与我们协商。是对方谈判代表擅自加上去的。
       我们怀着对司法机关的信任花了200元仲裁费告到成都市仲裁中心。才知道柠檬装饰为什么要找成都市仲裁中心解决纠纷。
明知对对方有利益悠关的格式合同需要显著标识和尽提示义务才能生效,成都市仲裁中心不管民法典的规定,居然枉法裁判。就因为我妻子在合同附件上有签字就判我输。完全不审核合同条款的效力。说仲裁员是法盲,可能委屈了他们。可昧良心枉法裁判,无非是想不良商家把案子都往他们那里弄。可耻。可见这利益链条有多黑。
莫看柠檬装饰广告打得欢,暗藏的坑不小心就会上当。
       坑一,一定要签订总价合同,杜绝任何增项。像投诉人这样,签订了12.2万总价合同,还要防合同附件。不管任何合同附件规定的增项一律无效。
       坑二,严防商家的格式合同。
​       格式条款的定义与特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通常用于标准化交易,减少协商成本,但也可能因未充分协商而导致不公平。
​        2)未显著提示的格式条款可能不成为合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这一提示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那么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3)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在以下情形下无效: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坑三,严防商家排除当地法院的管辖权,让去他们有关系的xx仲裁中心。
       像投诉人这样,柠檬装饰排除彭山区法院管辖,跑到他们有关系的成都市仲裁中心。不要相信所有的司法机关都是公正的。有些机构和人为了利益照样会出卖良心。
      此致
彭山区12315



                                                                                               投诉人;冉勇 张晓静

                                                                                                         2026 10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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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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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6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晓静:
您好!2026年10月12日收到你在麻辣社区平台上对成都柠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您的投诉举报我局已进行了核实,现将处理结果回复如下:
1.对于你提出的投诉请求:1.被投诉人退回投诉人无端付出的新柜子货款2113.00元。不做新柜子就应该退款;因成都仲裁委员会已对该纠纷做出了裁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之规定。故依法不予受理。
2.对被投诉人违反合同,恶意增项的行为进行查处。该诉求为举报,经核查,你提出的被投诉人违反合同恶意增项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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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0-9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柠檬装饰工商信息.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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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图片_20261008192216_40_32.jpg

 楼主| 发表于 2026-10-15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的核心焦点在于合同附件的效力问题。合同附件有张晓静的签字,但要成为合同的一部分生效,格式合同条款还必须柠檬装饰尽到提示和解释义务。显然,该格式合同条款用普通字体,没用引起人注意的下划线,加粗字体,混迹于其他字体排版中。算不上尽到提示义务。条款中没说明衣柜只做多少米,需超出计划做多少米,超出米数什么价格,客户签字同意的衣柜增项确认书等,同样没尽到解释义务。
柠檬装饰没尽到格式合同条款的提示和解释义务(柠檬装饰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可以主张该格式合同条款不进入合同,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这是顾客方的法定权力,任何人(包括裁决中心)都不能剥夺的权利。裁决中心靠装修合同和合同附件就认定柠檬装饰尽到格式合同的提示和解释义务,是睁眼说瞎话,是明显的包庇。任何人都不能免除柠檬装饰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提示和解释义务。不能证明尽到义务,就不能成为合同条款,对需求方就没有拘束力,柠檬装饰依据此条款收取增项,就没有任何正当性。

 楼主| 发表于 2026-10-25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撤销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 张晓静  女  44岁  民族:汉  身份证:51021198206094841
           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龙滩乡玉坪寨村10组
           经常居住地:彭山区江口镇泉水社区吉星台滨江郦城三期40栋2003号
           电话:15348266661
代理人:冉  勇  男  57岁 民族:汉  身份证号:51010219681246617
           户籍地 :成都市双流区藏卫路南二段时代锦城5栋一单元304号
           经常居住地:彭山区江口镇泉水社区吉星台滨江郦城三期40栋2003号
           持证残疾人 肢体残疾二级   电话:1330824007 申请人与代理人系夫妻关系
被申请人:   总部:成都柠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26号1栋2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1RUHG78
                法定代表人:张仕珍  总经理:左长春     登记机关:成华市场监督管理局
           彭山区分支机构:彭山区滨江大道一段与062县道交叉口东北140米柠檬装饰门店

请求事项:
1.撤销成都市仲裁委员会(2026)成仲案字第964号裁决。
2.申请撤销购买方误将酒柜款当成衣柜增项款付出的错误意思表示。认定衣柜增项款没有合同依据,无效。
3.仲裁费167元和本次上诉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6年06月29日,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06)成仲案字第964号裁决:一。驳回申请人张晓静的仲裁请求  二,本案件仲裁费167元(已由申请人张晓静预交),由申请人张晓静承担。
申请撤销裁决的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认定无证据。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关键证据未经质证直接采信。仲裁庭认为买方支付的2113.00元不构成不当得利,没有理由。
1.买方在付款备注写明是付新柜子款(酒柜款),不是衣柜增项款。卖方新柜子不做,就应该退款。不做新柜子还收新柜子的款,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定义。
2衣柜增项款该不该收,有赖于装修合同。装修合同第16条第一款用手写字约定:此合同签订后,若原本方案不变的情况下,甲方(我方)不主动向乙方(柠檬装饰)增项的情况下,乙方不会主动增项。该条款是双方协商条款,效力远高于格式合同条款。我方要求柠檬装饰增项,增加一个酒柜,可柠檬装饰不做。他们主张的衣柜增项款,与装修合同约定的没有增项的条款相抵触。是在我方没要求衣柜增项的情况下偷偷额外增加的。柠檬装饰自相矛盾违背主合同的做法,显然无效。
3.双方这件事核心焦点在于(家装预算书)合同附件的效力问题。合同附件有张晓静的签字,但要成为合同的一部分生效,格式合同条款还必须柠檬装饰尽到提示和解释义务。显然,该格式合同条款用普通字体,没用引起人注意的下划线,加粗字体,混迹于其他字体排版中。算不上尽到提示义务。条款中没说明衣柜只做多少米,需超出计划做多少米,超出米数什么价格,客户签字同意的衣柜增项确认书等,同样没尽到解释义务。
    柠檬装饰没尽到格式合同条款的提示和解释义务(柠檬装饰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可以主张该格式合同条款不进入合同,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这是顾客方的法定权利,任何人(包括裁决中心)都不能剥夺的权利。裁决中心靠装修合同和家装预算书(合同附件)就认定柠檬装饰尽到格式合同的提示和解释义务,是睁眼说瞎话,是明显的包庇。任何人都不能免除柠檬装饰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提示和解释义务。不能证明尽到义务,就不能成为合同条款,对需求方就没有拘束力,柠檬装饰依据此条款收取增项,就没有任何正当性。
柠檬装饰是否尽到提示解释义务,是以购买一方的判断为准,也就是以买方视角为准。以裁决方和商家视角来判断是无效的。提示解释义务是格式合同提供方法定义务。包括裁决方都无法免除商家的义务。裁决书自动认定商家尽到提示解释义务,明显的枉法裁判。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可看出对格式条款有三种解释方法:
①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所谓通常理解是指无须提供证明、说明或者其他资料就能理解的问题。家装预算书(合同附件)并没有说明只做多少米,需要增项多少米,增项按什么标准计费,顾客对增项的知情并同意书。显然需要进一步解释才能释疑。
②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由于格式条款是其拟定的,已经充分表达了他的真实意思,而接受方的真实意思还不一定全部表达了,所以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律应当支持接受格式条款方的解释。购买方认为解释不清楚,家装预算书(合同附件)中的14不知为何物。不应该进入合同条款生效。该立场应该尊重。
③如果一个合同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的,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准。装修合同第16条属于非格式合同条款,具有最高效力。该条第一款约定:此合同签订后,若原本方案不变动的情况下,甲方不向乙方主动增项的情况下,乙方不会主动增项。现在原方案没变,甲方(我方)没主动要求衣柜增项,要求的增项酒柜乙方不做。乙方把甲方付的酒柜款当作衣柜增项款收取不退,完全没有合同依据。
4.家装预算书(合同附件)对合同双方都非常重要。这样一份重要的证据仲裁庭居然没有组织双方质证。没有询问我方上面事项是否说明清楚,解释是否到位,更别提是否符合证据的三性。就被仲裁庭自动认定柠檬装饰尽到格式合同的提示解释义务,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对我方有约束力。这是明显的包庇柠檬公司,最大的判决不公。
二,审理程序不合法,法官未主动申请回避。
商家代表在仲裁庭多次与仲裁员勾兑,说什么他们公司把所有案子都交给仲裁做,希望关照的话。 我都一直纳闷为什么商家不与我们协商,就要把纠纷处理交由成都市仲裁中心,而要排除彭山区法院的管辖。原来道理在这:成都仲裁中心会枉法裁判偏袒他们。一个要案子数量,一个要案件结果,好一出狼狈为奸的戏码。这也难怪,一个仲裁员居然不知道格式合同条款生效的前提是商家尽到提示解释义务。满篇的普通字体,没下划线和加粗字体,混迹于其他字体的排版中,就自动认定尽到提示义务?家装预算书(合同附件)通篇没提装修只做多少米衣柜,需要加做多少米,多做衣柜按多少计价,衣柜增项的确认书都没有,就敢说柠檬装饰尽到解释义务?说他们没枉法裁判,谁信?仲裁为了点业务量就昧良心,其无耻真没想到。可以说,直到这件事发,购买一方也不清楚衣柜增项这回事。还一直以为柠檬装饰量过尺寸,就把三个衣柜和一个鞋柜做好,根本不清楚衣柜还存在14平方米的增项。完全违背商业诚信原则,没做到明明白白消费。
三,法律适用明显不当。
1.格式合同条款要生效,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提示解释义务。仲裁庭不要求柠檬装饰尽任何义务,自动认定其尽到提示解释义务,
2.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要照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来解释。家装预算书(合同附件)从字面意思看,只约定了衣柜的配置,并没有说明装修只做多少米,需增加多少米,增加米数的单价,增项告知书和确认书。核心信息一点没有。仲裁庭明显站在商家角度在解释。
3.乙方当事人隐瞒了能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可能致使裁决结果失实。
柠檬装饰刻意欺骗仲裁方家装预算书(合同附件)是他们事先拟定的,能重复使用的,双方没协商的格式合同条款。统一小字体,没下划线,没加粗字体,混迹于其他字体排版中,没法引起购买方注意。也没明明白白说明装修只做多少米衣柜,超做多少米衣柜,超做衣柜怎么计价,衣柜增项确认书等。让仲裁方误以为装预算书(合同附件)是双方协商拟定的有效合同文本。凭空想像柠檬装饰尽到提示解释义务。
4.裁定书言明购买者主张合同是总价封顶合同,就不能有增项,是曲解购买者的意思。而是应该按照装修合同6.1工程变更的规定办理。一是要明确告知增项。装修只做多少米衣柜,要超做多少米,超做的米数如何计价,衣柜增项的客户知情并同意书,请裁定方让商家把这些文件拿出来。二是要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增项,所有口头协议无效。这是商家自己拟定的格式合同条款,并非购买方自己要求。应该自觉遵守。请问衣柜增项买方的确认书有吗?没有或者没有书面文字协议,说明增项没有任何合同依据,就是乱收费。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购买者基于误会,把衣柜增项款误当酒柜款付出,由于没有付款的合意,这一民事行为可以申请撤销。而不是仲裁书上说的行为已经实施,无法反悔。特申请法院将这一错误表示予以撤销。
     四,申请人与代理人申请的事项其实就是家庭事务。代理人冉勇由于脑梗偏瘫导致右手不能动,不能写字,虽然人在现场,全程由妻子张晓静一人署名办理合同事务。代理人偏瘫,获得残联颁发的二级肢体残疾证(高度残疾)。装修合同标的就是二人共有的住宅。与代理人共同生活的父亲冉懋开,83岁;母亲张玉珍,85岁,都是高龄需要照顾的老人。父亲冉懋开,由于糖尿病足,双下肢坏死,截肢。还做了心脏起搏器手术。母亲张玉珍由于骨癌,下肢截肢,患有冠心病。他们都有残联颁发的三级肢体残疾证。这样的一户多残家庭,日子已相当不易。代理人生病前三年按揭购买彭山区滨江郦城三期40栋2003号小区房,并拿出中国人寿赔付的高度残疾赔偿金按约支付柠檬装饰装修款12.2万元。已尽到合同义务。其目的就是让自己和父母养病生活能好过点。
没想到柠檬装饰利用格式合同坑害自己,利用家装预算书(合同附件)设置增项陷阱,对格式合同条款不做提示,不做解释,就要购买人接受。额外收取衣柜增项款2113.00元。申请人误以为付的是新作的酒柜款。更有成都市仲裁中心,不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狼狈为奸,包庇柠檬装饰,自动认定其尽到提示解释义务。违反装修合同约定的所有增项必须有书面合同的约定(装修合同6.1款)。在柠檬装饰没有出示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判申请人一方输掉仲裁。
这样一起商家利用格式合同固有缺陷,恶意增项,坑害残疾人家庭,难道不损害社会公序良俗?这难道不构成商业欺诈?成都市仲裁中心违背职业道德,居然不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难道他们不知道格式合同条款要生效,必须格式合同提供方要尽到提示解释义务?不是客户签字就自动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仲裁员对格式合同的理解能力不能等同于购买方理解能力。购买方会计,市场营销,法律本科毕业,理解能力绝对高于普通人。但字面没有出现的意思也无法悟到。到底是仲裁员天赋异禀,有超出本科生的理解能力,还是法律水平不够,亦或是屁股坐歪了,很值得探究。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枉法的裁决书予以撤销。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成都市仲裁委员会(2026)成仲案字第964号裁决 
                                                                                冉勇  张晓静                        

                                                                             202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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