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明确实施范围与条件 确保项目合规
《意见》明确了电梯增设的适用范围是:全市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不含自建房、别墅),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同时需满足规划、建筑设计、抗震、结构、消防等相关要求。这一规定既保障了项目的合法性,也确保了电梯增设后的安全性。
优化表决规则 破解“一票否决”难题
针对业主意见难统一的问题,《意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明确表决规则:由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这一规则取消了原“其他业主无异议”的条款,不再实行“一票否决制”,既尊重了多数业主的意愿,也为电梯增设工作扫清了关键障碍。
拓宽资金来源 减轻业主负担
为解决资金难题,《意见》构建了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
业主自筹:业主自行协商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的分摊比例,并按约定落实出资责任。
专项维修资金与公积金: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增设电梯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国家政策性资金:城市或县城(城关镇)依法依规建设、居民(业主)意见一致的既有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不含自建房、别墅)4层及以上无电梯楼栋加装电梯,自2026年1月1日以来,按规定办理加装电梯施工许可(备案、告知)等同意开工手续的项目,优先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的项目储备库,可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所属住宅加装电梯按属地原则纳入地方国债支持项目计划统一组织申报。
财政补助:补助政策严格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自新政策生效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社会投资:鼓励社会投资、社会融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参与。
简化实施程序 提升办事效率
《意见》优化了电梯增设的实施流程,将原有复杂环节整合为九大步骤,并推行告知承诺制。
动议表决:有增设电梯意愿的业主,应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符合表决要求的,业主可自行协商制定增设电梯方案。
签订协议:相关业主就增设电梯方案充分协商后,与项目代理业主签订增设电梯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公示公告:增设电梯协议和方案由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决议结果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抄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协商调解:公示期间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通过“协商-社区调解-街道(乡镇)调解-法律诉讼”的“两调一诉”机制解决。
联合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召集相关部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建设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流程。
施工管理:明确各方责任,严禁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业务、违法分包、挂靠。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且取得合格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运维管理:明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等责任主体,保障电梯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明确异议处理与监管责任 保障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协商解决。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业主的申请,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加装电梯,或未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加装的电梯未经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不合格,或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次《意见》的出台,是泸州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一次重要升级,亮点在于表决规则更合理,既保障了业主自治权利,又避免了少数人阻碍多数人利益;资金来源更多元,通过国债支持、财政补助、公积金提取等方式,有效减轻了业主经济负担;审批流程更简化,告知承诺制和联合审查机制大幅缩短了办理时间;责任分工更明确,形成了从市级到社区的全链条工作体系。
记者 李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