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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检举开江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林德工作拖延不办、涉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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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14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开江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林德对开江县人民政府开江府函〔2025〕813号批复事项长达十个月拖延不办、涉嫌不作为慢作为的实名举报
一、受文机关
主送:
中共开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开江县监察委员会
抄送:
中共达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达州市监察委员会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委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纪检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纪检委
人民网“领导留言板”
国家信访局
二、举报人基本情况
举报人:潘小林
住址:开江县普安镇开发区60号
身份证号:513023197504061210
联系电话:13551415456
举报人郑重声明: 本举报书所述事实均为本人亲身经历的客观事实,本人对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绝无捏造、歪曲事实,绝无诬告、陷害他人之意。凡属本人主观判断、推测或疑虑之处,文中已明确标注为“疑虑”或“请求核查”,不作事实断言。

三、被举报人情况
被举报人:   李林德
现任职务:   开江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四、举报事项
1.  县人民政府已经作出明确批复、明确指定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的事项,被举报人长达十个月拒不落实、拖延不办,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
2.  举报人在十个月内到其办公室当面催办20多次、电话催办40-50次,被举报人每一次都口头应承"很快就处理",却始终没有任何实际办理动作,也从未出具任何书面答复或不办理的法定理由,涉嫌弄虚作假、敷衍欺骗群众。
3.  上述反常状态使举报人产生合理疑虑:本案是否存在以"拖延"方式变相设租寻租、期待群众给予财物的情形。举报人在此明确声明——本人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存在索贿事实,此项仅为基于客观反常状态提出的合理疑虑,恳请纪检监察机关依职权调查核实。举报人自始至终坚决拒绝、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财物输送,宁愿十年不办,也绝不行贿一分。
4.  请求依纪依法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同时责令其限期履行开江府函〔2025〕813号批复确定的法定职责,尽快解决举报人的土地五

事实与经过

(一)县人民政府已经作出明确批复,办理责任清清楚楚、毫无争议1. 2025年11月11日,开江县普安镇人民政府以特急件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审议解决普鑫天韵小区遗留问题方案的请示》(开普府〔2025〕83号,签发人:蒋治渝)。
2. 2025年12月3日,开江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审议解决普鑫天韵小区遗留问题方案的批复》(开江府函〔2025〕813号),原文如下:
"报来《关于审议解决普鑫天韵小区遗留问题方案的请示》(开普府〔2025〕8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方案,等价置换,为老百姓留足公共区域,后续纳入老改整治,请县自然资源局并普安镇按程序办理。"
该批复同时载明:抄送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二)十个月,至少20多次登门,40-50次余通电话,换来的是口头承诺"很快就处理"
自2025年12月3日批复之日起,至2026年10月14日(本举报书撰写之日),已经过去十个月零十一天,共计315天。
在这315天里,举报人做了什么?
•   登门当面催办:20多次。举报人一次次走进被举报人的办公室,一次次说明情况、一次次恳求办理。
•   电话催办:40-50余次。举报人一次次拨通电话,反复说明、反复恳请。
•   得到的答复:每一次都是"很快就处理"。数十余次口头承诺,无一例外。
•   得到的实际结果:零。没有置换方案落地,没有办理进度,没有承办股室告知,没有办理时限承诺,更没有任何一份书面答复、没有任何一次书面告知不办理或暂缓办理的法定理由。
请纪检监察机关注意:"口头应承"与"书面答复"之间的巨大反差。
一名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面对县人民政府已经明确批复、已经点名交办的涉群众土地权益事项,如果确实存在客观办理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工作规范,完全应当、也完全有条件向群众出具书面说明,告知障碍所在、告知预计时限、告知救济途径。这才是依法行政。
而被举报人的做法恰恰相反:用口头承诺安抚群众,用"很快就处理"消耗群众,用一次次"再等等"拖延群众,却始终拒绝留下任何书面痕迹。十个月,电话及登门交涉加起来快60-70余次,零份书面文书。这不是工作节奏慢,这是刻意维持"无据可查"的状态。这不是能力不足,这是主观上不愿办、故意拖着不办。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所指的"慢作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权威释义正是:"表面上在执行公务处理问题,实际上却消极应对、处理缓慢、效能低下、拖拖拉拉、延误时机,对可以及时办理的事项久拖不办、遇到群众亟待解决的问题等待观望"。
(三)举报人的合理疑虑,以及举报人的坚定立场
十个月里,方案早已获县人民政府同意,承办单位早已被点名,办理路径清清楚楚,群众却一次次被"很快"打发回去,一次书面答复都拿不到。面对这种种反常,一个普通老百姓会怎么想?
此时,本举报人坦率地向组织陈述自己的心理:举报人不得不产生疑虑——这样无止境地拖延,是否在等待举报人"表示表示"?是否在以拖延的方式变相索取财物?
对此,举报人作出三点郑重声明,请纪检监察机关明察:
1.举报人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索贿、受贿事实。上述内容仅是举报人基于十个月反常拖延状态而产生的主观疑虑和合理怀疑,绝非事实指控。举报人恳请纪检监察机关依职权调取核实,而不是采信举报人的猜测。纪检委可以追溯调查其过去数十年执政期间是否有索要财物才办事的习惯?
2.举报人自始至终坚决拒绝、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财物输送。举报人宁可这件事再拖十年,宁可继续奔走呼号,也绝不送出一分钱、一分物。举报人相信,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该用红包去换,党的干部也不该用红包来衡量。
3.正因为举报人拒绝行贿,举报人才格外需要组织的保护。一名不送礼、只讲理的底层群众,面对一个手握审批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力量悬殊到不成比例。举报人唯一的依靠,就是党纪国法,就是纪检监察机关。如果连这条路都走不通,老百姓还能依靠什么?
(四)一个耐人寻味的旁证:该局已被县委巡察指出作风与责任问题
据开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26年7月24日公开报道,2026年7月23日,县委第三巡察组向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反馈基层执法领域专项巡察情况,会上通报了专项巡察发现的问题,并明确要求该局:
•   "强化作风建设,规范运行自然资源执法工作";
•   "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抓好巡察反馈问题整改";
•   "主动担当作为"。
出席会议的县政府副县长苟佳进一步要求:"提高站位、压实责任,以讲政治讲党性讲纪律的高度自觉推动整改任务"落实。这段公开报道说明:县委巡察组已经发现该局存在作风和责任方面的问题,并已明确提出整改要求。而举报人所遭遇的十个月拖延,恰恰发生在这一整改要求的前后期间。举报人恳请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中一并核实:
•   被举报人在接受县委巡察整改要求之后,是否真正落实了"强化作风建设""强化责任意识""主动担当作为"?
•   举报人反映的这起久拖不办事项,是否已纳入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台账?是否整改到位?
•   一个已被县委巡察点名要求整改作风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在群众土地权益问题上继续拖延十个月,这本身就是对巡察整改要求的消极应付。

(五)党纪国法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群众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2)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3)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4)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5)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根据上述党纪国法,被举报人属于"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对本条的权威释义明确指出,"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城镇拆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群体性问题。本案正是"土地征用"引发的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完全落入本条第一项的规制范围。而县人民政府813号批复已经"同意该方案",证明此事依照政策能够解决、且解决方案已经确定。能够解决而不解决,十个月不解决,本项要件完全具备。
关于被举报人"消极应付、推诿扯皮":20多次登门、40-50余通电话,换来数十次"很快就处理"的空头承诺,无一次实质推进,无一份书面答复——这是最典型的"消极应付"。
•   关于被举报人"慢作为":如前文所引中央纪委释义,"对可以及时办理的事项久拖不办",正是本案实况。
•   关于被举报人"弄虚作假":反复作出"很快就处理"的承诺而无任何履行行为、亦无任何履行打算的客观表现,使群众产生事项即将办理的错误认识,涉嫌"假作为"。
•   关于被举报人责任主体:被举报人身兼党组书记、局长二职,主持党组和行政全面工作,既是本条所称"直接责任者",也是"领导责任者",责任无可推卸。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新官不理旧账":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被举报人系较近时期到开江县任职。813号批复作出于2025年12月3日,属被举报人到任前后即已存在、且明确属于县自然资源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若其以"新到任、情况不熟、前任遗留"等为由消极回避、久拖不办,即直接落入本款规制范围。党纪严禁"新官不理旧账",群众的事不因其到任时间早晚而失效。(本项关于到任时间的表述,恳请组织以干部任免档案为准核实。)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4)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5)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权威释义指出,本条第二项中"不履行"即指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包括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或者擅离职守等;"不正确履行"指履职过程中不认真、不负责,未按规定方式、要求开展工作,耽误进展或影响成效。被举报人对县人民政府点名交办事项十个月拖延不办,属拖延履行职责,本项要件成立。其反复口头承诺而不履行的行为,亦涉嫌本条第三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与第四项"弄虚作假,误导、欺骗"。举报人土地权益长期悬空、多次奔走耗费巨大,属"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开江府函〔2025〕813号批复,是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明确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的决定。被举报人十个月不予执行,涉嫌同时违反第(四)项"不作为、贻误工作"和第(五)项"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反复口头应承而不办,涉嫌第(七)项"弄虚作假,误导、欺骗公众"。特别提请组织注意:本案不是一般的"办事慢",而是下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书面批复拒不执行。政令不出县政府的门,这是行政纪律中最不能容忍的情形之一。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关于公民检举控告权利的规定:
公民对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人据此依法提出本举报,恳请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受理、调查并给予书面答复。

四、请求事项,恳请组织明确回应:

第一,请求立案调查。请求开江县纪委监委(并恳请达州市纪委监委提级或督办)对被举报人李林德在开江县自然资源局任职期间,对开江府函〔2025〕813号批复事项拖延不办、涉嫌违反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的问题立案调查、核实处理。
第二,请求查明拖延的真实原因和责任链条。具体查明:
• 813号批复送达县自然资源局后,该局是否登记、是否分办、是否指定承办股室和承办人;
•十个月内该局对该事项实际开展了哪些工作,有无会议记录、有无办理台账、有无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办理进展;
•未能办结的真实原因究竟是什么——是政策障碍、资金障碍、程序障碍,还是主要负责人主观上不愿办、故意拖;
•被举报人本人对举报人10次登门、20余次电话催办所作的十余次"很快就处理"承诺,有无任何一次转化为实际工作安排。
第三,请求核查是否存在以拖延方式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恳请组织依职权调取、核查被举报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接受宴请或者礼品礼金、设置障碍以图私利,或者授意、默许他人向群众暗示需要"表示"等违纪违法行为。**举报人再次郑重声明:本人无直接证据,此项为请求组织核查,而非本人事实指控。
第四,请求一并核查被举报人在其他任职期间的问题。恳请组织结合干部监督工作实际,一并核查被举报人在开江县任职期间以及在开江县之前历任职务期间,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举报人对上述期间情况不掌握,此项仅为请求组织依职权核查,不作任何事实断言。
第五,请求核查巡察整改落实情况。恳请核查县委第三巡察组2026年7月向该局党组反馈的问题中,是否包含类似久拖不办、作风不实的问题;被举报人是否按要求推动整改;本案所涉事项是否纳入整改台账。
第六,请求责令限期履职,实质性解决群众问题。恳请组织在调查处理的同时,责令开江县自然资源局依照开江府函〔2025〕813号批复确定的"等价置换、为老百姓留足公共区域、后续纳入老改整治"方案,会同普安镇人民政府限期按程序办理完毕,并以书面形式向举报人明确告知具体承办单位、承办人、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第七,请求依法保护举报人并书面答复。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信访工作条例》关于保护检举人、控告人的规定,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防止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同时恳请在法定期限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六、举报人的心声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写这封信的时候,手是抖的。不是因为怕,是因为委屈。
我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我的地被征用了,我认了,因为我懂得国家建设需要土地,我支持。普安镇政府替我们跑了,把方案报上去了;县人民政府也替我们做了主,2025年12月3日那份批复上白纸黑字写着"同意该方案""等价置换""为老百姓留足公共区域"。
"为老百姓留足公共区域"——我看到这九个字的时候,眼眶是热的。县领导心里有我们老百姓。
可我万万没想到,这份带着温度的批复,到了执行这一环,变成了十个月的冷。
我往那个办公室跑了20多趟。20多趟啊。每一趟我都赶到县城,站在门外等,进去了赔着笑脸把话再说一遍。每一次,我都听到那句"很快就处理"。
第一次听到,我心里是暖的,觉得有盼头。
第五次听到,我开始不安。
第十次听到,我坐在他办公室的椅子上,一句话都说不出来。
后来我在回家的路上想:这句话,他说了60-70多遍,一遍都没算过数。
我也打过40-50多个电话。电话比登门更让人难受——你永远不知道那边是真心还是应付,你只能一遍遍重复自己的委屈,然后听着那句熟悉的"很快",再把电话放下。
领导,我不怕吃苦,不怕跑腿,不怕花钱。我怕的是没有说理的地方。
有人劝我:"你去意思意思嘛,办得快。"
我拒绝了。我一分钱都不会送。
不是我清高。是因为我想明白了一件事:如果我送了,那我这块地就是买回来的,不是我的合法权益;如果人人都靠送红包办事,那我们这些穷人就永远没有活路;如果我今天送了,我将来怎么教育我的孩子做个正直的人?所以我选择走这条路——写信给纪委,写给市里,写给省里,写给北京。
我知道我一个老百姓的声音很小。可我相信,党的纪律不是写在纸上的,国家的法律不是挂在墙上的。如果一名局长可以不执行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十个月而不被追究,如果一名党组书记可以对群众的20多次登门只回一句"很快"而毫无责任,那么"为人民服务"这五个字,还剩多少分量?
我不要求把谁怎么样。我的要求很简单,简单到卑微:请把县人民政府那份批复,执行了。
请把"等价置换、为老百姓留足公共区域",变成现实。
请给我一个书面的说法——哪一天办、谁来办、什么时候办完。
我不要红包式的"通融",我只要法治下的"公道"。
如果我的诉求不合理,请组织明确告诉我它为什么不合理,我绝无二话,从此不再打扰任何一位干部。
如果我的诉求合理——它本来就合理,因为那是县人民政府自己批复同意的——那么,请让我等到一个结果。
我已经等了十个月。我不怕再等,但我怕等来的还是一句"很快"。
此致
敬礼!
                                               举报人:潘小林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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