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系患者家属。患者于2020年7月在华西医院老年科住院治疗,病案号IP0004209442。 在本人与华西医院的民事诉讼一审庭审中,华西医院当庭陈述:2024年法院调证电子病历截图显示患者总费用36278.62元,与纸质费用清单显示的费用总额46086.17元,存在9807.55元的差额,是执行完毕停止的734项治疗及耗材类医嘱费用总额;华西医院已向省医保局作出书面的情况说明。 但法官不允许本人当庭提出的调证该734项费用明细清单的申请,并立即结束庭审,次日即出具判决本人败诉。 患者该次住院是在2020年7月,出院当日已结清全部费用。根据案涉费用清单记录数据,案涉材料费小计2868.96元,治疗费小计9208.70元,两项费用合计12077.66元,这才是执行完毕的全部治疗和耗材类医嘱金额总和。 民事法院组织调证是在2024年,则调证之日全部治疗和耗材类医嘱均执行完毕,费用清单所记载的金额并不存在尚未执行完毕的例外,且民事法院调证电子病历医嘱列表中已包含了上述治疗及耗材类医嘱,已足以证明华西医院所称“已执行完毕停止的治疗和耗材类医嘱,执行记录金额共计9807.55元”与事实不符。 本人于2026年9月24日向省医保局投诉举报华西异议医保违规,并申请调证该734项费用清单,但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 现本人发现发现患者该次住院费用清单中还存在多项收费项目与医嘱不符: 西药费:鱼肝油,纸质病历电子病历均无医嘱; 治疗费:静脉高营养治疗,纸质病历无医嘱,法院调证电子病历中有“郑萍”开立的该条医嘱,但国家卫健官网上未查见郑萍的医生执业注册信息,仅有护士注册信息;医嘱开立主体合法性存疑;且该项医嘱无《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120400008静脉高营养治疗收费项目规定的应配套高营养混合液的项目内涵规定,是空治疗医嘱,实际并未给患者输入高营养混合液。 治疗费:精神科A类、B类量表四项共8次收费,总金额274元,既无医嘱,也无测评记录打分单和正式量表评估结论,也无执行人和执行时间; 纸质病历仅有一份7月2日的心理健康报告,但电子病历中仅有7月24日的心理测评医嘱,下嘱医生和7月2日的还不是同一人。 本人还发现多项收费记录费用清单与纸质病历医嘱数量不符,纸质病历医嘱项目与电子病历不符,电子病历医嘱项目与费用清单不符,关联联动药品数量不符等,涉及检查费、治疗费、西药费近20个收费项目,并且多项医嘱的开立人“杜鑫萍”“张永萍”“段金凤”在国家卫健委网站上既无医师执业资质也无护士执业资质登记信息,医嘱开立主体合法性存疑。 此前本人曾就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涉嫌虚开6支人血白蛋白、6支免疫球蛋白,多收费用6698.13元的问题向四川省医保局提交过举报,但省医保局一直未回复争议人血白蛋白医嘱状态“核实”却“已收费”、及费用清单与电子病历患者费用总额不符的问题。 本人现提交武侯卫健于2025年4月调证的以上两项争议白蛋白、球蛋白执行记录,显示争议药品均为“无库存、已执行”,且长期医嘱球蛋白执行记录仅有“停止”一次护士签名“陈丽”,并无每日每次执行签名,该执行记录同时显示“无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也与纸质病历实际有此协议书记录冲突。华西医院称“无库存”是调证时的实时记录,执行以医嘱列表执行签字为准,但却拒不提交药品出入库记录。并且,华西医院坚持称其是电子病历纸质管理,病历档案仅能以纸质归档病历为准。 民事案一审庭审中审法院不允许医疗事故鉴定和电子病历鉴定,不允许封存保全和调证案涉电子病历档案,不让调证争议病历记录的初始创建记录、不让质证电子病历原件。 本人于华西医院的民事诉讼二审将于2026年10月30日下午14:30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部15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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