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民办公助和集资联办的乡村公路、机耕道路用地,村与村之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乡与乡之间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城镇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住宅用地面积;大中城市每人不得超过10平方米,小城市和镇每人不得超过15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第二十三条
农村居民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修建住宅,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实需要新占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镇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宅基地面积;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耕地、林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农村居民由于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请问通江县国土局、建设局、火炬镇政府: 1、李腾超家的房子占用了农用地,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吗? 2、李腾超家的房子占用了乡村公路,县政府审批通过了吗? 3、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李腾超家最多可以修150平方米土地的房屋,现在他家修了十几个门面和套房,超了哪么多面积,你们依据国家哪一条哪一款批准的,你们又是如何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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