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网络言论 网络言论允许各种声音的存在,本是一件大好事。但是,在宽松的自由环境中,网络言论也要在符合法律的规范中侃侃而谈,自觉维护好网络空间里的秩序,网上“造假”其危害更甚。所以,网络杂侃更要杜绝无中声有,制造虚假的网络舆情,更要杜绝变态式的恶意发泄演变为“网络诽谤”、“网络侮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侮辱罪;是指故意损害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其侮辱方法之一,如使用语言、身体动作、文字、图画等方式辱骂、嘲弄、丑化他人等。 诽谤罪:是故意损害他人名誉。其诽谤方法之一,“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捏造事实”,是指虚构事实。或编造不真实、不存在的事情。 “诽谤他人”,是指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并通过散布、传播的形式使人们知悉。 把秦明比喻为古代的“秦桧”是褒是贬网民一看就会作出判断。“局长开书店”是否捏造事实,发布网络言论的作者心理最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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