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赵林与安岳县瑞云乡承包地纠纷已经解决 :关于赵林于2010年3月23日,在四川新闻网上投诉安岳县瑞云乡人民政府及其村委,有关承包柠檬地损害其合法权益一事件,经过安岳县纪委多次到瑞云乡政府调查、召开协调会,经过赵林的委托代理人胡代国到会发表代理意见,2011年1月9日,赵林来到胡代国公民代理处称:胡老师,政府同意补偿我们1.5万元,让我们继续承包该土地种植柠檬,并向农民支付2010年的土地租赁费,你说要不要得。胡代国说,只要解决1.5万元就可以了,你们既赢了道理,又赢了钱,农民也不吃亏,也不起诉你们了,县委、政府也高兴,一举几得,大家有利,那点不好呢?其它诉求可以放弃了,吃点亏没有关系,把柠檬种好一点,就可以补救。赵林说,要得,我们回家和股东商量一下再回答你,谢谢胡老师指点帮助。赵林回家找股东商量,都同意了政府的意见,大家都过上了愉快的春节。所以,特别发帖感谢县委、县府及其相关领导,感谢四川新闻网领导和网友们依法监督、帮助,促使赵林的诉求得到合理解决。再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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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林与瑞云乡承包地纠纷
申 请 书
申请人:赵林,男,现年38岁,家住安岳县瑞云乡六合村4组,柠檬专业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安岳县瑞云乡人民政府,法人代表,该乡乡长
第三人:安岳县瑞云乡六村村长
第三人:安岳县瑞云乡六村4组社长
请求事项:
1、 责令由瑞云乡人民政府向申请人支付六合村15组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53亩租赁承包地的承包费25440元=480元X53亩
2、 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种损失费 元。其中包括复栽树苗费13500元=3元X4500株;除草农药费5500元,除草人工费1700元;购买电器设备设施费等7000元;购买甲方大苗费3600元;一年申请人等多人的人工工资费10000元;维权所产生的误工费2万元,延期一年的收益费 元
事实理由:
通过各级政府的大力宣传动员,在瑞云乡人民政府的行政监督管理下,申请人(乙方)于2009年9月与瑞云乡6村4组、8组、10组、15组村民(甲方)签订了租赁承包土地合同,合同书经过乡人民政府盖章生效。其中合同约定,租赁耕地约200亩,用于种植柠檬树,租赁期限25年;每年九月底,按照每亩水稻460斤,按照当年粮站收购价支付给甲方土地租赁费;协议还约定,国家给农户的各项补助归甲方所有,补助给乙方的资金归乙方所有,双方互不干涉。
签订协议后,甲方先后投入各项资金20多万元,栽植柠檬13000余株。
刚承包两个月即2009年11月,瑞云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张良超伙同6村支部书记张洪、村长陈朝文、副村长王杰,叫我虚报柠檬种植面积,骗取国家柠檬补助资金,虚报部分的柠檬补助金归他们所有。我拒绝了他们的作法,随后遭到他们的打击报复。具体表现在,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已经承包15组所种柠檬土地53亩擅自,转给15组的组长另成立一个专业合作社(组长本人并不知情,有书面证明)虚报面积217.4亩,栽植柠檬13044株来骗取国家柠檬补助资金。
2009年12月26日申请人发现以上问题,多次找村干部讨说法,由于他们有乡干部撑腰,不给予答复。王乡长于2010年3月18日到该村委调解,并没诚心给我调解,句句恶言压制,说:“这是一件小事,说白了就是借鸡下蛋。你随便上访到哪级政府部门,他们不可能来管,归根结底还是我来解决。”
2010年3月23日下午1点左右,在吃午饭时张副乡长说:“你上访得九九八十一,大不了县政府把我调一个乡任职,你奈何不了我。”柠檬种植业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我们喊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
由于事发后,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造成包括15、8、10组所栽柠檬苗至今快一年了无人管理,杂草丛生,树苗死伤过半,更重要的是,本年度的土地承包金数万元由谁支付。
综上所述,请求相关部门支持申请人的诉求事项。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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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 林
201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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