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军于2006年12月1日参军入伍,2008年参加5.12抗震救灾,同年底光荣退伍。
罗军参军前的原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北固乡3村于2002年被遂宁市开发区管委会拆迁并转为城镇户口,从2004年(参军前)就开始逐月在遂宁市开发区管委会领取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费(每月100余元)并已由政府发证确认(终身逐月发放生活费)。
二、退伍回乡泪汪汪
意想不到的是,罗军退伍回乡后,遂宁市开发区管委会却蛮横认为“如果要领取退伍军人安置费就不能再领取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费,不能两种费都要,两者中只能选一种”,逼迫所有退伍军人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费用。 并以罗军已领取了退伍军人安置费为由,取消了罗军领取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费的资格,拒不再向罗军发放今后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费。
三、天理何在?抗震救灾时我们是最可爱的人,退伍回乡却成了遂宁市开发区管委会最讨厌的包袱
众所周知,退伍军人安置费和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费均为专用专款,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补偿费,岂能混为一谈。
退伍军人安置费是国家对军人当兵期间耽误的经济收入而作的补偿,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补偿,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款列支,不是遂宁市开发区管委会对退伍军人的施舍; 而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费是国家为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而发放的基本生活费。
并且,同市(遂宁市)的工业园区和安居区都是将上述两种费用均发放给失地退伍军人,偏偏遂宁市开发区管委会为所欲为,明目张胆地违法乱整,无知无畏且极其野蛮绝情。
罗军既是退伍军人又属失地农民,并且在其参军前就已开始逐月领取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费并已由政府发证确认(基本生活保障证)。 遂宁市开发区管委会理所当然既应向罗军发放退伍军人安置费,也应向罗军发放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费,遂宁市开发区管委会强迫退伍军人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费用的作法既野蛮也严重违法。
理由具体阐述如下:
(一).对退伍军人安置费和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费的性质的分析:
关于退伍军人安置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6条第(四)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另据《四川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第五条“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拨出专款解决”;再据遂宁市人民政府遂府函(2009)83号《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二(一)项第5条“当年城镇退役士兵在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报到后,符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条件的人员,享受同年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偿费。经费来源按同类人员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及二(二)项第2条“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回原籍后,因本村(组)土地被征用,享受本组居民原集体资产变更所产生的经济所得及待遇”等规定。 以上法律政策已明确规定了退伍军人安置费属国家财政专款。
关于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6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再据遂宁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制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保障试行办法》的规定“终身逐月向失地农民发放基本生活费”,遂宁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向其辖区内的失地农民终身逐月发放基本生活费。据此,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费)也为专款。
(二)对遂宁市开发区管委会错误行为的分析:
据上,退伍军人安置费和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费均为专用专款,向相关公民依法发放以上两种款项既是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也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剥夺,也不得以所谓的约定(承诺)排除。
遂宁市开发区管委会认为“领取了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费就不能再领取退伍军人安置费,两者只能择其一”的观点是十分错误和荒唐的,其做法也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这样处理,今后谁还敢去当兵?当兵卫国、献身国防、流血流汗反而更吃亏;地方政府决不应让退伍军人当兵吃苦、回乡受气,流血又流泪。
遂宁市开发区管委会的“土政策”既严重违法,也极其绝情,罗军退伍一年多了事情都未得到解决,严重损害了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势必会影响社会稳定,也影响国防建设。
综上所述,罗军既是退伍军人又属失地农民,并且在其参军前就已开始领取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费,故遂宁市开发区管委会既应向罗军发放退伍军人安置费,也应向罗军发放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费。
坚决要求取消遂宁市开发区管委会的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