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在采访过程中看见一份由大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20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大英县天骄纺织有限公司赔偿因公受伤职工向兴平20270元补助金(未领)。从裁定书上看,申请人向兴平及老父亲并没有委托代理人,而被申请人大英县天骄纺织有限公司委托了一名代理人,这完全符合法定程序。但,奇怪的是用工单位天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是“大英县司法援助中心律师邹更生”,难道天骄公司在工伤赔付案中还需要司法援助?
司法援助制度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为此我国还专门制订了《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范围,天骄纺织公司在本案中根本不符合援助对象,又是怎样通过援助申请审查关的呢?
申请人向兴平74岁的老父亲对记者说,邹更生是天骄公司的法律顾问。并出示了一份《大英县天骄纺织有限公司向兴平工伤费用结算清单》,第一项医疗期间工资只给向兴平“597元/月×7=4179元”,从伤残鉴定时间看,法律顾问有意少算了3个月的工资。在清单左下角有邹更生2009年7月20日的签字“同意公司意见”。大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也说邹更生是天骄公司的法律顾问,同时也是大英县司法局副局长。
大英县司法局局长苏朝安认为邹更生副局长是公职律师,作为县司法局援助中心律师可以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况且他还是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至于他是否收取报酬也不清楚。本身大英县政法委要求政法干部联系企业,为企业提供法律宣传服务,所以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也无可厚非,他本人也担任了3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看来在大英县司法系统,公务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个普遍现象。
公职律师的职责是为政府提供行政决策、地方立法的法律咨询,为政府履行扶助弱势困难群体并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义务和职责。大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上清楚地标明被申请人天骄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是“大英县司法援助中心律师”,说明此案启动了司法援助程序。一个弱者告强者的案件,竟然强者还需要法律援助,这的确让人匪夷所思,难道只因为它的法律顾问是县司法局副局长?因为有这个特殊关系就可以通过司法援助申请审查关?司法援助案件就可以让司法援助专项经费轻松落袋为安?我们不得不说作为国家机关的大英县司法局这一次站错了立场!大英县司法援助中心律师邹更生在仲裁庭上站错了位置!!
大英县政法委是动员政法干部进入当地企业宣传法律,指导企业依法治企,不是让他们去担当企业法律顾问。像邹更生同志那样给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违反了《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如果他没收顾问费,则扰乱了当地法律服务市场,作为行政主管领导实属不该;如果收取顾问费,则违反了《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的规定。当地大量政法干部进入企业兼当法律顾问剥夺了更多社会执业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公平竞争的机会,容易造成公务员利用公职身份和公共权力来实施有利于自己或当事人的不正当行为,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公平。
大英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邹更生同时还是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法》第11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职执业律师;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必须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可以断定邹更生同志在申领律师执业证和年检律师执业证时,提供了虚假材料,隐瞒了自己公务员身份。所以邹更生同志面临着是当公务员还是执业律师的选择,不可能鱼与熊掌兼得!
作为大英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分管律师、公证、司法援助等工作的副局长,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于情、于理、于法、于政策都不符;作为一个法律人,邹更生副局长知法、懂法、普法、执法,但,还犯法就实属违法!
据大英县司法局局长苏朝安透露,遂宁市其他区县也像大英县政法系统公务员那样兼职企业法律顾问。(转自中国企业新闻网四川频道新闻半月谈第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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