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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江宜居缺什么(二十七)歪斜的公权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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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17:09 | |阅读模式

温江宜居缺什么(二十七)歪斜的公权之印

在百姓的心目中,政府部门的公权之印应该是直柄的;盖下去的时候,应该是垂直向下的。因为这柄大印代表的是社会公正和政府职能。如果这柄印歪着盖下去,何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秩序、和谐与安宁。

二十七.歪斜的公权之印

温江某楼盘,20073月交房后,至2010年国土证踪影全无。业主无奈将开发商诉上法庭,依合同约定诉迟办土地证和国土证赔偿。此时开发商却要求重新签署不注明日期的委托书,遂电话询问温江国土局办 证大厅,被告知开发商还未向国土局提交申请。

20103月底开庭,开发商律师出具一政府部门提供的证据,内容如下:

情况说明

兹有成都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建-双城”项目土地证办 证事宜。200812月该公司提供了相关办 证资料,但该地块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我局正在调查核实中。待相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后.我局将按按照相关程序尽快办 证。

OO年三月十八日

上盖温江区国土局大印

这一证据文件明显要为开发商说明的是:

1. 开发商于200812月提供了相关办 证资料;

2. 该地块存在历史遗留问题,还需调查核实;

3. 相关问题妥善处理后,国土局才能办 证。

盖有国土局大印的这一文件对开发商律师的辩护主张事实上提供了支持。如果办不到土地证并非由出卖人原因造成,开发商既不需要赔偿,也无需对土地证办理的遥遥无期负责。业主不但白白支付诉讼费,土地证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然业主却有疑问,何为“历史遗留问题”,总要有个具体的事由。如此含糊之说怎能令人信服?

遂电话咨询温江国土局的不同部门并查找该文件的来源。得到的回答如下:

1. 这种内容的说明只应该由温江国土局行政审批科出具,盖温江国土局行政审批科的公章。行政审批科没有出具过该说明。即使出具说明,上面也应盖国土局行政审批科公章,而不是温江区国土局之大章。

2. 国土局行政办公室认可该章由他们那里所盖,但未查到该文件出具的机构和来源。

文件所盖公章与部门科室职能不对应,来源不清,内容含糊。面对法律公正,政府部门出具如此证据?

20103月底开庭时,开发商律师断然否定了法庭调解的可能性。但至20106月,业主接到法院通知前去,到后知道是主持调解。

然开发商代表却当着法官的面,讲出另外一个故事来。办 证测量土地面积,发现小区土地面积比购买土地时认定面积多出一亩。温江区国土局要求按土地现价交纳差值金额,开发商不愿支付,便拖之不办。当事业主倾向相信这一说法,因为他似乎是第二次听到这个故事。

开发商的调解要求是业主撤诉,既不接受赔偿,也不承诺办 证。甚至说出了一个由各业主承担土地差值费的想法来。自然调解失败,法院7月再审。

按以上之说,显然早就事实清楚。何来政府之文中的“正在调查核实中”之说?这算哪门子“历史遗留问题”?土地测量有误差是尽人皆知的道理。第二次测量发现少量差异,根本就不是新闻,如何就“妥善处理”不了。开发商处理异议是它的权利,但故意延误业主土地证的办理却不是它的权利。开发商既不补交费用,也不依法处理异议,业主的土地证遥遥无期难道成了天经地义不成?

温江之地大兴房产开发,楼盘四起,出现与房产有关的诉讼本是自然的事。百姓寻求诉讼解决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对于政府来说,面对双方诉讼,尊重事实,不偏不倚,提供真实信息是基本的道义。岂能歪盖公章,涂抹事实为开发商“撑起”?

温江宜居,美丽家园;愿温江公印直头直柄,加盖时垂直上下 。。。

系列短文,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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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1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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