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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樱挑小西瓜

惊!!!凉山州运管处被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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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15:48 |
难道只有这个部门是这样啊,我看行政单位也是这样,做几年的的乡秘书就可以买车买房,

发表于 2012-2-7 11:40 |
经鉴定本职业合符以下条件,特颁发此证以资鼓励 2009212235317976.jpg

发表于 2012-2-17 08:47 |
致凉山州父老乡亲的公开信
尊敬的父老乡亲:
您们好!
2010年7月5日,原凉山彝族自治州公路运输管理处职工谭川平,因私自勾结他人违规办理异地公路运输从业资格证17996个,收受他人贿赂款154余万元,被凉山州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在搜查谭川平赃款时,仅在其家中搜查出赃款9万元,个别侦查人员于是得出了“其余赃款去向不明”的结论,在对谭川平讯问时,一再追问其收受赃款的去向,谭川平怕侦查人员得不到满意的答案,会加大侦查力度,查获自己获得的赃款,也为减轻自己罪责,迎合办案人员的“这么重大的受贿案,必定为多人共同实施”的侦查方向,声称将赃款送给了原凉山彝族自治州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余德宏四十万元,个别办案人员不辩真伪,未认真进行调查,听信谭川平的一面之词,于 2010年7月7日晚9点左右,在无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打电话让余德宏到凉山州运管处随即将其带至凉山州检察院讯问室,此后,非法拘禁余德宏九天九夜,个别办案人员采取恫吓、威胁、欺骗等手段,逼迫其承认收受谭川平送的四十万元人民币,并向余德宏“承诺”:承认收受下属的四十万元,保证马上释放,不进看守所,否则将送去与艾滋病人一同关押……,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余德宏只得编造“收受了谭川平四十万元”的口供,个别办案人员明知这一口供是在刑讯逼供下获取的,是虚假的,恐今后余德宏翻供,当即又哄骗余德宏要他写下检讨,承认收受下属四十万元,以便他们向领导汇报走“绿色通道”,余德宏当时只想尽快摆脱个别办案的羞辱、威胁、恫吓,只得按他们的要求写下“检讨”,以图获得自由后向相关部门、领导汇报自己遭遇的一切,澄清自己的冤枉,不料个别办案人员取得余德宏的“供述”、“检讨”,不顾旁证材料证明余德宏不可能收受谭川平四十万元事实,急不可待的向有关领导汇报,邀功请赏……。
然而,由于谭川平7月6日供述“送给余德宏四十万元”后,当即撞墙自杀,大呼“我对不起余处长”,随后又多次翻供称没有送钱给余德宏,加之,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根本不能认定余德宏有罪,反而能证明余德宏无罪,但是,此时个别办案人员如赌徒般,不是及时纠正犯下的错误,而是为掩盖自己的错误,他们要与法律赌一把。认为只要起诉到法院,量法院也不敢判余德宏无罪。如果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余德宏的案件很可能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为把余德宏的案子就在凉山定了,恐余德宏不服上诉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以,尽管余德宏属正县级干部,又是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依法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个别办案人员为实现在凉山州内对余德宏定罪的目标,指定该案由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西昌市人民法院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后,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再次起诉,再次起诉后,又历经二次公开开庭审理,西昌市人民法院在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的“鼎立支持”下,置证据表明的余德宏无罪事实于不顾,认定余德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余德宏不服提起上诉,现该案正在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西昌市人民法院认定余德宏有罪,不是依证据表明的事实作出的,而是迫于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因为,余德宏一旦被认定无罪,办理余德宏案件的有关人员的违法办案、刑讯逼供、伪造证据等行为必定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有的人的“前途”、“官途”也将毁于此案。所以,他们极力掩盖自己办案中的违法行为,一意孤行,他们一再哄骗有关部门和领导并认定余德宏有罪,理由为:一是余德宏的下属供述送了钱给他;二是余德宏“承认”了;三是余德宏自己书写的材料也“承认”了;四是余德宏退了赃。
不难看出,这些认定余德宏有罪的人,是以被告人口供为依据,而且,还是建立在两个存在利害关系的被告人的口供基础上,而依口供定罪正是无数件冤案的根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况且,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为了将余德宏的口供与其他人的口供相“吻合”,采取了非法手段,所以,这些口供与书证表明的事实简直是南辕北辙,根本不能作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明余德宏无罪的第一组证据是:一、谭川平通过银行卡收受贿赂的二份交易记录;二、谭川平庭审供述将赃款供给妹妹20万元;三、谭川平将赃款20万元用于单位集资建房的交款凭证;四、搜查谭川平家中查获的9万元赃款的扣押单。
上述证据证明:谭川平收受了他人的154万余元贿赂,这154万余元贿赂,谭川平转入自己的股市29万元,借给自己妹妹20万元,单位集资建房款20万元,让行贿人转入其妹夫侄儿卡59万余元,自己银行卡尚有近2万元赃款,案发后在其家中扣押赃款现金9万元,剩余赃款15余万元(可能用于其子谭琪单位集资建房),也就是说,谭川平收受的赃款只可能有15余万元现金在手上,其余139万元全部有明确去向,谭川平手上的十五余万元现金不可能送给了余德宏四十万元,这是小学生都能计算出的加减法,可是不知为什么,办理余德宏案件的相关人员却怎么也算不清,硬要认定谭川平将154万元的赃款,可能只剩下十五万余元的情况下,却以十五万余元送了四十万元给余德宏,这简直是荒唐的冤案!
有些办案人员眼看在这铁的事实面前,无法继续冤枉余德宏,于是,露出了无赖的嘴脸,有的在庭审结束后,声称余德宏及其辩护律师算错账了,有的又声称谭川平可能用其它资金送给了余德宏……。但是,谭川平收受他人的贿赂金额有110余万元是通过转帐给他的,这些银行交易记录证实的事实,岂容个别办案人员编造、歪曲?!更何况,如果真是余德宏及其辩护律师算错了帐,个别办案人员应当告诉公诉人,让公诉人在法庭上义正词严的指出,让余德宏及其辩护律师知道自己的错误,而不是在法庭上无言以对,在法庭下歪曲事实。至于个别人为谭川平找出所谓动用其它资金“送钱”给余德宏的理由,甚至是谭川平自己也想不到、编不出的荒唐借口,个别办案人员这样说,简直就是在助纣为虐!原因很简单,谭川平家搜查的9万元赃款现金,说明谭川平手上持有赃款(现金)有多余的,勿需动用其它资金。
证明余德宏无罪的第二组证据:一是谭川平供述中所谓送钱给余德宏的时间;二是余德宏出差的票据。
上述证据证明:谭川平所谓四次在余德宏办公室送钱给余德宏,其中二次余德宏在外地出差,足以证明谭川平的供述所谓送钱给余德宏纯属谎言。
……。
亲爱的父老乡亲们,在余德宏冤案上,目睹某些办案人员为掩盖自己的错误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暴露出的不讲证据、不讲事实的作法,不禁让人不寒而栗!试想,如果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坚持原则,不秉公执法,伺机打击报复,以泻私愤报私仇为目的,随意冤枉他人,那么今天被冤枉陷害的是余德宏,明天、后天不知又会是谁?当然,在余德宏这件案件上,仍然有很多办案人员、专家学者,特别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中心的陈光中、赵秉志、刘金友三位教授、博士生导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为指控余德宏受贿,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事实上都不能成立,使余德宏的冤案至少不会得不到昭雪。
随着真相不断浮出水面,余德宏被他人陷害的事实、证据足以证明余德宏是无罪的!余德宏的家人及家族都相信有关部门会还余德宏的清白。但是,家人及家族们太天真了,太低估办案人员手中的权力 了!正如前面所言,他们为了自己的“前途”、“官途”,绝不会为自己的错误低头认错,所以,他们利用手中权力极力掩盖自己的错误,甚至放言称看谁敢判余德宏无罪……,加之,具体承办办理余德宏案件的人,有的人贪赃枉法的把柄握于个别办案人员手中,他们宁愿冤枉余德宏,也不敢依据事实作出余德宏无罪的结论,生怕办案人员利用权力转过头来“收拾”他们。尽管也有许多正直的人一直为余德宏冤案鸣不平,但是,仍经不住办案人员歪曲事实的说词的迷惑,在余德宏无罪问题上,变得犹豫不决,不敢及时纠正余德宏的冤案,所以,余德宏被羁押一年半时间,其冤仍得不到澄清。
亲爱的父老乡亲们,在我国古代,掌权者大权独揽,一手遮天,权力不受任何监督,他们指驴为马、颠倒黑白、草菅人命,以致出现不少令人扼腕长叹的冤案,但即便是在那样的社会,也有像包拯那样刚正不阿、铁面无私的清官,这些清官大义凛然,纠正冤案,流传下了许多被人们津津乐道、令人们拍手称快的经典故事。
今天,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主义法制日益健全和完善,法律深入人心,如果再出现冤假错案,就令人不可理喻、难以理解了,我们痛恨草菅人命的昏官,鄙视不敢主持正义的庸官,渴望着凛然正气好官、清官出现!
为使余德宏的冤案早日得到昭雪,今天冒昧地将余德宏的冤案告知您们,因为我们中华民族素有路见不平、刀相助的传统,因为我们相信凡是有良知、有正义感的人,都不会坐视他人的冤案。所以,恳请您们关注余德宏的冤案,并为澄清余德宏的冤案、还余德宏清白发出正义的呼声与呐喊!!!真诚地说一声:谢谢您们!!!
                        
                             余德宏的家人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发表于 2012-2-17 09:22 |
希望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审理此案。
发表于 2012-2-17 15:18 |
反腐任重道远,不计一城一地的得失,不值得高兴

发表于 2012-2-19 23:25 |
:@:@:@

发表于 2014-7-27 08:46 |

发表于 2014-7-27 08:58 |
路过

发表于 2014-7-27 17:08 |
拍手称快,就该寻根问底,老虎苍蝇一锅端。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7-29 23:36
它妈的早就该遭了,大快人心,这些有证的土匪,在杀几个大的,我给它们放鞭炮

发表于 2014-7-29 23:57 |
冰山一角。要安心抓,那还多得很!
发表于 2014-7-30 08:56 |
好!

发表于 2014-7-30 10:54 |
关注

发表于 2014-7-30 15:04 |
顶一个:victory:
发表于 2014-7-30 15:11 |
防腐是应该的,我坚决支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7-30 19:50
又要开除党藉、回到群众中来、污染人民群众

发表于 2014-7-31 07:53 |
就是,罚款不上交,私分。其他部门还有啊,要深挖。

发表于 2014-8-5 01:11 |
自己剁手要求还车是啥意思?是本来就违法了还耍赖,还是运管钓鱼乱处罚?

发表于 2014-8-20 00: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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