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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物价局文件
通价[2010]53号
关于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通江县供排水公司:
县供排水公司《关于收取通江县城区污水处理费的申请》(通水司[2010]1号)已由我司进行了成本监审测算,并于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在水务局会议室召开了听证会,并报经县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城区污水处理费在自来水费中加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污水处理费在自来水费中加收,居民生活用水按每吨0.50元加收,非居民生活用水按每吨0.60元加收。
二、城区污水处理费从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三、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以及城市排污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代收单位要及时将资金交县财政专户管理,代收单位不得挤占、滞留与挪用。
四、你司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费,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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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排水公司《关于收取通江县城区污水处理费的申请》(通水司[2010]1号)已由我局进行了成本监审测算,并于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在水务局会议室召开了听证会,并报经县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城区污水处理费在自来水费中加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