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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注意,别撞在枪口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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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22:30 | |阅读模式
四川今起交通“严打” 超速50%者一律吊销驾照

我省从即日起严查9种交通违法行为,市民可拨打110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获得奖励

  华西都市报讯 (卢学民 记者刘璐 实习生沈光先)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为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导致重特大交通事故多发的状况,四川省公安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依法从严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此次严厉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和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未悬挂号牌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机,单位特别是客运企业不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客运车辆在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行驶9种,一旦查出上述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予以顶格处罚。

  省交警总队还表示,对上述违法行为,鼓励广大交通参与者拨打110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予以奖励。

  哪9种交通行为将受到顶格处罚?

  驾车打手机罚100元记2分

  一、严禁超速行驶

  (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限定时速50%至70%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在未划设中心线和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超过限定时速50%至70%的,处3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在划设中心线和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超过限定时速50%至70%的,处5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严禁客车超员行驶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不足20%的,处300元罚款,记6分;达到2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记12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客运单位两年内有两次上述情形并受到处罚的,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000元罚款。


    三、严禁酒后驾驶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记12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记12分。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记12分;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记12分。

  (三)一年内机动车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四、严禁“无证”驾驶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15日拘留。   


    五、严禁驾驶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和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收缴,强制报废,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六、严禁驾驶未悬挂号牌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记6分;驾驶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50元罚款,记6分。


    七、严禁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机

  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处100元罚款,记2分。


    八、严格查处单位特别是客运企业不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

  单位忽视交通安全管理,不履职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九、严禁客运车辆在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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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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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4 22:35 |
有可能是洪雅赵崖的车祸引起全省严查严打,有车车的朋友要当心点哈。

发表于 2010-8-15 08:47 |
拨打、接听手机时,使用蓝牙在不在此列呢?

发表于 2010-8-15 09:30 |
严重同意  双手赞成  早该这么搞了  车祸猛于虎

发表于 2010-8-15 10:37 |
回复 1# 荷叶小露


    好事

 楼主| 发表于 2010-8-15 11:16 |
对于开车的人来说是严格了点。

发表于 2010-8-15 17:34 |
车祸都是车速过高,为啥子生产设计车车的时候不把它限制在安全速度之内。

发表于 2010-8-18 14:56 |
有点儿凶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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