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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议:扫黄何须将卖淫女尊严踩在脚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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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4 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连日来,武汉市警方在一些大街小巷贴出公告,实名曝光多名涉黄落网人员,武汉警方的这一举动引发了网民争议。无独有偶,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抓获涉嫌卖淫女子,用绳牵游街并公布其照片。部分网友表示支持,认为“矫枉必须过正”,更多的网友认为这种行为侵犯涉案人员权利,并不是打击卖淫嫖娼行为的良方。对此,你怎么看?/来自

    近日,广东东莞警方开展了“创平安、迎亚运”的扫黄行动,其中一组卖淫女赤脚游街的照片在网上引起热议。 >>>更多图片
    网友“云鹏”:要让“死灰复燃”的卖淫嫖娼活动真正“熄灭”,就要实名曝光卖淫嫖娼人员,以儆效尤。
    网友“古道春风”:如果卖淫女需要尊严,请问谁来给社会尊严,谁来给法制尊严?
    网友“九斤老太”:“矫枉必须过正”。支持曝光卖淫嫖娼人员名单。不要做盲目的“卫道士”,以维护“隐私权”之名为其辩护。法本身就是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而制定的。非常时期就要采取非常措施,曝光名单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网友“放飞2010”:实名制也许可以达到惩戒当事人并警戒他人的作用,但从另一方面看却有可能堵死了当事人重新做人的路,例如文中的当事人廖某,才20岁,难道让她在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后,在她想重新做人的时候,还要被人指指点点,无法抬头做人么?
    网友“滑力加”:卖淫嫖娼固然可耻,但法律对卖淫嫖娼这种行为一般只是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并没有上升为犯罪行为。而武昌公安机关将并不属于犯罪的卖淫嫖娼人的名字公然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其作法是不合法的,是一种侵犯人的名誉权的行为。
    网友“春天的猪”:犯过错误的人也有人格。难道只能用一种错误的方式去纠正另一种错误?
    网友“晓凌”: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有光荣传统,五十年代初,政府对她们非常关怀和同情,给她们治病,给她们安排工作,给予生活出路,因此,在很短的时期内,就解决好了这个问题。我想我们仍应该借鉴这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网友“清雨红枫”:让社会纯洁,恢复起码的道德感,包括公权力机关、媒体和公众在内,都有大量最基础最迫切的工作要做,而采取实名曝光和游街的方式羞辱卖淫嫖娼者显然只能适得其反。对卖淫女惩罚失当,执法者也该想想如何锻炼“肌肉”了。
    网友“于静”:一时的失足,非得让她们用一生来偿还?她们都还年轻,或者因为交友不善,或者因为家庭变故导致思想颓废,迷失自我。她们虽是传播“瘟疫者”,但有人也是受害者。这么轻率地曝光卖淫女的照片,暴露出执法方式的简单粗暴,法律的无情不应该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体现。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从网民的质疑声中,执法机关应当有所反思,在维护法律的尊严的同时,更应该合理的利用手中的权力,不要把失足人的尊严再踩在脚下。
    东莞公布卖淫女照片引争议

    图为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

    图为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

    图为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
    号称“中国最大的图文分享平台”的某网站,将一条名为《警方扫黄令人吃惊:公开展示是否过分》的帖子放在了网站的首页。这条帖子叙述了这样一件事:7月3日晚,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在“创平安、迎亚运”专项整治行动中,抓获了4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7月5日,本地媒体发布了这一消息,并公布了涉嫌卖淫女子的照片。帖子对公布涉嫌卖淫女子照片的行为提出质疑。
    记者在本地媒体上看到了清溪广电站的报道原文:“7月5日上午,记者在三中派出所看到了这4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其中一名女子莫某面对民警的询问,一直沉默不语。据民警介绍,行动当晚,执法人员在对一出租屋内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两对男女莫某和李某,汪某和吴某涉嫌卖淫嫖娼,并当场将他们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经审讯,4名违法人员对其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4人已被依法治安拘留。”
    本地网络媒体不仅交代了事情的经过,还公布了被抓获的两名涉嫌卖淫女的3张照片。不同的是,有的网站对其面部进行了马赛克处理,有的则未经处理直接在网上发布,其衣着、相貌、神情均清晰可见。某网站的上述帖子转载了这三张图片,图片未经任何处理。
    这条帖子发表后,立即引起网民关注。截至昨晚7时,帖子的点击率已超过23万人次,回复超过千条。从网友们的回复来看,不少网友认为公开照片的行为很过分,如网友“嘘嘘星星”就表示“强烈反对”,认为两人还都是年龄不大的孩子,至少应该给她们起码的尊严。
    [稿源:南方日报]
      相关评论
      羞辱卖淫女有失执法尺度
    文/毛立新
    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抓获涉嫌卖淫女子并公布其照片,在网上引起巨大争议。昨天东莞警方回应称,清溪公安分局已就之前网友讨论“指认现场照片”事件责成派出所进行整改,吸取教训,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此前,警方已表示这不是游街,而是指认现场。
    从相片所见,两名穿着时尚的涉嫌卖淫女,不但赤脚,且戴着手铐,背后还被绳子牵着,像是在指认现场。但即使是指认现场,此种场景也超出了正常的执法尺度。从执法部门披露的信息看,卖淫女是在头天晚上被抓,第二天才被带去指认现场的,这中间至少有数小时的时间,为何一直让她们赤着脚?卖淫女不是什么暴力犯罪分子,为防止其指认现场时脱逃,戴上手铐也就够了,为何背后要牵根绳子?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1—03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虽然从规范的角度讲,对于如何指认现场并无细致要求,但上述“赤脚”、“拉绳”的执法方式显然不那么理性、平和、文明。既然有充分时间,为何不让她们穿上鞋子?既然不是什么危险分子,为何手拷、绳索齐加身?除了归咎于缺乏执法细则的指导和规范外,更深的原因,恐怕仍在于一些执法人员人权保护意识淡薄,甚至在潜意识中不乏对卖淫女的人格歧视。
    卖淫女也是人,也具有人之为人的基本人格权利与尊严,执法者有权依法处理,但并无羞辱她们的权力。事实上,尊重并保护公民尊严,维护和坚持所有的人的人权,这当是执法者的天职。
    近年来,随着人权观念普及,在执法中保障违法犯罪人员的人权日益受重视。从明令禁止游街示众,看守所取消在押人员“抱头蹲地”的做法,到抓捕犯罪嫌疑人给其戴上“头套”等,点点滴滴细节改善,都在彰显着法治和人权的进步。但遗憾的是,许多改善和进步仍停留于部分地方公安机关的自觉自发行动上,并未纳入通行全国的执法规范。这一点,仍需公安机关通过不断细化执法规则,来达到规范执法、提升执法者人权保护意识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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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5 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公安局真的那样对待一个手无寸铁,没有反抗的性服务者。那公安局的所作所为与强盗有何分别?再者性服务者只是违反当今中国的道德,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和威胁社会公共安全。
     与那些贪官污吏相比,更可以说是辛勤劳动。

发表于 2010-10-12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如果换了是那些贪官,公安局是否也敢把他们公开示众?

妓女怎么了?不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吗?她们这样挣钱比那些贪官们贪脏枉法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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