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找钱挥霍,宣汉男子杨某竟逼迫女友去“坐台”,并强行将女友推进房间与嫖客发生关系。近日,宣汉县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2008年10月的一天,囊中羞涩的杨某召集朋友张某、郎某、黎某等人聚集到宣汉县天生镇街道一面庄内,共谋以“耍朋友”为名带女青年外出卖淫挣钱。期间,杨某提出将自己的女友薇薇也带出去卖淫,并让郎某的女友邹某帮忙联系场所,邹某随即将薇薇介绍到宣汉县城石岭大道刘某的发廊。 随后,杨某等人在天生镇街道找到薇薇,甜言蜜语说要带她外出。遭到拒绝后,杨某、张某便强行将薇薇架上事先准备好的摩托车带到宣汉县城,并于当晚将她带到发廊。见有生意上门,刘某即迅速联系了一嫖客。谈好价后,杨某即要求薇薇上楼“接客”。薇薇不从,杨某、张某便强行将她推进房间与嫖客发生关系。当晚,为防止薇薇逃跑,杨某、张某在宾馆睡觉时竟将薇薇挟持在中间,并分别对其实施了奸淫。 据查,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杨某、张某、郎某、黎某等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方式,将女青年薇薇、玲玲、亚亚、珍珍(均系化名)分别控制在宣汉县、通川区的宾馆内,由杨某负责管理,另三人负责看管,强迫四名女青年到发廊、洗浴中心等场所卖淫,收入由杨某负责与老板结账,并由杨某进行掌控。杨某、张某等人还分别对薇薇等4人实施了奸淫。 2009年3月,不堪忍受的薇薇等人先后多次逃往福建省泉州市、宣汉县峰城镇等地躲藏,杨某等人均将她们找回,并施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继续强迫她们从事卖淫活动。 2009年5月19日,忍无可忍的薇薇将遭遇告知家人后,在母亲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近日,宣汉县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张某、郎某、黎某以营利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控制、奸淫等手段强迫多人多次卖淫,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危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遂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余几人均分别被判刑。(达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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