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鑫隆物业公司对 “伴山峰景 史上最无耻的物管费收费诞生了!
”的 回 复 基本情况: 平昌县鑫隆物业公司于2009年4月17日正式入驻高品伴山峰景,其中保安10名,保洁员3人(7月14日增至6人,10月9日增至8人),水电工1名,,主任1名,,全面对伴山峰景进行物业服务。5月中旬高品公司全面向业主移交物业,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共交房539套,占伴山峰景总户数637套的84.62%,2010年元月1日计收物业服务费,至2010年12月22日未接房19套。 一、平昌县鑫隆物业公司属独立法人企业,房管局系平昌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局,鑫隆物业公司并非有房管局背景的“鑫隆物业公司”。 二、“《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不接房,表明你放弃了权利的享受,如禄化、共有照明等的享受,但你得履行缴纳服务费的义务,物业公司不可能因个别业主未入住而不提供场地、梯间照明,绿化管理等。 三、“《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建设单位于2009年5月起通知业主接房,已尽义务,不可能还得为个别未入往业主帮交物业费用。 四、非常感谢各位提出的保贵意见,我们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诚请大家监督。 平昌县鑫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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