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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因央视大火获刑有点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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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7:42 | |阅读模式
《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从矿工、“蜘蛛人”,到质检员,农民工李书志进城务工的路一直是朝上走的。然而,一场大火改变了他人生的走向,令这个“只有职责,没有实权”的质检员获刑两年半。

  央视新址一场大火,将本不是主角的农民工李书志推上前台。这是一场他试图改变又无能为力的乱局。若把这场乱局比做驶向冰山的泰坦尼克号巨轮,在巨轮最底层的“锅炉工”李书志,最终被认定为沉船的祸首之一。


  判决书认为,被告人李书志作为质检员,在未取得天匠公司挤塑板的检测报告与合格证的情况下,仍允许施工使用,且在施工中也未对天匠公司的挤塑板进行检测。2009年2月9日央视新址B标着火后,从火灾现场提取到中山盛兴公司供应并使用的挤塑板,经检验燃烧性能均未达到B2级。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李书志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看过消息后,笔者有种无力的感觉,有种无奈的感觉。说无力,是指农民工李书志作为央视新大楼建设的参与者,他在这里挥汗如雨两年多。他曾为此而骄傲,也为失火而痛心,但却从未想过会以入狱收场。说无奈,是指法律无情,不管什么人只要现实行为触犯了“高压线”,都无法逃避法律制裁。

    只是就事论事地说,笔者个人认为,此案对“有职无权”的最底层农民工李书志很有点“冤屈”的意味。主要理由是:

    其一,2006年12月,李书志被调到中山盛兴公司央视B标项目部任安检员,半年之后,他通过自学考到了质检员资格证,又兼职成为该部的质检员。他依据职责,对施工材料进行检查,查看所有进场材料是否有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并不存在失职的故意。这可从他专门到书店买三四本关于玻璃幕墙施工规范的书籍学习,并对于进场的原材料,除了检查产品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还按书籍规定的国家标准检查施工质量看出。

    其二,由于送货一般都在晚上,常规做法是先由仓库管理员和项目部的施工员负责收货,李书志在第二天上班后进行检查。若发现没有合格证,他便会找到项目经理谷显树,说明情况,但后者常说由他来处理,叫他别“多管闲事”。这说明他的工作是负责的,到位的。

    其三,早在2007年7月,李书志就发现,施工中使用的一批挤塑板与原来使用过的产品有明显差异,他向单位主管反映过。后来,因工期紧,有一批材料进货后根本没人通知李书志,这批未经检验的材料便直接上墙了。很显然,正是存在问题的这批材料,并没有通过他的检验,而是绕过了检验关,作为“有职无权”的他,根本无法也不可能获知材料进场的情况,甚至连过问的权利都没有。应当说,就法律意义看,不知者无过,他是没有过错的。

    其四,施工管理现状,应当在量刑时需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几乎所有施工项目往往都是内部承包,项目经理就是包工头,负责给工人发工资和奖金。工人对于包工头,不敢得罪,更不敢违背,否则便可能白辛苦一场。李书志明的职位形同虚设,公司从没有对他的工作职责提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给予任何权力。唯一的要求是:配合好项目工作。假如说,出了问题,要追究责任,老板与工地主管才是真正的需要追究责任者。

    其五,李书志在执行职能时,曾多次发现过使用的材料不合格,并及时地提出意见,可总包方和监理方最终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让施工继续进行。我想说的是,身为质检员,提出问题,是职能范围内的事,理所应当;但是否能够被施工方接受,就不是他的责任了了,因为他根本没有这样的权力和能力。在审判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李书志作为质检员,在未取得挤塑板的检测报告与合格证的情况下,仍允许施工使用,并未进行检测,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这样的认定,多少有些不合理,也不合法。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应该秉承责与权相等、过错与处罚相等的原则,不能追究无辜者。

    就案件责任分析看,无论从层级设置还是现实情况,监理方的专业技术水平都应当高于质检员。在本案中,监理方未能检测出产品的质量问题,靠只有自学成才水平的质检员又如何能检测出?加上,施工公司若想要质检员顺畅地履行职责,应该为其赋予相对应的权力是不可或缺的,是必要的。但现实中,并不存在这样的相应权力赋予。

    就案件当事人地位看,定罪量刑必须要考虑违法、违规的利益获得者是谁。违法、违规的利益获得者或监督失职者,才应是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焉能让最底层的农民工做“替罪羊”?

    即使从农民工李书志个人素质与工作态度看,首先,他是个“敢于负责的人”(村主任谢文斌是李书志高中的同班同学。在他印象中,李书志聪明,成绩总是第一,但人却很老实。小时候玩弹弓,李书志不小心打到了一个大人的头,同伴们都使劲跑,他却主动去道歉。“李书志是一个敢于承担责任的人。”谢文斌说。)其次,他是个勤奋工作、认真负责的人。他在工作中按照规定的流程办事,没有失职;他在质检中发现问题及时指出,没有“渎职”。

    依照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针对这样一位没有主观和客观过错,没有权力只有职责的农民工,似乎不应该被处以这样的刑罚。因而,我们不得不认为,他在这起案件中,颇有些“冤屈”的成分。

    尽管我们不是法官,不可能清楚所有事实真相,具体处罚还是需要法官判决。但就已被披露的情况分析,确有不够公允之处,确实存在量刑不准的现象。

 尤其是当我们看到,李书志在看守所自行递交了上诉书后,让律师给妻子捎去的3句话:“开庭时不要带孩子来”,“买一本《人一生都要懂的哲理》,让孩子们好好读”,“不用担心我,这里一切都好。我,信佛了。”笔者很感慨,我们的农民工辛辛苦苦劳作,一生拼搏实在不易,他们毕竟是我们的基本群众,他们毕竟是社会与时代的弱者。假如他们已经不再相信法律、不再相信政府,而宁愿去“信佛”,这是多么悲哀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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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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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0 10:06 |
原来的临时工.
现在的农民工.
上海的电焊工.
都是替罪羊

发表于 2011-1-20 10:09 |
围观,替罪羊而已,又让那些贪官跑脱

发表于 2011-1-20 10:29 |
倒霉的总是弱势群体

发表于 2011-1-20 10:35 |
这就是无情的法规,法对有权人没用,对弱者有用

发表于 2011-1-20 11:04 |
农民工

发表于 2011-1-20 11:14 |
XX特色而已……

发表于 2011-1-20 11:40 |
垫背的,可怜的农民工

发表于 2011-1-20 12:50 |
是非难辨啊,谁能说的清呢

发表于 2011-1-20 13:01 |
法官学法典时错拿了厚黑学

发表于 2011-1-20 13:18 |
这个肯定是兔子!!!

发表于 2011-1-20 15:16 |
中国法律体制改革道路上,总要有一些替罪羊铺路

发表于 2011-1-20 19:07 |
不出问题都是好人,出了问题从上到下都要找责任人,这是中国的国情,你懂的!

发表于 2011-1-20 22:13 |
:@狗日的

发表于 2011-1-21 08:51 |
前些时间北京居然出现黑监狱,专押上访人员.在北京中央政府的眼皮下.难道说它们不知道.中国还能相信谁?只有信佛了.狗日的!!!!
发表于 2011-1-21 09:10 |
这就是无情的法规,法对有权人没用,对弱者有用
2009129 发表于 2011-1-20 10:35



    此定律限于特色国内有效。

发表于 2011-2-9 19:45 |
替罪羊而已 大家不必认真

发表于 2011-2-9 21:17 |
:shutup::shutup::shutup::dizzy::Q

发表于 2011-2-10 13:22 |
tmd..欺负人啊

发表于 2011-2-10 14:19 |
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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