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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 依法向成都市中院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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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5 11:04 | |阅读模式
再次依法向成都市中院牛敏院长报案、青白江区法院审判长与原告诉前预谋合伙欺诈依法用欺诈事实制造冤案
报案人;成都市理顺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李顺成 男 汉 54岁
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福龙村8组
身份证号:511022195710100033
电话:1898293516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132000547-1
渎职人: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何院长、审判长何兴强
渎职人: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原日新)人民政府法人、镇长
案由:原审原告何远林与镇政府法人、法院何院长、审判长何兴强依法以职权行政诈骗
报案李顺成认为、原审原告何远林与镇政府法人、何院长、何兴强依法以职权诉前有预谋、有计划的合伙欺诈,利用行政职权一条龙依法作出(2006)青白民初字第222号假成真判决、致使冤案形成导致往返系列诉讼七次,暴露原告何远林起诉状欺诈事实、发现原告承包修建竣工(假结算)厂房没有现浇地圈梁,有严重安全隐患同时也暴露(2006)青白民初字第629号与(2007)成民终字第592号依法以职权维持原判两级人民法院再次假成真违法判决事实已经成立,通过申诉中院(2007)成民监字第219号裁定、本院组织合议庭再审(2008)成民再终字第12号裁定、发回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重审(2008)青白民初字第673号已经是第二次重审,依法指定审计单位与所在地政府、公安部门等领导对原告何远林承包修建竣工厂房工程进行破坏性审计,完全暴露原告何远林与镇政府法人、法院何院长、何兴强依法以职权诉前有预谋、有计划的合伙欺诈,利用行政职权一条龙依法作出(2006)青白民初字第222号假成真判决、致使冤案形成导致往返系列七次诉讼,法院被迫动员原告何远林撤回起诉来达到掩盖(2006)青白民初字第222号、重审(2006)青白民初字第629号相互串通(2007)成民终字第592号依法以职权制造的冤案事实,李顺成负责任的说;只有欺诈者原告何远林申请撤回起诉才能掩盖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职权强行认定原告何远林虚构假结算欺诈起诉事实为判决依据,故意制造冤案法院行政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李顺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原告诉讼案情决定是否准许,且2008)青白民初字第673号是再次发回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发生了七次往返系列诉讼被告出庭应诉已经产生付费上诉、申诉、上访等推翻了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判决事实据在,原告被迫申请撤诉其上诉费还要被告李顺成承担吗?只有黑暗衙门打官司才有输打赢要歪门邪道判决;法制社会中国人民法院神圣而严肃执法机构,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法机构,也应依法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请问牛敏院长,原告何远林起诉状欺诈事实经两级人民法院判决都赢了官司,为什么还要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呢……?
请问牛敏院长;李顺成为澄清其冤案长达几年官司生涯,不需要时间、费用吗?两级法院确在冤案澄清,暴露两级法院违法判决事实已经成立,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再次重审、依法指定审计单位与所在地政府、公安部门等领导到现场监督,依法对原告何远林承包修建竣工厂房等工程进行破坏性审计,完全暴露原告何远林起诉状所书全是虚构假结算欺诈诉讼,请问牛敏院长,原告何远林诉前没有与何院长或何兴强预谋、有计划的合伙欺诈,作为合格的人民法官会依法以职权行政判决和裁定吗?再次重审作为合格的人民法官在原告欺诈起诉事实暴露时(会无条件)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吗?不会考虑被告因澄清其冤案发生了上诉、申诉、上访等系列损失赔偿问题……?
请问牛敏院长原告何远林诉前没有与何院长或何兴强预谋、有计划的合伙欺诈,起诉状所书欺诈事实能够通过(2006)青白民初字第222号、重审(2006)青白民初字第629号相互串通(2007)成民终字第592号审判长能认定吗?原告何远林起诉状所书是承包修建厂房等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厂房等工程物证又不会缩水)两级法院还不是依法以职权强行认定原告起诉状所书欺诈事实为判决依据?这系列问题还不足以证明理顺公司是无辜被告吗?这系列事实还不足以证明原告何远林与何院长、何兴强诉前预谋依法诈骗吗……?
请问牛敏院长;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何远林承包修建理顺公司厂房等工程竣工至今还没进入收方、丈量结算程序;原告何远林诉前没有与何院长或何兴强预谋、有计划的合伙欺诈,两级人民法院会依法以职权强行将假结算工程判决为整个工程结算事实清楚吗……?
请问牛敏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不管基层法院以法官职权故意制造的冤案,还是中国法律允许基层法院以法官职权制造冤案……?
请问牛敏院长李顺成收到(2008)青白民初字第673号裁定书依法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何远林依法对承包修建竣工的厂房等工程竣工交验结算程序不符合法律程序……?
请问牛敏院长李顺成起诉原告何远林依法对承包修建竣工的厂房等工程竣工交验结算程序,何兴强现任立案庭长并以立案庭长身份找茬不受理退回,何兴强依法以职权故意制造(2006)青白民初字第222号冤案导致往返系列诉讼七次,何兴强不应依法回避吗……?
请问牛敏院长是否要逼迫李顺成走极端在全国两会期间去北京闹市区宾馆高楼制造惊天动地流血事件,给国家造成重大荣辱损失才会处理吗?尊敬的牛敏院长李顺成真正在全国两会期间去北京给国家造成荣辱损失还不是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职权认定原告起诉状欺诈事实故意制造冤案违法判决所逼迫……?
李顺成用手机录音举报保留目的,待检察院处理结果,如检察院与法院一样受之不理,李顺成将法院、检察院、省纪委等电话录音公开播放,在繁华闹市区公开散发最高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成都市中级法院等院长公开信同时播放向检察院举报的电话录音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支持基层法官以职权徇情枉法维护欺诈者。李顺成希望牛敏院长依法立案作出正义的回复。
                          成都市理顺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顺成
201113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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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5 1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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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5 1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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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6 17:15 |
信息提交成功,查询密码是 t8H3Uj8Q4oRn6v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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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7 08:31 |
  各位网友:李顺成在网上公开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政府领导与原告何远林行政欺诈,青法院、何院长与何兴强以法院审判权依法制造冤案、践踏中国法律、侮辱中国人民法院形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原告何远林诉前没有行贿受贿有预谋、有计划利用行政职权合伙欺诈;审判长何兴强还可能以人民法院权力依法作出(2006)青白民初字第222号假成真判决、致使冤案形成导致往返系列诉讼七次……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再次重审在原告何远林起诉状欺诈事实暴露、发现承包修建竣工假结算厂房没现浇地圈梁,有严重安全隐患,暴露原告何远林诉前与何院长何兴强有预谋、有计划利用行政职权合伙欺诈、行贿受贿才会以人民法院权力作出(2006)青白民初字第629号与(2007)成民终字第592号依法以职权维持原判……

  各位网友:两级人民法院假成真违法判决事实已经成立,通过申诉中院(2007)成民监字第219号裁定、本院组织合议庭再审(2008)成民再终字第12号裁定、发回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重审(2008)青白民初字第673号已经是第二次重审,依法指定审计单位与所在地政府、公安部门等领导对原告何远林承包修建竣工厂房工程进行破坏性审计(结果是)完全暴露原告何远林与镇政府领导利用行政引资招商实施诈骗、暴露原告何远林与法院何院长、审判长何兴强诉前有预谋、有计划的合伙欺诈,以法院审判权、行政职权一条龙依法作出(2006)青白民初字第222号假成真判决、致使冤案形成导致往返系列七次诉讼,法院被迫动员原告何远林撤回起诉来达到掩盖(2006)青白民初字第222号、重审(2006)青白民初字第629号相互串通(2007)成民终字第592号依法以职权制造的冤案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11-2-9 08:52 |
:(:(

 楼主| 发表于 2011-2-9 20:20 |
:(:(

 楼主| 发表于 2011-2-11 21:33 |
:(:(

 楼主| 发表于 2011-2-12 09:55 |
理顺 发表于 2011-2-7 08:31
  各位网友:李顺成在网上公开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政府领导与原告何远林行政欺诈,青法院、何院长与何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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