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嫖宿幼女案引起网友热议,有网友在笔者贴文《全民普法与公务员司法局宿舍嫖幼女》发表评论,认为这是一起强奸案,其理由是:嫖宿幼女按强奸论罪。
然而,通过这么多年的普法,像笔者这样的人也知道,你要定嫖客们强奸幼女罪,那就得有证据证明他们明知娼妓是幼女。而这一点,习水有关方面也是相当清楚的,所以,他们才“一方面顶着内部的分岐”,“一方面顶着社会舆论的压力”,坚持依法办事。
不过,虽然古语说: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中国有些法律的确是有些漏洞。就拿嫖宿幼女来说,你定了要明知其是幼女,还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估计只要“全民普法”了的地方,懂法律的嫖客,他一般情况下是会傻到主动承认自己明知对方是幼女的---除非他良心发现!
但嫖客还能良心发现吗?习水方面不是也说这些嫖客们越过了中国人的道德底线,其实,说越过道德底线也是有点“过”了,别说中国人,古今中外,嫖娼卖淫实在不能算是丧尽天良和人伦。除非真的是明知幼女,否则,何出此言?
嫖客难得“明知”妓女或卖淫女是幼女,和官员难得说明自己家中的巨额财产竟然是如此惊人的一致!尽管我们党和政府制定了许多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个人生活重大事项报告 还规定收受的礼品礼金、红包要主动上交,但结果往往和笔者《向党报告为何交白卷》和《报告组织:俺女儿出国念书了!》、《报告组织,俺离婚了!》等文章中分析和预测的一样,受到众多官员抵制,有的还以侵犯个人隐私权相“威胁”。
看来,法律对官员和嫖客定的这两条规定,实在是有点儿“偏爱”他们,实在是让他们暗中窃喜:任你东南西北风,任你是天上有个太阳,水中有月亮,咱一个“我不知道,我不知道,我知道哪个最圆,哪个最亮”或者干脆以我有“隐私权”和我有“沉默权”,你真的能查个水落石出?
由此推论,为着有效地打击嫖客与贪官的相类似的这种“难得湖涂”,我们的司法机关,法律理论界专家和法律工作者以及立法机关的官员代表们,是否应该为此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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