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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用锄头砸死流浪女却免死型,真是司法宽严相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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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5 22:52 | |阅读模式

文/周丕东

去年万州区75岁的秦某到镇上赶集将一名流浪女带回家,因流浪女频频外出,恼怒的秦某挥舞锄头将其砸死。考虑到秦某已75岁高龄,系初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重庆高院一审判处秦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连毅认为,这体现了司法的宽严相济。(浙江在线)

“五保”老人秦某到镇上赶集时,发现一个在地上捡东西吃的流浪女,将她带回来做“媳妇”,不想疯疯癫癫的流浪女经常出走,甚至不愿跟秦某“回家”,恼怒的秦某最后扬起锄头将流浪女砸死了。这样丧尽天良的恶行,居然符合今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而得到轻判。轻判的依据是刑法第49条中增加的:“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对精神不正常的流浪女行不轨,用锄头将她砸死,不算残忍?

法律的解读可以如此灵活多变,在我看来并非连毅律师所说的体现司法的宽严相济。恰恰相反,鼓励了一些钻司法空子的能耐之人。当然,本案例中的秦某或许并非权势之人,可将这样一个老头作为“宽严相济”的典型,必定为将来的权势恶人打下了伏笔,因为法律连最普通的恶人都仁慈了,公民还有何理由去反对法律不能仁慈权势之人。如此的法律和如此解读法律的法官、律师,看似打开了一个充满人性的天堂之门,实侧为打开肮脏的地狱之门做好了准备。

法律是用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生安全、财产安全,法律的严厉是为了让更多人受到保护。当我对层出不穷的法律感到欣慰,却发现任何一部寒气逼人的法律,都有可能动不了权贵阶级时,突然觉得法律越多,普通百姓的噩梦就越多,因为恶人经常受到宽恕,穷人经常受到严惩。如药家鑫,就连权威的宣传机器都在机关算尽为其开脱。

恶是什么?在当前,“恶”已经不是由恶行的过程和后果来决定,而变成是由施暴者的属性来决定,这个属性就是施暴者的身价、地位。施暴者的身价、地位决定了恶的程度,同样一件恶行,出自身份卑微的人,则令人发指、惨绝人寰;出自权贵,则是有着客观的原因,是迫不得已而为之,一定要给悔过的机会。造成这种现状的根本的原因,是因为强势的群体控制着权力与话语。

我同情流浪女,同样是个人,她如果被成家、被强奸,却无人提及;甚至她被一锄头砸死,也是一种人道主义的死亡。

亲爱的同胞们,要密切注意你的亲人、朋友、同学,千万不要被贴上神经病的标签,千万不要让他们成为一个流浪者,否则,他们如果不顺从75岁以上老人的意愿,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同时,敬请远离手上握着锄头、砍刀、匕首、拐杖等可致人死亡器具的75岁老人,他们的心情稍有不顺,也许我们都将有生命危险。

算我危言耸听吧,只是我真的不明白用锄头砸死一个人怎么不就是手段特别残忍?我来自农村,家里一直挂着锄头,用那东西杀人,如果杀人者没有欧阳锋的神功,是不能一锄让受害者毙命;否则,杀人者是要一次又一次抡起锄头狠下毒手,而受害者要承受着极度绝望的痛苦。假如真是一锄毙命,那也是身首异处、或脑袋粉碎、或锄头直接没入心脏.....

等着瞧吧,这次的宽严相济,将会是许多人的榜样,更是许多人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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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6 08:42 |
:):)

发表于 2011-4-6 12:55 |
天朝

发表于 2011-4-6 13:10 |
:@:@:@

发表于 2011-4-6 14:19 |
:o:o:o

发表于 2011-4-6 14:19 |
:curse::curse::curse:

发表于 2011-4-6 14:42 |
如果是强拆现场打死个贪官看看?

发表于 2011-4-6 14:46 |
也有可能想到老头反正都已经70多岁了,也差不多了。
判无期也就是变相的让他等死撒:P

发表于 2011-4-6 14:49 |
只知道杀人偿命的道理
发表于 2011-4-6 14:57 |
如果年满75,又老无所依,真不如去杀个人,由国家养到死。

发表于 2011-4-6 15:21 |
:'(:'(

发表于 2011-4-6 15:42 |
很现实的事情就是:70多岁的人 咋个具体操作处罚??

发表于 2011-4-6 16:00 |
75周岁无期差不多就死刑了嘛

发表于 2011-4-6 16:10 |
反正70多岁了,时日不长了,无期可以了!

发表于 2011-4-6 16:14 |
法律啊

发表于 2011-4-6 16:19 |
J19880823 发表于 2011-4-6 14:46
也有可能想到老头反正都已经70多岁了,也差不多了。
判无期也就是变相的让他等死撒

这种人,养在监狱里是浪费社会资源,直接枪毙省事得多,狗屁法官判的啥垃圾官司

发表于 2011-4-6 16:27 |
杀人偿命

发表于 2011-4-6 16:29 |
這老東西是刑法修改後的第一個受益者?!

发表于 2011-4-6 16:37 |
法律太注重人性化,太不严肃。

发表于 2011-4-6 16:47 |
太残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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