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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和网友“斩风劈水”并其他网友切磋老街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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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斩风劈水 发表于 2011-4-12 16:56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老街改造的关键是拆迁。
现在拆迁进度慢死人,
严厉打击阻扰平昌发展的人...

希关注城乡发展的先生们,研读前面37#38#39#40#41#42#的内容,
1:老街改造的关键是拆迁————改为:关键是规划---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划,有省级以上的专家、省级以上学者、有良知的老百姓、名符其实的的人大代表等参与和听证的规划,至少寿命100年以上的规划;
2:现在拆迁的速度慢死人————改为:必须按新《拆迁条例》进行,不能人治下的讲所谓“快”与“慢”,必须先有协议达成(须公示)的搬迁方案,安置方案,补偿方案、资金保障(专用账户)等;
3:民生大计,百年大计,不是吹口号、跳秧歌,写汉赋,整出来的;规划是在纸上,结果是在地上,规划是否等于结果,不知有多少个问号;
4:开发商与县政府签的协议要公开、公示,开发商在有资质的银行且公证下的保证金是多少等都要公示,这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也是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否则后患无穷,现实的例子,大城市、小乡镇、烂尾楼,开发商逃之夭夭的比比皆是,据说平昌白衣的岳家乡至今都烂起的,当官的,混一届,饱了,升了,百姓那个呢?栽了!
5:严厉打击阻扰平昌发展的人————改为:由省级成立专项督法执法队:严厉打击知法,又执法犯法的人,不依法行政的人,政务不公开的人,当然,百姓违法,依律同究!
照上面的落实,平昌的明天有没有?
反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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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1 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39#等转发如下

 楼主| 发表于 2011-4-21 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21日20:00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月21日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发表于 2011-4-21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o关键是拆迁
发表于 2011-4-21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1951年,在胡耀邦同志的关怀下,由川北行署主持编制了南充市第一张城市规划图,颇富预见性地确定了南充城市发展的基本格局,奠定了城市道路骨架和城市功能分区的基础。现在的五星花园和人民花园,32米宽的人民南、北、中路,涪江路、模范街的拓宽,都是按此规划实施的。


看南充的街道吧,1951年建的到现在都不过时。。。。。。。。


这就是一般领导和胡耀邦总书记的差距。。。。。。
发表于 2011-4-21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闹吧闹吧,闹走开发商你们是不是又想坐桥闹事哟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4-21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别过分哟,弄过机遇就卷心菜,就抽薹开花不值钱了。

发表于 2011-4-21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改造是好事

发表于 2011-4-21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街改造可等不起了哟!

再等几年,再造一个“平昌城”。

周边先发展起后,老街何谈人气聚集、商业繁荣?

发表于 2011-4-21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街改造需要老街居民的共同理解与支持,借力荣新,把握机遇,求同存异,先舍后得。。。

别让江口老街变成一条“死街”,也别让两江国际成为一座“死城”!

发表于 2011-4-21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争议才有发展.老百姓才不会吃亏哦

 楼主| 发表于 2011-4-22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 发表于 2011-4-21 12: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951年,在胡耀邦同志的关怀下,由川北行署主持编制了南充市第一张城市规划图,颇富预见性地确定了南充城市 ...

现在的南充是川东北最好的。尼龙新政为中心。

发表于 2011-5-7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合理开发  合理赔偿  暗箱操作就不要来  平昌的重点是铁路火车站 高速公路 老街改造。政府还行不啊 你们,,,,,,,,老百姓都看呢

 楼主| 发表于 2011-5-7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据传平昌三府湾到响贪的公路还是20年前的样子;
响贪的城镇也在搞所谓的城乡开发,官商勾结,折腾百姓,忽悠拆迁户;
手续不齐全;
先上车后补票;




 楼主| 发表于 2011-5-7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周永康表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压力前所未有”警醒谁?
  文海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阿根廷最高法院院长洛伦塞蒂时表示,这些年,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也难以避免地产生了大量社会矛盾。这些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地进入司法程序,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案件上千万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压力前所未有。(中新网)
  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基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价值。记得,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提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温暖了广大人民的心,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现在,周永康同志会见阿根廷最高法院院长洛伦塞蒂时表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压力前所未有”,反映和呼应了社会民意,再次体现了中央高层的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周永康同志的表示同样温暖人心,更警醒了社会各界。
  事实如周永康同志所说那样,这些年,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社会上一些不公平正义的现象也让人所不齿,如:地方政府官员不重视科学发展,强行大搞城市拆迁,公然漠视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衍生了一出出居民“以死抗争”的悲剧事件,又如:城市房价狂涨、居高不下,但求一房安居,直耗尽许多家庭的几代积累,开发商却用“市场经济”“居民收入增加”等来迷惑大众、无理辩解,无视大众声音、政府的宏观调控;再如:企业一边是“恶意欠薪”屡禁不绝,一边是企业高管任意加薪,一边是群众低保难以保障,一边是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生活补贴高额发放,等等。
  可见,社会不公正义的压力前所未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来自社会的各个层面,既有官员不讲科学发展的缘故,也有社会公民道德失范的缘故,更有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不到位的缘故,如果社会上“不公平非正义”任其发展,足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甚至政权的巩固。追求公平正义成了中国发展转型期人们最强烈声音,维护公平正义既考验官员的责任,也考验广大公民的道德良知,更考验各级政法机关。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方面是靠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课题,讲不讲“科学发展观”更是各级领导干部水平高不高、责任强不强的体现,以公平正义视角观照中国发展,中国的发展既要见物,更要见人;既要有物质文明,更要有精神文明;既要有发展的数量,更追求发展的质量,发展既要讲共建,更要讲共享。科学发展观讲“以人为本”、“协调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共建共享”等等,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之道。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是靠全社会共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出现一些“不公平非正义”现象,一个重要根源在于某些公民精神危机、私利膨胀、不知廉耻、道德散失,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是要所有公民知廉耻、讲道德,重公民责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是要让人明白在思想道德领域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抵制什么,从而让正气得到弘扬,邪气无处藏身,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从而实现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从舆论宣传入手,紧紧抓住宣传教育不放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更要从制度建设入手,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范道德的同时,也能更好保障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在于政法机关。在发展机遇期、矛盾突显期,广大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政法干部公平执法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观感,笔者以为,全社会要理直气壮地支持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责,政法干部也应该自觉接受监督与制约,政法机关要认真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只有权力得到有效监督与制约,侦查权、自由裁量权、审判权、执行权、刑罚执行权和监管活动权才不会被滥用,才能确保司法公正;只有突破司法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才能减少错案、冤案,让广大群众在发展转型期看到、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在实现。
  总之,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社会稳定发展才有保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人的期待与愿望,有党中央的重视,有中央领导的坦诚与清醒、努力,有各级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司法体制机制深入改革,法治建设的深入,有公民精神道德提升、法治意识的增强,笔者深信,不管维护公平正义的压力有多大,公平正义的阳光终将温暖人间,洒遍社会主义国度。(文海)
  
http://www.chinanews.com/gn/2011/05-04/3016895.s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1-5-7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周永康表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压力前所未有”警醒谁?
  文海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阿根廷最高法院院长洛伦塞蒂时表示,这些年,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也难以避免地产生了大量社会矛盾。这些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地进入司法程序,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案件上千万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压力前所未有。(中新网)
  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基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价值。记得,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提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温暖了广大人民的心,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现在,周永康同志会见阿根廷最高法院院长洛伦塞蒂时表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压力前所未有”,反映和呼应了社会民意,再次体现了中央高层的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周永康同志的表示同样温暖人心,更警醒了社会各界。
  事实如周永康同志所说那样,这些年,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社会上一些不公平正义的现象也让人所不齿,如:地方政府官员不重视科学发展,强行大搞城市拆迁,公然漠视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衍生了一出出居民“以死抗争”的悲剧事件,又如:城市房价狂涨、居高不下,但求一房安居,直耗尽许多家庭的几代积累,开发商却用“市场经济”“居民收入增加”等来迷惑大众、无理辩解,无视大众声音、政府的宏观调控;再如:企业一边是“恶意欠薪”屡禁不绝,一边是企业高管任意加薪,一边是群众低保难以保障,一边是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生活补贴高额发放,等等。
  可见,社会不公正义的压力前所未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来自社会的各个层面,既有官员不讲科学发展的缘故,也有社会公民道德失范的缘故,更有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不到位的缘故,如果社会上“不公平非正义”任其发展,足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甚至政权的巩固。追求公平正义成了中国发展转型期人们最强烈声音,维护公平正义既考验官员的责任,也考验广大公民的道德良知,更考验各级政法机关。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方面是靠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课题,讲不讲“科学发展观”更是各级领导干部水平高不高、责任强不强的体现,以公平正义视角观照中国发展,中国的发展既要见物,更要见人;既要有物质文明,更要有精神文明;既要有发展的数量,更追求发展的质量,发展既要讲共建,更要讲共享。科学发展观讲“以人为本”、“协调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共建共享”等等,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之道。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是靠全社会共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出现一些“不公平非正义”现象,一个重要根源在于某些公民精神危机、私利膨胀、不知廉耻、道德散失,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是要所有公民知廉耻、讲道德,重公民责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是要让人明白在思想道德领域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抵制什么,从而让正气得到弘扬,邪气无处藏身,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从而实现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从舆论宣传入手,紧紧抓住宣传教育不放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更要从制度建设入手,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范道德的同时,也能更好保障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在于政法机关。在发展机遇期、矛盾突显期,广大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政法干部公平执法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观感,笔者以为,全社会要理直气壮地支持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责,政法干部也应该自觉接受监督与制约,政法机关要认真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只有权力得到有效监督与制约,侦查权、自由裁量权、审判权、执行权、刑罚执行权和监管活动权才不会被滥用,才能确保司法公正;只有突破司法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才能减少错案、冤案,让广大群众在发展转型期看到、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在实现。
  总之,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社会稳定发展才有保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人的期待与愿望,有党中央的重视,有中央领导的坦诚与清醒、努力,有各级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司法体制机制深入改革,法治建设的深入,有公民精神道德提升、法治意识的增强,笔者深信,不管维护公平正义的压力有多大,公平正义的阳光终将温暖人间,洒遍社会主义国度。(文海)
  
http://www.chinanews.com/gn/2011/05-04/3016895.shtml
发表于 2011-5-8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的观点。重在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楼主| 发表于 2011-5-11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allendyj 发表于 2011-4-21 08: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键是拆迁

公安部发文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
中广网北京3月4日消息(记者汤一亮)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公安部近日制定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否则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安部下发的《2011年公安机关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中有很多条规定,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只是其中的一小段话,但是却引起了人民极大的关注。意见中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现在在一些地方征地拆迁的现场,有时候会出现公安民警的身影。“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也就是说民警参与征地拆迁不是在执行公务,是不属于警务活动范围的。我们也注意到,大部分民警在拆迁现场他们到那里去也是心不甘情不愿的,违心的成为了民众心目中的恶警。所以公安部出台这份意见,明确指出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要认真执行国务院严禁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禁止民警去参与整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意见出台以后,民警对这个意见都是拍手叫好的。

关键是规划------依新城乡规划法规划-----具有科学发展观的规划。
重点是拆迁------依宪法、物权法、新拆迁条例执行。

发表于 2011-5-14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佛曰:“前世的次回眸才换来今生的一次擦肩而过”我宁愿用来世的一次擦肩而过来换得今生的次回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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