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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坚守良知

涪陵区原优秀党委书记白明宗是怎么变成重伤罪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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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23:48 |
顶起

发表于 2011-8-8 00:00 |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是犯罪

发表于 2011-8-8 00:09 |
这个给力了。

发表于 2011-8-8 00:55 |
法律成为黑法利用的工具!

发表于 2011-8-8 17:37 |
继续关注!

发表于 2011-8-8 18:00 |
呵呵,不发表评论了哈。

发表于 2011-8-9 00:11 |
为正义而顶!!!!!!!!!!!!!

发表于 2011-8-9 00:36 |
这回涪陵区纪委,检察院和法院玩笑开大了我,顶起

发表于 2011-8-9 06:38 |
为正义而战

发表于 2011-8-9 17:54 |
黑法们还有人性吗?

发表于 2011-8-9 19:06 |
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没有开庭,却公然在“判决书”中认定:“经查,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是合法进行的。……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为此,我受当事人委托,依法对本案提交《释疑申请》和对当事人2003年6月9日等笔录进行《司法鉴定申请》,三中院既不依法释疑,更不依法鉴定。我把由法院复印出来的所谓的证据摆在他们面前,问检察人员伪造的证据是否合法?为何逼迫证人姚元“退赃款”12万元?为何判处当事人12年重刑,居然连“自己”的“供述”都看不到?他们先是吱唔我“去找上面”。我再三声明,你们是终审机关,判后释疑是法院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难道三中院只行使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在无赖的情况下,立案庭王心平、信访科刘晓敏便声称:“我们到涪陵区检察院看了,有录音录像”。
               真是荒唐至极!因为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只有两种用途。一、佐证笔录。但依法应注明笔录随案卷移交并当庭验证;二、作为独立证据使用。但必须当庭出示、验证、质证。在一审庭审质证中涪陵区检察院没有出据录音录像,在一审《判决书》中找不到这一证据记载,倒是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在一审《辩护词》中清楚说明并证实:“……也可以按规定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但遗憾的是,侦查人员什么都没有做,而恰恰是违反规定、违背常理地冒签犯罪嫌疑人的签字。……公诉人对此并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关键是不管是在任何情况下,作为侦查人员都绝对不能违法代替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难道在法治的中国还有先判刑后找证据的吗?
               难道那些害群之马就能把人民法院当成他们家的变宝器,想要什么就变什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0条规定:“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更叫人质疑的是:既然有录音录像为什么不直接面世?还要冒着违法的风险搞暗箱操作!是不是因为录音录像是把“双刃剑”,它既能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更能揭穿不法分子们诱供、逼供、弄虚作假等不法行为?            




              这我们可想而知,对一个与死亡几乎没有区别的人制作出如此“笔录”,那是何等的“高人”!7年来我们一直求教专家教授们解惑,但都无收获。可邹晓渝却非常痛快地给解了:“案卷中虽然没有病历(一审庭审时当庭出示并递交法庭记录在案),我认为休克状态可能不是一直休克,偶尔有清醒的时候啊,况且笔录里的内容对答是清楚的;2003年6月9日的‘询问笔录’结束时间为2003年5月9日确有‘瑕疵’,但不影响定案(《最高法院明确刑事审判工作六项指导原则》第五项:“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按照这一裁判标准,果断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当我听后,吓得我魂飞魄散,因为就他这“瑕疵”,就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95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2条、第136条“瑕疵”掉了。

        更可怕的是邹晓渝不但可以把法律“瑕疵”掉,还可以从天上掉下所谓的“录音录像”。他说:“二审法官到涪陵区检察院看了,有‘录音录像’并作了记录。’”这“录音录像”一审庭审时没出现过,证据移交卷综没有记载,当事人和辩护律师没见到过,试问:二审法官是怎样伙同检察人员弄出“录音录像”的?二审法官在二审又为什么不敢开庭?能判人12年重刑的“录音录像”为什么就不敢示人?难到是国家机密!!!

      如果邹晓渝的邪说成立的话,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50条:“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之规定就只能含冤九泉了,剩下的就是邹晓渝等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想判谁就判谁了!!!

转                 维权的脚步不能停

发表于 2011-8-9 23:46 |
维权的脚步不能停

发表于 2011-8-10 11:28 |
法律已成了执法者个人挥舞大棒、任意宰割百姓的武器。这也应该是白明宗一案的制案造案的真相、申诉状告无门的真相。
  中华民族哀哉!中华民族悠哉


发表于 2011-8-11 07:10 |
庞大的组织啊
  
  如果一个人没有后台,没有底气,是不会这么嚣张的

发表于 2011-8-12 14:47 |
qpzm2011 发表于 2011-8-11 07:10
庞大的组织啊
  
  如果一个人没有后台,没有底气,是不会这么嚣张的

谁在玩死中国的法律,使人心积恶、社会积恶和使人性、道义沦丧的罪魁祸首就是司法的高度腐败!

发表于 2011-8-12 23:24 |
纪检部门失职比官员腐败更可怕

发表于 2011-8-13 06:43 |
涪陵区原优秀党委书记白明宗是怎么变成重伤罪犯的?
    我看了有几个疑问:1.当事人是2003年6月8日被带走的,为什么有份询问笔录是2003年5月9日?难道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有未谱先知的功能?2003年5月9日当事人在哪?为什么把口供都取了还放他出来,直到2003年6月8日才抓了? 2.他这能判死刑吗?不能,那为什么要畏罪自杀呢?没有理由,那他是怎么从医院的三楼跳下来的了?并且还有人严密看管? 3.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即使不用药,也有床费吧,医生也要检查吧,医院怎么会没有病历呢?摔成那样不用药? 4.都下了病危通知书了,还能说话几小时,让检察院的取口供?他是大学毕业,既然几小时的口供都能取,他自己签字就不行了?要检察院的执法人员代当事人签字?他都能按母印,就不能签字?那么只有一种情况------当事人当时完全没有意识,跟死人没有什么两样,而他按的母印是检察院的执法人员帮他完成的。 5.司法鉴定字不是当事人签的,那么法院又以什么判他的罪的呢?


当今老百姓为何控告无门?法律是聋子的耳朵吗?人治还是法制?问苍茫大地,谁主公道?

发表于 2011-8-13 08:23 |
检察法院为何明目张胆徇私枉法,以身试法?

发表于 2011-8-13 09:36 |
只有公开,才可能有公正,才可能有正义。
---------顶贴,就是要顶出公开,顶出公正,顶出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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