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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血泪控诉:雅安黑心医院医死全国劳模,造假逃避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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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5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让人痛心,深表遗憾,楼主请节哀。:handshake
发表于 2011-5-25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楼主没有向医生送红包哦?不然怎么会有这样的事?

发表于 2011-5-25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谴责。。。

发表于 2011-5-25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不要脸了!有这样的医生!真是该下地狱!一点没有责任心!该有人出来解决这事啊

发表于 2011-5-25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不要脸了!有这样的医生!真是该下地狱!一点没有责任心!该有人出来解决这事啊

发表于 2011-5-25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部门该解决这事啊!寒心啊
发表于 2011-5-25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你们真的是“人命”医院,这种低级的作假方式也在用,是不是你们上级主管部门培训的时候没有认真听啊,作假一定要做的干净嘛,你看这次卫生局也被你们牵扯进去了不是,看你们这个院长可能也当不了多久了啊,卫生局再怎么保护你们,但是他们还是得给老百姓一个公正的答复吧!
     话说回来,今天看到这个帖子的时候真的太惊奇了,医疗行业很乱、很差。。。。。。这些我们老百姓都是知道的,但是像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这样草菅人命,说实话,真的是太让人痛心疾首了。鼓励刘家一定要将正义进行到底,一定要捍卫属于我们老百姓那点所谓的公平与正义。全国人民都会支持你的。
     在此也奉劝院方,一定要站在人民的角度做事,出了问题我们不能够只是一味回避、敷衍塞责,问题永远都是要解决才会了的,依你们现在这种态度,就是受害者家人服气,我们老百姓也不会服气的啊,态度诚恳点,自己错了就要面对现实,认真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受害人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让死者在酒泉之下能够安眠、给以后的患者吃一个定心丸。错误永远都是错误,事实永远都有真相大白的一天。
     雅安市卫生局及相关部门的领导们,你们面对这种医疗事故也要认真查处,我们老百姓都看到你们如何给死者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怎样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交代!
     关注!关注!再关注!如果满意满意答复我们将会同网友们到各个论坛发表你们的丑恶行径!
     相信共产党会给老百姓一个公平。。。!
     。。。  。。。!

发表于 2011-5-25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1-5-26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掌握好病历资料等证据才好维权及投诉等。  不知当初作尸检没有,这可是关键证据。

发表于 2011-5-26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善良百姓,老妈是真正的白衣天使,老爸是老革命!我们的传统和所受到的教育都是正统的,在老妈命丧医院之前,看到的整个世界都是政通人和,每个人是善良的,每个党员是先进的,每个官员是负责的,每个白衣天使是纯洁的……。为人处世为别人想得多,克已以自律!而老妈在医生的“精心呵护”下痛苦万状的离世,让我对这个世界有了新的认识……。首先白衣天使不再纯洁!为了捞钱不顾一切,医德医风败坏。在将我母亲治成危重病人后为骗取签字而说的:“你不要伤心嘛,你把这个签了我们就尽力抢救!”:'(:'(:'(

发表于 2011-5-26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我妈死后为什么不作尸检的情况说一说:在我妈死亡后,老爸找医方质疑死因,那内科主任拿出早就准备好的我妈的病危阶段做的心电图进行掩饰(这时入院时打的心电已不在案卷中),我们不懂医,不知什么是心律扮演,只看见那张报告单上密密麻麻的符号,只知道是我妈的心脏是医生所讲的早就有心脏病到了医院突发了!尽管亲戚们说短短几小时就死了,这内中必有蹊跷,要求停尸闹事。但老爸这样说,医院与我妈无仇不至于这样做。极力反对为死因讨说法并采取行动,也反对尸检,说谁要是让老妈再受到伤害他要跟他拼命!老妈走了对老父亲而言是一个巨大而无情的打击,出于孝顺只好迁就他。在将老妈安葬后,怀着些许疑问我们去医院结清费用并复印了当时的病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就是这份由医院盖章认可的病历中发现了医院救治我妈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负责任且前后矛盾的过错之处。同时那证明我妈没心脏疾病的首次心电图凸现重要性,医生在11点40分的医嘱可证明!可这张心电图他们隐匿起来,拒不提供。追问它的下落院方顾左右而言他。

发表于 2011-5-26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大家病历是医院制作、形成、保管的,把重要的证据藏匿起来,把对患方不利的证据提供出来!试问这样的“鉴定”的结果对我们公平公正吗?作个不大贴切的比方:街上二人发生口角后演化为打斗,其中一人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对方杀死(此景刚好有路人看到),凶手是孪生兄弟中的一人,而杀死的那人刚好是兄弟生意上的竞争对手。杀人者逃离现场,并将沾满鲜血的衣物和凶器藏匿于山洞。随后公安部门勘察案发现场,结合目击证人的供词而锁定嫌犯,但此人拒不认罪和藏匿之物一时难以找到。仅凭目击证人的指证就能草率结案并以量刑吗?

发表于 2011-5-26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打掉黑心医院及保护伞

发表于 2011-5-26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性命相托的医生:他们谦谦的笑容下包裹着冷漠的心,他们的灵魂并不象白大褂那般的素净,长期的职业疲倦,使他们早已丧失了对生命的珍重与敬畏,而丧失了这一切,就让天使的优美变得狰狞,本来是获得怜爱的医院演变成埋藏杀机的可怕之地――我就知道有许多病人如果不进医院还不至于遇难。

发表于 2011-5-26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五月十四日凌晨通过邮箱发给雅安市徐孟加书记、刘守培市长的“藏匿罪证,推脱罪责,侵犯人权,行政主管部门与医院联手演双簧”的情况反映,至今十多天过去了,也没见两位领导有指示!
是忙于事务没见到,还是视之不见,准备继续让下属胡来?

发表于 2011-5-26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医院是黑。 应按重大医疗事故罪追责,建议公安机关介入。地方也许会保医院,毕竟医院是当地名企,不想搞垮。 但人命关天啊

发表于 2011-5-26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白痴,你想在中国要人权?

发表于 2011-5-26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28号
--------------------------------------------------------------------------------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的请示》(黑卫医发〔2004〕60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答复如下:
    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二、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三、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此复。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华医学会。
卫生部办公厅2005年1月21日印发


发表于 2011-5-26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上述规定,若医院伪造病历成立。医院应当承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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