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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播报] 副局长“因公酒驾”所以不入刑,这理由太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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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6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眉山市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5月3日因醉驾被挡获。但当地公、检、法在开了多次碰头会后,却因宿仁训的醉驾行为情节轻微,且是“因公喝酒”,对是否追究刑责,不能定夺。于是,交警按照《道法》新规,暂按“酒驾”开出了罚单,处以行政处罚。警方表示,要待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依照解释进一步追责。(5月25日华西都市报)

  今年5月1日起,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可谓大快人心。“酒驾入刑”实施近一个月,各地交管部门纷纷开展行动,揪出胆敢以身试法的酒驾第一人,按照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加以重犯以示以儆效尤。

  这其中最令人瞩目的莫过于独角戏——《酒桌的你》的男主角,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驾入刑事件。2011年5月9日晚,高晓松因酒后驾驶,造成四车追尾。10日下午4时15分,高晓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就在同一天,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发表一番耐人寻味的讲话:并非所有酒驾都应入刑,张院长的意思就是说,那种轻微情节的酒驾者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罚款加教育即可。对此,对醉驾行为早已深恶痛绝的公众可不干了,纷纷质疑最高法此举是为醉驾入刑留口子。不过,醉酒驾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高晓松同志显然不属于这个法律留口子的“保护对象”,最终高被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连高晓松这样的公众人物犯法都概莫能外地被刑拘,其他诸如北京“酒驾入刑”第一人的李俊杰等人就更加逃脱不了,几乎都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那么,最高法关于“酒驾入刑”留下的法律口子到底给了谁?

  眉山市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是个敢吃螃蟹的人。“酒驾入刑”刚刚实施的第三天,即5月3日,宿局长就因醉驾被交警抓个正着,成了该修正案实施以来,公职人员醉酒驾驶的第一人。局长是酒驾了是没错,可入刑了没有?没有。在局长酒驾事件发生之后,公检法三部门一贯地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协调各方,经多次开会讨论研究,暂时忍痛割爱地决定:对局长罚款1900元、暂扣驾照6个月。对于这一处理结果,三部门的理由则是:因宿局长的醉驾行为情节轻微,且是“因公喝酒”,对是否追究刑责,不能定夺。警方则表示,要待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依照解释进一步追责。

  因此,我们有足够理由怀疑,“酒驾入刑”的口子就是留给了宿仁训局长们。也许,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不日将出台,但恐怕对宿局长“酒驾入刑”的追责早就不了了之了。不过,最让人难以理解的还是这个有才的“因公喝酒”。

  啥叫“因公喝酒”?据新闻报道,身为县水务局副局长的宿仁训,带队开展全县农饮水工作。忙活一天后,晚上,他与多位工作人员一起,来到县城某餐馆吃饭。席间,宿仁训喝了一两白酒和两瓶啤酒,此为“因公喝酒”。饭局过后,宿局长毫无领导架子,不仅坚持自己驾车,且自告奋勇地送同事回家。于是,局长“因公喝酒”发展成“酒后驾车”,醉没醉不知道,只知道,局长被不留情面的交警拦下了。不过,“因公喝酒”却救了局长的驾。目前,该局长仍在岗辛勤忙碌。

  那么,“因公喝酒”是否真能成为宿仁训局长逃脱刑责的理由?我以为不然。局长带队开展全县的饮水工作,忙活一天很累,却是分内之职;忙完之后聚个餐也十分合理,可无酒不成席,推杯换盏之间,经不起下属们的劝酒,宿局长喝了一两白酒和两瓶啤酒。按理说,白天忙活一天的饮水工作确属“因公”,但忙完过后的聚餐喝酒也属公务范围?如果属于,那是不是可以说,“因公聚餐”和“因公喝酒”吃喝用的都是公款?

  就算“因公喝酒”勉强成立,那因公喝完酒之后,宿局长的“酒后驾车”也属公务活动,美其名曰:因公酒后驾车?这岂不让人笑掉大牙?

  其实,“酒驾入刑”的规定中早已明确:公职人员醉驾或将面临解职处分。也许,本事件中的宿局长酒量好没醉,且其酒驾行为并没有引起严重的后果,但如果,以局长的“因公喝酒”作为其逃脱刑责的理由,那将是对“醉驾入刑”修正案的一种讽刺和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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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6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法不轻敌呀

发表于 2011-6-12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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