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9日8时许,30岁的祝某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带着朋友途经朝阳区燕锋商场南侧,一辆小轿车正常倒车,将祝某连人带车剐倒。剐蹭事故发生后,祝某一直在跟小轿车司机理论,小轿车司机只好报警。随后,赶到的警察发现祝某不但无证驾驶,而且还喝了很多酒。经司法鉴定,《酒精检验报告》证实祝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5.0mg/100ml。检察机关认为,祝某在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自今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醉驾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还有很多摩托车驾驶员存在认识上的重大误区,以为“酒驾”只是针对汽车司机。
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和相关解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的类型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小型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摩托车显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醉驾”摩托车当然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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