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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播报] 有一种罪行叫“依法强拆” 其实全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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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7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后一段时间,“依法强拆”这个词或许会流行于官方话语场。

    中央就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放了狠话,要求“确保再无暴力拆迁”。不过,大部地区除了动迁和“流转”,地方经济增长点与官员“暴发点”实在难找了,强拆背后有形或无形动力的驱动力依然强劲难违。况且,迄今也未见地方主要官员因恶性强拆事件而被问责。所以有理由认为,期待终结暴力拆迁还为时过早。

    同时,中央下文将迫使地方“下有对策”。预计地方权力会应“中央要求”做出行为调整。今后,强拆还会继续,但将涌现一批高举“法律挡箭牌”的官员,许多地方将“被迫”滥用法律程序与形式而非法作为。

    强拆还是那个强拆,而“行动代号”全换了,所有强拆均美名其曰“依法强拆”。这倒不是地方权力面对新局面时拿出的新办法,而是以往经验和一贯做法——不管发生了多么恶劣的罪行,地方权力从未承认过自身曾经“非法行政”。地方权力一直都是依法的,所有强拆与由此引发的恶性事件,都是政府“严格依法”所导致的结果。权力的逻辑是这样的:无论做什么,无论做下什么孽,我都是依法的。

    事件性质越是严重,影响越是恶劣,地方官员的“法律挡箭牌”就举得越高。事情搞砸了,捅了大漏子,要官员承认一点违法、违规之处反而更加困难。为了推卸责任,他们在喋喋不休强调自己“依法”的同时,还会“加倍违法”,以再一次犯罪,去“补救”上一个罪过。

    国土部针对“近期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恶性事件”下发紧急通知,但“近期恶性事件”中的最恶事件,却不被文件和媒体所提及。其为难之处在于:那是烈度高于自焚式反抗的激烈反抗——正因如此,反倒不便重责惹祸官员了。

    此处有个悖论很纠结。对强拆表示节制,对被强拆表示同情,甚至认定强拆不对都可以,但只要出现了反抗强拆的事态,那就不好说了。其原因,大概出自一个不便出口的理由:反抗强拆,其实也反抗了别的。

    5月5日媒体报道“哈尔滨抓捕18名暴力阻止强拆人士”。警方称,为达到阻碍政府依法强迁、取得不合理拆迁补偿的目的,被拆迁居民纠集20余人,携带凶器,在强迁现场围殴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11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5月2日,辽宁盘锦发生暴力强拆事件。拆迁人员踹门进房被店主持日本刀捅成重伤,另有3人轻伤。伤人者已被刑拘。

    这两起事件因违法强拆而发生。所谓的“不法分子”都是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守法公民。他们生生被强拆的权力逼成了反抗者,事后又被“依法”的权力诬陷为“不法分子”。任何一位犯罪问题专家都可以告诉官员:你的行为能把成群的守法良民、无过错人士于瞬间变为“暴徒”,你才是真正的不法分子。从“维稳”角度说,“不稳”也是担负维稳之责的官员拨弄的。

    强拆前经立项审批,手续完备、证件齐全,可以作为官方强拆“依法”的证明吗?不。这不过是为了便于对上应付和宣传愚弄,在抢掠之前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工作而已。

    需要对相关官员点明一个“被无知”的常识:你的强拆是否依法,并不取决于你所有的作为;被强拆一方的财产、权利是否合法,即“判决”你合法与否的全部依据。没有疑问,合法财产与权利被抢夺、被毁坏,那抢夺或破坏的一方即非法、即犯罪。

    遵从新拆迁条例,即便官方做完单方的所有手续,没有业主同意、补偿还没到位,拆迁也是非法的。不仅动用了暴力才算非法,就连“软暴力”如威胁或中断供水、供电等行为,也已经被明确规定为“非法方式”——自封“依法强拆”,其实全无法律依据。

    有人这样反驳我关于强拆问题的观点:“对那些抢占公共用地,违法建筑,趁机敲诈公共利益的,就是要强制拆迁!”这话说的对,但这里故意错认了对象。现在权力调动暴力对付的是被征收人,那是些应该接受补偿和安置的国民。一般老百姓连合法财产都守不住,抢占和敲诈“公共”无从谈起,而敢于抢占、敲诈公共利益的人,至少也是个强权单位,或者是个有权力做内应的涉黑分子——应该指出,地方权力为此出手的暴力的确很少,这方面确实是个薄弱环节。

    中央之所以提出一揽子式的“确保再无暴力拆迁”,其实就以在征地拆迁这一领域不存在“依法强拆”为前提。好了,今后,让我们倾听并观察,都是哪些地方、哪些官员喊着“依法强拆”去抢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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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7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行政长官已经习惯于无法无天,"我就是法"了.

发表于 2011-6-18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对抗很简单  直接把受益人干掉。

发表于 2011-6-20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0246813579 发表于 2011-6-18 11: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其实对抗很简单  直接把受益人干掉。

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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