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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请求资阳市委李佳书记纠正安岳法院剥夺公民胡代国代理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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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1 11:29 | |阅读模式
再次请求资阳市委李佳书记纠正安岳法院剥夺公民胡代国代理诉讼的权利

尊敬的资阳市委李佳书记,您好!
请求人:胡代国,男,出生于1949年12月27日,汉族,大专文化,安岳县川剧团退休职工,住安岳县凤山路423号,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请求人:安岳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杨江涛。

请求目的
第M次请求尊敬的书记要求安岳法院依法宣布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胡代国为其他委托公民代理诉讼的权利。
事实理由
安岳县法院分别于2010年5月、6月、7月、2011年6月1日、6月7日共五次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胡代国在该院(除民一庭、永清法庭以外)为其他委托公民代理诉讼的权利。请求人曾经于2010年8月30日下午四点左右在李佳书记的办公室当面向尊敬的书记投诉过此事无果,后又多次向李佳书记信箱投诉,多次向县委钟毅书记及其相关部门投诉,法院仍然没有恢复请求人的代理诉讼权,更无法理解的是于2011年6月1日、6月7日,安岳县法院民二庭和行政庭分别剥夺请求人为委托人王光明、唐成明代理诉讼的权利,导致王光明的案子只好延期开庭审理,导致唐成明的行政诉讼草草开庭审理。故一个小小的合法诉求,书记一句话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被迫网上信访投诉,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请领导见谅。
  请求人认为:
    第1、胡代国曾经是1964年县人大代表,82年电子专业大专毕业生,2004年上了中央电视台的新闻人物;而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民主活动的权利。法院剥夺胡代国的诉讼代理权是违反宪法和三大诉讼法以下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2、法院在立案受理告知上载明:当事人有权委托1-2人做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并没有限制不能委托公民。法院剥夺当事人的委托权利是不讲诚信、属于侵权行为。
第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58条:“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安岳法院口头决定不予许可当事人委托公民胡代国代理诉讼的行为违法、侵权。在这建党90周年大庆之际,请求资阳人民最尊敬的李佳书记依法及时纠正,支持请求人的合法诉求。再次谢谢书记!
      此 呈
                                 请求人胡代国
                                                     201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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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3:41 |
强烈支持中,政府现在太蛮横了。

发表于 2011-6-28 18:53 |
回复 温玉轩主人 的帖子

一个小小的合法诉求,书记一句话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被迫网上信访投诉,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请领导见谅。

发表于 2011-7-2 09:30 |
asd1227 发表于 2011-6-28 18: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温玉轩主人 的帖子

一个小小的合法诉求,书记一句话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被迫网上信访投诉,也是不得已 ...

回复 多功能 的帖子

胡代国这次网上发公开信,就是希望李佳书记给胡代国解坎,兑现李佳书记去年8月30日的承诺!

发表于 2011-7-4 12:45 |
如何剥夺公民胡代国代理诉讼的权利的哦,请说说哦

发表于 2011-11-18 11:10 |
路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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