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乐山林权纠纷村干部以权强欺负村民
在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和平村八组有这样一户村民,一家四口,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不息”的平淡生活,家中目不识丁的父母已经年过六旬,一双儿女也因家境贫寒早早就踏入了社会,靠着辛勤劳动,一家人过着与世无争,平静祥和的生活。他们家生活在乐山山区,拥有属于自己的一份林权,俗语说靠山吃山,他们就依靠着一片山林过活,一家之长叫张兴有。
然而,就是这样一户村民,却因为一片山林得罪了该地的村长书记,导致发生了后来的一切,平静的生活就此蒙上了一层阴影,事情经过还得从1980年说起……
1980年,政府落实林业两制填发林权证时候就给张兴有家颁发了属于自己的一份林权证,林权证上明确标注了属于张兴有家的林权。由于当事人张兴有家不认识字,1983年在分配公山的时候,不清楚哪块山林是属于自己的张兴有家根本不知道自己的那块山林被当做公山给分配,恰恰产生纠纷那块山林在当时被同村张正明(时任村长亲戚)家作为公山给分配了,并且一直以林主身份自居。2000年,当张兴有家发现自己林权证上所属的山林不正确时(实际林权要比林权证载明的面积要少很多),便向村上提出要求归还已经给了张正明的林地,当时经过村民委员会讨论也认定,林权使用问题应以林权证上载明为准,即认同了纠纷林地为张兴有家所有。
故此,张正明家一直耿耿于怀。到了2009年了,1980年颁发的林权证需要申领新证了,张兴有按照法定程序到乐山市五通桥区申请新证,但是遭到拒绝,原因是张正明家同时也提出了申请要求给他家颁发该纠纷林地林权证。为此,两家因为这块林地均提出了不同异议,希望乐山西坝林业部门把该林权判给自己所有。
通过所谓的调查走访,乐山西坝镇镇政府在林业站工作人员杨玉华一手炮制下在2009年11月9日做了裁决,裁决上将那块林权纠纷全部判给了张正明家。原因是那块土地是1983年作为公山就已经判给了张正明家。他们没有不采信张兴有家的林权证,将林权证这一重要证据给一笔带过了。裁决书见附件1: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人民政府关于对和平村8组张兴有与张正明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西府发【2009】13号)
该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楚,存在明显的偏袒,张正明家和当地村干部关系密切,张兴有家只是普通百姓家,没有任何权势才导致结果这样。我只想质问一下这些当官的就那么目无王法了吗,还说按照森林法进行判决的,还说以法律为准绳,得了吧,这些客套话我也会。
森林法第三条规定“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是森林法,他们明白这条的意思不》??
请问,一个村干部何以来如此权力,滥用职权,一个政府文件居然就这样下发了……
张兴有一家在收到该判决书后犹如收到了一张“死亡判决书”,面对如此的判决,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后来,张兴有家想到了法律,想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9年末,张兴有家一纸诉状将五通桥区西坝镇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西府发【2009】13号文件,将该林地判决给张兴有家,经过法院调解处理,最终做了庭外调解,要求西坝镇政府依法撤销了西府发【2009】13号文件,并重新裁定该林地纠纷。在随后诉讼过程中,西坝镇人民政府又作出西府发【2009】14号处理决定,撤销了违法的西府发【2009】13号处理决定,申请人收到法院转给的西府发【2009】14号处理决定,即撤回诉讼,终止了本次诉讼程序。
但是,杨玉华在后续的处理程序中,该回避而不回避,继续一手遮天,致使张正明私下出具文书,声称要将该争议林权退给集体,从而让申请人换发新林权证时遭遇障碍,更发生了村干部2010年1月2日违法组织村民投票决定是否给申请人填写、换发新的林权证的荒谬事件。
后来,张兴有一家多次找镇上要求解决此事,但是均未得到有效处理反馈。青天白日,朗朗乾坤,如果任由有关人员黑白颠倒、是非混淆,葫芦官乱判葫芦案,那不仅是对人民政府公信力的巨大损害,更是对老百姓财产权利的肆意践踏,对代表公平正义的国家法律的公然挑衅。
申请人用很大的篇幅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说明了西府发【2009】13号处理决定是错误的,西府发【2009】14号处理决定撤销该处理决定是正确的,该争议林地的权属当然属于申请人。现在,以张正明不合法的退还集体声明而主张权属归于集体则更是无稽之谈,申请人林权证上虽然面积数字填得较小、面积单位也没有记明(系当时填写人出于税费方面的考虑造成,其他村民的林权证也有相同的问题),但四至是清楚的,该四至范围内的林地经过申请人家庭多年来的管理维护,林木繁茂、生机勃勃,试图以此对申请人换发新证设置障碍,减少申请人林地范围,显然是完全不可能的。
另外,在上世纪80年代填发林权证面积时,几乎所有的农户都存在按照比实际面积小得多的数字填写的,为何其他农户就能顺利办理新证,而唯独申请人就困难重重呢?按照对待申请人的逻辑,是不是其他村民换发新的林权证时,也要抠出多余的作为集体共有的林权呢?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五通桥区西坝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西府发【2009】13号处理决定,与申请人合法有效的林权证相抵触,其认定的事实完全错误,是承办人员杨玉华玩法弄权办人情案、关系案的结果,依法已经被西府发【2009】14号处理决定撤销。为此,申请人换发新证的请求不应该再受到任何阻碍,在撤销西府发【2009】13号处理决定后的行政程序中,原承办人杨玉华必须回避而不回避,甚至还在不断给申请人设置障碍,转移矛头、制造矛盾,挑起群众斗群众,打击报复申请人,因此申请人要求:依法及时给申请人填写、换发新的林权证。
希望有正义感的观众帮忙顶下,争取有部门、有正义之士介入调查,还原事实真相,给老百姓一个说法说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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