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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严惩醉驾致无辜群众死亡事件的元凶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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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21:06 | |阅读模式
尊敬的巴中市委李刚书记:
     我们是“7.8恶性道路交通事件中死者张波的战友,自事件发生以来,未真正得到肇事方的一点点慰藉,使亲友深感悲痛和气愤,恳请李书记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关注此事。
     严惩的事实及理由是:201178凌晨355分左右,受害人张波(巴中市先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下夜班回家在途经巴城三号桥上人行道

中段时,被醉酒的驾驶员李明驾驶川Y66985号奇瑞越野车自三号桥由北向南行驶,突然横穿公路10多米长驶向车行方向左侧车道并冲上约20多厘米高的人行道上撞倒在地,人压在车头下,桥护栏也被撞烂,在场群众见状前去救人,终因李明并未下车救人而是加大油门致无法营救,目击证人眼睁睁看着李明当场将张波活活碾死,现场非常惨烈,令人目不忍睹。
     李书记:我们家张波走自己的道,与李明行进的公路相距甚远,毫无关系,却无缘无故被致死,实属天大的冤枉,天理不容,究其根源完全是李明醉驾惹的祸,其主观恶性巨大,手段残忍,无法得到亲友和人民大众的宽恕和谅解。特别是在我国当前严厉打击惩治酒驾和醉驾违法犯罪行径的今天,李明公然顶风作案,我行我素,狂妄自大,简直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视公共安全于不顾,视人民生命为儿戏,将一条鲜活的无辜生命夺走,给受害人一家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精神  和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不良影响,自我国制定“酒驾违法,醉驾 入刑”的制度以来,发生了轰动全国的陕西药家鑫醉驾致人死亡案,已被司法机 关判处了极刑,前不久震惊我们本城的康太平醉驾致人死亡案,近日亦由司法机 关进行了严厉的处罚等等这些血腥的案件,令人深省,而李明置若罔闻,不吸取 教训,把古训“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抛到脑后,公然以身试法。由此可见李明的行为是赤裸裸的犯罪行径,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惩。
     为此根据我国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精神,特提出请求,希政法机关严惩元凶,并责令元凶赔偿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彰显法制的威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唯只有如此死者才在九泉之下得以安息,亲友才能化悲痛为力量。我相信人民的父母官李书记定能为民做主伸冤,为死者讨还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理。
                                    
                          谢谢!




强烈要求人:战友

                                                                                                                                       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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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21:23 |
三号桥中段2011年7月8日凌晨三号桥发生车祸,一人当场死亡,听说司机醉驾。



三号桥中段2011年7月8日凌晨三号桥发生车祸,一人当场死亡,听说司机醉驾。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21:34 |
我相信巴中的父母官及各级有正义的朋友会帮助受害者的!

发表于 2011-7-25 23:17 |
狗头铡伺候

发表于 2011-7-25 23:40 |
:@:@ 对待这样忽视法律的人要给与最严厉的惩罚!

发表于 2011-7-25 23:41 |
有个车,有点钱,喝点酒就不得了!

发表于 2011-7-26 02:36 |
苍天无情 发表于 2011-7-25 21: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相信巴中的父母官及各级有正义的朋友会帮助受害者的!

晕死,又见父母官!谁是谁的父母?老百姓才是官员们的衣食父母!唉!:dizzy:

发表于 2011-7-26 02:50 |
巴中啊,巴中,我拿什么说爱你,一直挺关注家乡,也一直想回家乡发展,可惜,回家的第一感觉就是:街上的车,感觉是日本鬼子的坦克,进村扫荡的感觉。     摩托车更是飙。   
   到处是警察有个卵用,人家大城市没见那么多警察,治安那么好。
巴中人的素质。哎,这个再不想谈,真的是哎。
   换一个领导,给全城百姓,全市百姓带来新的莫大的希望,但是走后,都是失望而溜。神马都是卵的。

发表于 2011-7-26 02:50 |
哎,巴中,巴中啊,我如何说爱你。

发表于 2011-7-26 02:51 |
:@:@:@:@:@

发表于 2011-7-26 02:58 |
:@:@:@

发表于 2011-7-26 07:26 |
:(:(

发表于 2011-7-26 07:34 |
严惩不贷

发表于 2011-7-26 07:42 |
应受法律的严惩!!:@

发表于 2011-7-26 07:59 |
  这件事不须要李刚管,走正常途径吗

发表于 2011-7-26 08:05 |
严惩!

发表于 2011-7-26 08:07 |
应该严惩不待!

发表于 2011-7-26 08:37 |

应该严惩不待

发表于 2011-7-26 08:46 |
相信法律

发表于 2011-7-26 08:52 |
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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