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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普通公民致四川省委书记刘奇葆同志的一封信——司法腐败由谁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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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4:20 | |阅读模式
一位普通公民致四川省委书记刘奇葆
同志的一封信
--司法腐败由谁来监督
尊敬的刘书记您好!
我叫廖光会,女,家住四川省什邡市方亭镇西顺城街220号回收公司家属院3楼4号。今天我怀着沉重而无奈的心情给您写这封信,主要是反映四川省什邡市检察院和四川省罗江县法院徇私枉法,暗箱操作办黑案。
首先,我向您介绍一下事情的原委:
我的女儿康莉,原什邡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办证大厅临时工,负责城东派出所户口迁移和“二代身份证”办理等具体业务,因与什邡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正式民警王美心之间办证款项出现短差,于2008年2月25日被什邡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刑事拘留,3月10日批准逮捕,并由异地罗江县人民法院12月5日开庭审理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什邡市人民法院申请回避),2009年4月22日经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2010年8月19日罗江县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又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康莉有期徒刑3年;康莉再次依法上诉;同年12月7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罗江县法院到什邡市公安局看守所向康莉宣布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律师拒绝到场);康莉于2010年12月9日又向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提请申诉。康莉之所以会坚持不懈地上诉、上访,就是因为什邡市检察院、罗江县法院在审理此案中,随意取舍相关证据,徇私枉法。
案发后,我们就走上了漫漫的上访之路,近三年来,我们寄出的上访信不下千封,上访的部门从市上到省上以及到北京不下百余处,同时,我们也不断地为女儿寻找证据。但是,律师搜集到的证据,法庭均不采信。其实,我们上访的诉求非常单纯而简单,只是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公平而透明地处理此案。难道平民百姓的正当诉求,一定要通过媒体曝光才能得到解决吗?如果是那样的话,我愿意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联系方式:15892469338),并向媒体提供所掌握的一切证据。
对于本案,我参加了每一次庭审,认真倾听了控辩双方的答辩,我认为这是一个错案,其理由如下: 
一、
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宗旨
本案的焦点是帐目不清,简单地说(祥见“刑事上诉状”),王美心收取全市17个派出所的缴款后,首先是存入自己的私人账户,等省公安厅审核的合格数下来后,才按合格数给缴费人员开一张总的收据。即康莉办理“二代身份证”收费的缴款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缴入省财政专户的资金,这部分缴款王美心是开了省财政正式收据的;另一部分是缴给王美心,王美心又存入其私人帐户的资金,这部分缴款王美心没有开任何收据或打收条,王美心只在一个废户口本上记载一个数额。而什邡市检察院在办理此案时,只对康莉电脑的办证数据和缴入省财政专户的资金进行审查,却始终回避康莉缴给王美心又存入王美心私人帐户的资金的审查。如果只审查缴入省财政专户的总金额,而不审查存入王美心私人帐户的总金额,全市17个派出所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短差,按照什邡市检察院的办案思路,什邡市公安局17个派出所的办证员,包括王美心本人都应该受到刑事追诉,并受到刑事处罚。为什么其他人和王美心没有受到刑事追诉呢?难道因为王美心是正式警察就可以享受优待和特权吗?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宗旨吗?
如果王美心收到康莉的缴款后,立即缴入省财政专户,就根本不会引发本案,本案的关键问题就出在王美心的私人帐户上,王美心的私人帐户中既然存入了公款,且这笔公款又引起了司法诉讼,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她私人帐户的资金流向就与本案有着重大关系,而必须提交法庭质证。只要把她私人帐户上的帐目查清楚了,这个案子就真相大白了。然而,什邡市检察院和罗江县法院在法庭上倍加阻绕,拒不将此证据提交法庭质证,这不是枉法裁判是什么?
二、违反刑事诉讼法程序公正原则
发生本案的直接原因是康莉与正式民警王美心之间因缴款发生短差,出现康莉应缴款数额与实际缴款金额不符。康莉与王美心都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当事人,在康莉与王美心之间出现短差的原因还没有查清楚的情况下,什邡市检察院就把引起本案的直接当事人王美心作为证人之一,这种先入为主的预断,势必造成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片面性,最终导致先刑后罪的结果,这有悖于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公正原则。
三、违反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原则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在(2009)罗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中载明:“王美心发现康莉短款后,在向康莉催缴款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多次收钱后未及时向康莉出具收据的情况故在被告人康莉结算短款以后,被告人康莉与王美心之间钱款交接存有疑点因此被告人康莉与王美心结算以后所产生的短款数额不计入挪用金额中”。既然法庭认定王美心在收缴款中存有疑点,德阳司法机关要么是把这一疑点调查清楚,要么就应该本着“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宣告康莉无罪。而不能因为王美心是正式警察,就将此案作为一个悬案,拿一个临时工来充当替罪羊而不了了之。
四、弄虚做假,徇私枉法
2009年12月18日发回重审一审开庭时,辩护人再次向法庭申请调取王美心在案发时写给什邡市公安局纪委的情况说明及康莉在王美心处领取的定额发票的总金额等相关证据时,王美心写给什邡市公安局纪委的那份原始的情况说明,被什邡市检察院办案借走,什邡市检察院在一审和二审均未能提交法庭进行质证,而在发回重审一审中,公诉人提交法庭质证的那份情况说明,根据辩护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核实,该情况说明却是一份经过精心设计的假证据,被辩护人当庭驳回。根据我国“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对证人的询问笔录和证人的工作日志,证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公诉人提交法庭质证的那份情况说明所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证人的工作日志可以证明公诉人提交法庭质证的那份情况说明所写的时间与事实不符(详见“什邡市检察院在法庭上出示假证据”材料,附后);但是,什邡市检察院却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能够证明那份情况说明真实性的相关证据。司法机关既然敢在法庭上弄虚作假,那么要枉法判决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平民百姓有罪,就真的是小菜一蝶。
五、徇私枉法,暗箱操作办黑案
德阳司法机关在审理此案时,提供了证人证言的间接证据,而拒绝提交下列直接证据(律师多次向法庭申请调取这些证据,均遭到拒绝):1、2007年2月7日至2008年1月15日王美心在中国银行什邡支行文化南街分理处的私人账户<账号为:839177001020006380>和中国农业银行什邡支行二代身份证省财政专户的存取款交易记录清单;2、什邡市公安局17个派出所2007年2月7日至2008年1月15日办理二代身份证缴入省财政专户的全部缴款凭证;3、什邡市公安局17个派出所2007年2月7日至2008年1月15日办理二代身份证的统计报表并与电脑数据相核对;4、对以上交易清单、缴款凭证和统计报表进行合并会计司法鉴定;5、康莉2007年2月7日至2008年1月15日在王美心处领取的办理二代身份证定额发票<贰拾元面额>的总金额。并对上述证据进行综合评定。
证人证言等相关间接证据,只能证明差款事实的发生,而不能证明谁是罪犯,只有上述直接证据,才能查清与本案相关联的所有证据,排除其它可能性,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具有唯一性。但是,德阳司法机关一直拒绝将上述证据提交法庭质证,这就明显涉嫌徇私枉法,暗箱操作办黑案。
六、无视法律的尊严
罗江法院在(2008)罗刑初字第45号判决书中,对康莉的罪名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莉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的帐目清楚,证据显示其并无侵吞公款的行为,只有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莉犯贪污罪的罪名不成立,且被告人康莉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备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故亦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罗江法院在(2009)罗刑初字第32号判决书中,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康莉有期徒刑三年。上述两份判决书都是罗江县人民法院签发的,虽然前后两次的审判人员不同。但是一个法院只有一个审判委员会啊,为什么对同一个法律事实,会作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呢?难道罗江法院可以无视法律的尊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吗?
尊敬的刘书记,我今天给您写这封信也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不得已而为之的,因为我们面对的是三个掌握人们生死大权的强权机构,有的证据早已经被篡改了。但是,无论他们怎么篡改,有的证据是无论如何也更改不了的,比如:1、康莉全年在王美心处领取的定额发票的总金额,2、全市17个派出所全年缴入省财政专户的缴款凭证,3、王美心私人账户在银行的存取款交易记录(这三个证据自始至终什邡市检察院均未提交法庭质证,法庭也拒绝律师的调取申请)。这次康莉的申诉,如果没有一位位高权重的领导为我们作主,我们的合法权益是根本得不到保障的。现在,各行各业不愿意亮家丑,向上级领导部门报喜不报忧,大家都能理解,但是,这种光环不能建立在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之上啊。
当今社会讲的是和谐,提倡人性化管理、人性化服务、人性化执法,我一直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千古不变的真理。然而,三年的上访生涯,没有一处给过我们正面答复,所到之处都是给我们作一个登记,然后将材料批转到原藉,最后都是渺无音讯,石沉大海。在中国这个一党执政的国家,还有什么法制可言?人民的安全感何在?政府的公信力又何在?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平民百姓的合法权益到底由谁来维护?而司法腐败又由谁来监督?
  此致
敬礼
                                             一位普通公民:廖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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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9 15:21 |
没用

发表于 2011-12-15 13:25 |
不敢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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