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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朋诗友] [自考复习辅导连载一]外国法制史各章精选复习题一(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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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7:46 | |阅读模式
外国法制史各章精选复习题一(附答案)
第一章
1.什么是楔形文字法?
2.为什么说《汉谟拉比法典》是两河流域法的经典代表?
第二章
1.古代印度法的渊源有哪些?
2.试述《摩奴法典》的基本特点。
第三章
1.谈谈古希腊法的基本特点。
2.什么是贝壳放逐法?
3.如何评价雅典宪法
第四章
1.简述罗马法的历史发展。
2.罗马法的渊源有哪些?
3.简论罗马私法的体系、内容和原则。
4.如何理解罗马法复兴的意义及其对后世法律和法学的影响?
参考答案
第一章
1.答:楔形文字法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的各个奴隶制国家的法律总称,因其文字呈楔形而称楔形文字法。它产生于公元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新巴比伦王国灭亡而逐渐走向灭亡。
2.答:《汉谟拉比法典》作为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为完整的一部法典,较为完整地继承了两河流域原有的法律精华,使其发展到完善地步。它集中表现了两河流域法的法律特点:该法典记录了大量的司法判例;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采用了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法律的涉及面较为广泛,比较重视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并且法典的内容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古代两河流域地区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
《汉谟拉比法典》以其独特的结构体系和丰富的内容,展示出两河流域法系的基本特征和古代西南亚各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是两河流域法的经典代表。
第二章
1.答: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即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的教规教义、典章典籍等,主要有:
婆罗门教类(包括印度教类)
婆罗门教的经典是古印度法最基本的渊源,主要经典是:
四部吠陀
《梨俱吠陀》、《沙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闼婆吠陀》。这四部吠陀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和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是印度最古老最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10世纪。这四部吠陀内容涉及面极广,很多都是关于古印度的各种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各种生活方式。
关于吠陀的注释——《梵书》、《森林书》和《奥义书》
吠陀经典过于古老,不能适应婆罗门贵族的需要,僧侣们便以散文形式注释吠陀。这三部书和四部吠陀一样,都是以后祭司们继续发展婆罗门教教义的基础。
三部经:《所闻经》、《家范经》和《法经》
《所闻经》是关于祭祀礼仪的规定,《家范经》相当于教徒的家庭法规,《法经》则相当于民事、刑事法规,确定了教徒的社会行为准则。
婆罗门教的《法典》——《摩奴法典》、《述祀氏法典》等
这些法典的具体内容不仅包括宗教组织对宗教教义的阐述,也包含了大量规范教徒世俗法律生活的内容。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公元5世纪。在几部法典中,《摩奴法典》最完整、最系统地总结了婆罗门教的全部教规教义,是婆罗门教最具代表性的经典,因此是古印度法最重要的渊源。
佛教类
佛教作为古印度社会中和婆罗门教并行的另一大宗教,其经典也是古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佛教经典的种类比较单一,主要是《律藏》、《经藏》和《论藏》,统称三藏
其他渊源
主要指古印度国王颁布的一些诏令。
2.答:《摩奴法典》是一部宗教经典。它的法典结构顺序是按婆罗门教徒一生生活和修行的历程编排的,充分显示了宗教法的性质。
《摩奴法典》既是宗教经典,又在古印度社会起到法典的作用。在古代印度政教合一的国家里,该法典所阐释的宗教教义被赋予法律效力,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实现了宗教戒律与法律制度的高度融合与统一。
《摩奴法典》涉及多学科知识,相当于一部百科全书。
《摩奴法典》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是种姓制度,种姓制度是其精髓。
第三章
1.答:古希腊法是古希腊各城邦国家多种法律的组合,并非希腊全境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
古希腊未能编撰完善成熟的法典,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运用法的正义观念和公道标准裁断案件,而不是分析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
古希腊法中的私法相对落后,公法比较发达,对后世影响较大。
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较发达。
2.答:《贝壳放逐法》是公元前509年雅典克里斯提尼改革的一项制度,规定每年春天召开一次非常的民众大会,用口头表决的方式提出是否有要被放逐的人,如表决认为有人危害国家利益,破坏雅典民主政治制度,则另定日期,在中央广场由再次召开的民众大会进行秘密投票表决。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应予放逐的人名,如某人的票数超过6000,则此人就被放逐国外10年,但保留其公民权和财产权。这一制度是针对那些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官员而实施的。
3.答:雅典宪法有其民主性的进步性,但仍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主要表现在:
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
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职权。
国家公职人员均由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凡属重大公务,均由集体决定、集体负责。
由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
雅典宪法所确定的民主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具有进步意义,但其实质仍然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有着明显的阶级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雅典宪法虽然赋予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平等权利,但事实上能够参加民众大会享有政治权利的只是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而这类公民只占了雅典社会总人口非常小的一部分。参加民众大会的雅典公民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让农民、手工业者不顾农时和生产,每隔10天就前往雅典城郊广场去开会,仍然是难以做到的。
虽然形式上任何公民都可提出议案,并参加讨论表决,但议案须经复杂的立法程序才能成为法律。民众大会的立法职权得受五百人议会和陪审法院的制约。
国家公职人员虽然是经选举产生,但担任公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年龄、有无不动产、有无纳税能力、是否前国家债等等。
第四章
1.答:王政时期。王政时期是罗马氏族制度解体和罗马国家和法的形成时期。该时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不成文的习惯法。
共和国前期。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是罗马市民法的形成时期。在这一时期内制定的《十二表法》是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
共和国后期。共和国后期是罗马市民法得到发展和万民法形成的时期。
帝国前期。市民法和万民法逐渐融合,法学家活动日益加强,罗马法学研究兴盛,皇帝的敕令逐渐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帝国后期以及东罗马查士丁尼统治时期。法典的编纂是这一时期罗马法发展中的显著特点。
2.答:罗马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
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罗马在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他们通过的决议即为法律。
元老院的决议。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并被授予立法权,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
皇帝的敕令。帝国时期,皇帝的敕令成为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奥古斯都执政时期赋予若干法学家解答法律的特权,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的《学说引证法》,规定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使法学家的著述成为法律渊源之一。
3.答:体系:盖尤斯与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按照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客体和保护方法,将罗马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
内容:人法又称身份法,是对权利主体的身份、资格的规定大致包括人格、行为能力、婚姻家庭等内容。物法包括物权、继承权和债权三个基本内容。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相适应,诉讼也分为公诉与私诉两种。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涉及私人利益案件的诉讼。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罗马国家先后实行了三种私诉程序: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
原则:罗马私法的人法体现了公民在私法范围内的权利平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物法中则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财产权不受限制原则;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
4.答:意义:罗马法为其本质特征所规定,能够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罗马法的复兴为促进资本主义制度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推动了资产阶级统一国家法制的客观进程。
影响:罗马法作为世界古代最为发达和完备的法律,不仅积极地影响了中世纪许多国家,推进了西欧法制的发展进程,也对近代以来的法律与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对近代以来私法的建设与统一具有卓越的贡献:
罗马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形成了罗马私法体系。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都是在罗马法基础上制定的。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
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这种立法技术很受后世学者的重视。而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占有、不当得利等,也多为后世立法所继承和发展。
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章
1.什么是日耳曼法?
2.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3.试论日耳曼法对西欧法律的影响。
第六章
1.试述教会法的发展历程。
2.教会法的基本渊源有哪些?
3.教会法对近代西方法律有哪些影响?
第七章
1.城市法的渊源有哪些?
2.商法是怎样形成、发展的?
第八章
1.伊斯兰法的渊源有哪些?
2.伊斯兰法有什么特点?
参考答案
第五章
1.答:日耳曼法是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时期各蛮族王国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种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它是西欧法律史上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
2.答: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这一特点是指日耳曼法的保护中心和出发点是团体,即家庭、氏族和公社,而不是个人。
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蛮族国家建立后,各王国在适用法律方面因袭固有的习惯,因人而异,对日耳曼人使用日耳曼法,对罗马人适用罗马法。
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日耳曼法是。一些解决各种案件的具体办法,审理案件的依据是以前同类案件的判决。蛮族法典也不过是判例的汇编而已。
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
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尽管日耳曼法中有某些原始宗教信仰的因素,但法律本身并不和宗教教义直接联系,内容中不包括宗教法规,也没有宣布法律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3.答:日耳曼法以其内含的封建因素,促进了西欧封建制度的确立。
近代西欧法律从日耳曼法中继承和吸收了许多原则和制度。法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最先建立了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实现了广泛、彻底的法律改革,但仍然吸收了许多渊源于日耳曼法的习惯法。德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方面主要继承了日耳曼的习惯法,此外还在不动产制度中保留了较多的习惯法因素。至于英国法,其所包含的日耳曼法因素比大陆国家更是要多得多。
第六章
1.答:教会法的演变大致经历了形成、鼎盛、衰落三个时期:
形成时期(公元4-9世纪):最初,教会法的内容只限于规定神职人员的宗教纪律,《圣经》是教会法的主要渊源。公元4世纪时期,教权从属于政权,所以,教会立法在世俗统治者的控制之下进行,宗教会议由世俗统治者主持召开。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早期基督教会的实力受到严重打击,但仍然残存下来。其后,随着西欧封建化的加深,教会势力重新抬头。公元756年,法兰克国王丕平(公元714-768)为酬答教皇为其加冕,赠与教皇土地使之成立教皇国。此后,教会地位不断提高,教会法不仅适用于教徒,对世俗居民也具有强制性。
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1054年,基督教正是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西派教会以罗马为中心,称天主教,成为西欧各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到13世纪初教皇英诺森三世时,教会权力达到顶峰,随着天主教势力的增长,教会法的内容也通过教皇的教令、宗教会议的决议不断完善,教会法院的管辖权扩大到许多世俗事务方面。同时,教会法的研究也出现繁荣景象,出现了不少有关教会法的专著和法律汇编,教会法的内容更加系统,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
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15世纪以后,随着文艺复兴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制的形成,教会地位开始下降。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是罗马教廷的权力受到严重削弱,教会法的适用范围日益缩小。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教会法的管辖范围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
2.答: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圣经》。《圣经》是基督教各派信仰的基础,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不仅是教皇立法的主要依据,而且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使教会法庭活动的主要准则,对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约束力。
教皇教令集。教皇教令集是罗马教皇和教廷颁布的敕令、通谕和教谕的汇编,使教会法的又一个重要渊源。
宗教会议决议。宗教会议决议是由教皇或地方召开的各种宗教会议所制定的决议和法规,是各地教会和宗教法院必须遵照执行的文件。由于宗教会议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封建君主往往直接参与会议决议的制定,批准会议的决议,借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从而更加强和扩大了这些决议的权威性。
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如罗马法。
3.答:教会法的发展传递了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制文明,12世纪至16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也有赖于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作用。
教会法传播的法律观念,伦理道德观念,权利义务观念,价值观念等,为后世的法学理论打上了深深的烙印,并直接影响到西方各国的立法和司法。
在具体制度方面,教会法关于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原则和制度,长期制约着西方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教会法注意对犯人进行灵魂感化和道德矫正,对于近代刑法思想有很大影响。教会法坚持在审判中遵循的良心原则在后来发展成为了西方的自由心证原则。而教会法在刑事诉讼方面所确立的纠问诉讼模式对于大陆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影响更为明显。
第七章
1.答:城市法的渊源有:
特许状。特许状一般由国王或城市所属辖区的封建主或教会颁发,主要规定了城市的基本制度及市民的基本权利。因此,特许状也被称为人民宪章或市民自由的保护神,但它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它有着明显的封建法的因素。
城市立法。指获得自治权的城市,其权力机关(市议会)为适应本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颁布的法令、条例等。
行会章程。行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和通过,对行会的组织和制度作出详细规定。它实际上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城市法的重要渊源。
习惯和判例。在中世纪西欧城市的社会生活和商业交往中形成的,为广大市民所承认的各种习惯和城市法院的判例也是城市法的渊源。
2.答:西欧商法的形成:随着西欧商业的恢复和发展,自治城市的兴起,首先在意大利出现了由地方商业习惯发展而来的商法,并进一步影响到了法国、德国和西班牙等西欧各国。
商法的发展:共同商法时期(公元10-16世纪):由于商业往来和贸易活动的不断扩大,各城市商业习惯的差异给商人贸易的往来带来诸多的不便,于是就产生了各城市都适用的共同商法。共同商法产生的途径有二:一是设立混合法庭,二是城市之间订立条约或建立同盟。
国家商法时期(公元17-18世纪):1617世纪,立法权、司法权开始集中到国家政权机关手中,因此,商法也由共同商法转变为国家商法。在国家主权管辖之下,各国以共同商法和海商法为基础制定和颁布法典,将国际性商业习惯作为国内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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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2 17:59 |
:lol: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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