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记者从仪陇县工商局获悉,该局对王某在食盐销售过程中搭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3月中旬,该县工商执法人员在日兴等乡镇的食盐经营场所发现经销商在销售食盐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饮料、洗衣粉及酒等非盐商品。
经查,食盐经销商“盐老大”王某“搭车销售”洗衣粉、饮料等商品,是从2010年7月开始的。该经销商使用配送车,把食盐和非盐商品运至金城、日兴、观紫等乡镇的超市进行销售,并强制搭售非盐产品,谁不购买其提供的非盐产品,就拒绝销售盐产品。在此期间,王某销售价值2.5万元的食盐450件,同时搭售价值2300多元的洗衣粉17件,饮料5件,白酒1件,搭售比例近10% 。
王某辩解说:“是否进非盐商品,完全出于自愿,并非强制搭车销售。”他说,他所推销的洗衣粉、饮料等非盐产品,是从盐业公司进的,所以也就和食盐一同销售。
该县工商局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之规定,遂要求王某收回搭售的商品,并处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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