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书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讯(记者 彭春林)8月8日,本网记者接到嘉陵区嘉南路四段69号“时代天骄”小区业主求助投诉,随即前往现场采访,由于四川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四段69号“时代天骄”小区,在修建时存在质量问题。全小区400多户业主向记者出示联名签名书。称明宇公司的无诚心的态度,让其小区业主无法接受,如果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再推脱,小区业主准备向省和中央相关部门反应。
开发商的罪行 主管部门的问题
政府的包庇
8月8日上午,记者在“时代天骄”小区采访时了解到,开发商在小区业主中已经是罪刑累累,小区业主告诉记者,四川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时代天骄”小区,分两期开发,第一期于2007年末至2008年开发,第二期于2009年开发,两期共修建八冻6+1型多层建筑,共计400多户。第一期也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形同“豆腐渣”,业主上访到区、市至今都未能得到完全解决。第二期于2010年9月20日向业主发出房屋交房通知书。业主蔡维向记者说到:“整个小区98%以上的楼板都有多处通透断裂。在楼板厚度方面也有部分有严重的问题,设计图上的楼板厚度为12公分,而现场检查为8公分不等,属严重偷工减料和质量问题,有部门客厅楼板有下凹,人在上面走动,楼板有明显的颤动。”同时业主蔡维强调开发在未交房之前就对有裂缝的地方进行过暗中的修补,但是在交房后同样的地方还是有明显的裂缝,这样行为一是想忽悠老百姓,二是想蒙混过关,出现了问题还不出面协商解决,一直躲避。同时业主向记者反应如果政府和开发商还是躲避,他们准备向省和中央相关部门反映。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业主向记者反应了几个严重的问题:1、开发商的质量问题在工程验收中是怎么合格的?2、业主在寻求解决问题过程中政府为什么要施压,包庇开发商?同时记者在采访工程中还了解到,在“时代天骄”小区。8栋楼盘都要不同的质量问题,同时业主还像记者出示了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关于“时代天骄”技术鉴定报告。在交房时,开发商(四川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没有向业主出示交房是相关验收合格报告(如《竣工验收备用表》)。同时有业主向记者反应,四川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此小区时对工程存在外包现象。
同时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四川明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交房时还存在着一个明显违规行为,在无任何合约约定的前提下,擅自收取业主预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
主管部门的推脱 开发商无诚信补救
记者就业主提出的问题走访相关部门。南充市城市建设规划局建筑管理科戴科长告诉记者,关于“时代小区”事件,市委,市建设局已经插手这件事。并告诉记者南充市质检站邓站长最了解此事。
8月12日记者就业主的反应的问题采访质检站邓站长,邓站长告诉记者,“时代天骄”小区,1.2.5.6.7.8栋是市质检站管辖范围,3.4栋楼是属于嘉陵区管辖。同时邓站长告诉记者,“时代天骄”小区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开发商在建筑施工期间存在的建筑施工问题。
记者就“时代天骄”小区存在质量问题应该由谁负责,对出现问题应怎么解决采访邓站长时,邓站长以委婉的语句告诉记者,“时代天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都是安全的,对于厚度不够和相关的质量问题,已组织相关鉴定,修复设计也是通过审核。
记者就业主反应的“时代天骄”小区在交房时是否具备交房时的相关要求问题时,邓站长告诉记者“竣工验收备用表是开发商连同业主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五大部门的一个联合验收报告。”对于业主怀疑的竣工验收备用表的问题,邓站长一直回避,没有做出任何肯定答复。
同时邓站长告诉记者,质检站已经多次督促开发商和业主协商此事,并责令要求开发商整改,对于整改期限,邓站长表示具体时间不清楚。
记者电话联系四川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代天骄”项目负责人时,相关负责人告知记者,现不在南充,此事由四川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总负责。
本频道记者将持续关注此事发展,做进一步追踪报道。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3.《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10.《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实行建设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建设工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核定合格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质量核定和竣工验收或质量核定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准使用、出售,不予办理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