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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新闻] 通江地税懂业务的回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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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9 07:55 |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记者问原文

答记者问原文
听你们地税某个工作人员说这个是假的是不?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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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9 07:57 |
我真的不懂了,不知道你懂了没有!!!

发表于 2011-9-9 08:10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
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率表一.doc
     2.税率表二.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发表于 2011-9-9 08:12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
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率表一.doc
     2.税率表二.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发表于 2011-9-9 08:14 |
按照工资薪金取得的时间计税!

发表于 2011-9-9 08:16 |
比如说在9月份发放8月份的工资就按照新的个税法计征个税。

 楼主| 发表于 2011-9-9 08:35 |
楼上的是不是地税的工作人员哦,你们工作人员说的不是这样的,他们说9月发放8月的工资得按照原标准扣减,并称国家税务总局这个答记者问是说错了的,现在正在辟谣。但是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没看见这一说法。

发表于 2011-9-9 08:47 |
本人不是税务人员,但网站上是这么公布的嘛,没错!通江地税就是想麻广广。

发表于 2011-9-9 08:48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
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率表一.doc
     2.税率表二.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发表于 2011-9-9 09:54 |
回复 zt7602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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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成文日期:2011-07-01
字体:【大】【中】【小】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发表于 2011-9-9 09:59 |
楼主所发的答记者问(46号公告)是真实的,国家税务总局对有人伪造47号公告的声明已经发出了,全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人伪造47号公告的声明

【发布日期】: 2011年08月1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体:【大】【中】【小】

  近日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做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国家税务总局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
  特此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发表于 2011-9-9 11:34 |
到底是什么呀,

 楼主| 发表于 2011-9-12 07:50 |
咋就没个官方人士回应?

通江地税的说法好像也是这样的,软件未更新,不知纳税人养你们干嘛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9-12 07:50 |

发表于 2011-9-12 09:12 |
各地地税都有赖帐的!都有不要脸的!欺负老百姓,罪该万死!

 楼主| 发表于 2011-9-13 11:13 |
通江地税的人呢?咋就没个人吱声,都死光光了?

发表于 2011-9-13 11:54 |
关于网友“zt7602 ”一贴的回复意见
网友zt7602您好:
     首先谢谢您对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根据您所提出的问题作如下回复:
     一、2011年9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是真实有效的。
     二、近日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做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
     三、如您对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还有什么疑惑,请来电咨询。
     咨询电话:13908296256
                                                           四川省通江县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发表于 2011-9-13 19:31 |
006688 发表于 2011-9-9 08: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比如说在9月份发放8月份的工资就按照新的个税法计征个税。

你的解释很正确

 楼主| 发表于 2011-9-14 16:39 |
回复 男人韵味 的帖子

感谢你的回复,同时对上贴的过激言论表示道歉。但不知你们的办税人员说现在软件没升级,所有目前还是得按照2000征收是什么意思?

 楼主| 发表于 2011-9-15 13:08 |
我不知道是通江的公务员都这样还是只是地税个别人员这样,不骂他就不舒服,不知道谁是他的衣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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