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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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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6:58 | |阅读模式
       据统计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携款外逃、失踪的贪官人数高达1.61.8万人,携款额达8000亿人民币。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法律以及与其他国家质检的协议等多种原因,贪官是“逃了和尚也逃了庙”。

2011年8月24日,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委发所得的没收程序”首次出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草案规定:嫌疑人在通缉1
年后不能到案或死亡时,依照刑法应追缴委发所得,法院经审理,对经查实的委发所得财产,应裁定予以没收。此法案对反腐绝对是一剂强心针,可以最大程度减少国家的经济损失,也会给准备外逃的贪官带来更大的心理压力,起到威慑作用,同时也为今后在反腐追逃方面与其他国家合作带来法理基础。如果说,在多年以前,我国尚未制定独立的法律,也没有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迅速建立统一的反腐败执法机构和相应反腐败法律尚存在某些制度性障碍的话,那现如今,对包括在逃官员在内的贪腐人员采取更为有力、有效的行动,时机应该已经成熟,也确实到了应当有更多实质性举措的时候了。人们当然愿意看到外逃贪官落入恢恢的法网之中,但更希望看到意欲出逃的官员受到制度的监控,希望完善的法治能够有效阻挡国家官员步入贪腐泥潭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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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09:03 |
希望完善的法治能够有效阻挡国家官员步入贪腐泥潭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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