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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平昌地税偷偷把二套房契税改为 4%,是何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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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税[2010]94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购买90到14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的,若为唯一住房,则征1.5%,非唯一则为3%;如果购买住房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则无论是否是家庭唯一住房,征收契税税率都为3%。                       政策从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房管局产权受理时间为节点。       本人在平昌县的二套房(均是80几平方的小户型)2010年2月签订的合同。2011年6月办理产权证。       按理二套房应按3%收取契税。但现在开发商则通知说要补税,要他拿依据他说地税局就是这么收的。没有什么依据。       请地税的出来回答。难道平昌就是真的山高皇帝远,没人管了吗?多收的1%你们放在哪个包包头去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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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9-29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得地税局依照政策回答网民。

 楼主| 发表于 2011-9-29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查遍网站全国所有大小城市没有一个地方,也没有什么情况是在面积不大于90平方的普通商品房出现4%的契税。也查了平昌地税官方网站也没有相关政策法规。请平昌地税的出来解释一下。

发表于 2011-9-29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1、不论什么政策调整,契税计算时间都是以合同备案为节点。2、我之前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也遇到税务所算出接近20%的税来了。查一下政策,所有税费加起也就12%不到。后找熟人去又减掉不少。请问:要是这些税费全是按政策收的话,能打折吗?

发表于 2011-9-29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公式,得操正步才行。

发表于 2011-9-29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局穷慌了

发表于 2011-9-30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地税是吃人不喜欢吐骨头的:@

发表于 2011-9-30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今天打巴中市地税局问了,他们说4%是不对的,从来没有这回事,但回答者不是直接领导,他帮不了我。请教各位。我们老百姓该怎么办?
发表于 2011-9-30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没超出140都是应该交0.02啊

发表于 2011-10-3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地税局乱整:@:@:@:@

发表于 2011-10-4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北京多远?

发表于 2011-10-4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头山比较高呀

发表于 2011-10-10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白衣一兵 的帖子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
(川财税〔201011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契税的适用税率按4%执行。各地需下浮到3%的,必须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地无权自定税率。
  二、200211日起,契税征收经费的来源和管理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199816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年四月二十三日
发布部门: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100423日 实施日期:20100423日 (地方法规)

发表于 2011-10-10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9-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发表于 2011-10-11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认真阅读一下财税〔2010〕94号和川财税〔2010〕11号两个文件吧。

发表于 2011-10-11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局穷慌了????????

发表于 2011-10-17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法那法,这规那规,真是太多了,明明说按1%~1.5%,地方文件又说可以浮动到3%,一个2010年起执行,一个是2002年执行。是先执行的有道理,还是后执行的有道理?我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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