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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某些有主持公平正义的是贪官 不破不立立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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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17:27 | |阅读模式
    我们说不破不立,立在其中。广大司法人员和百姓不会忘记,《法制日报》2007年9月9日记者整版报道了差一点走不归路的“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的谈话,真是一种莫大的讽刺!
    历时10年的安徽省陈子菁诉省立医院医疗损害案,固执原省委副书记王昭耀(已判死缓)当年为本案定下的“维护安徽形象和医院的窗口形象”、原省法院院长韩云萍与被告医院院长商定的“医疗过失与残疾后果无关”。检察机关指出安徽省立医院故意篡改﹑伪造﹑隐匿病历的事实,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对重要证据不调查、不核实、不鉴定,仍然固执原省委副书记王昭耀(已判死缓)当年为本案定下的“维护安徽形象和医院的窗口形象”、原省法院院长韩云萍与被告医院院长商定的“医疗过失与残疾后果无关”。历时10年,走完了中国司法程序的全过程,被人称为“具有里程碑性的典型案例”。2006年12月27日获得了赔偿,法学家认为,属于枉法裁判。
    正义网广西10月8日电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欧绍轩(广西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副厅级)受贿一案,9月26日由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欧绍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欧绍轩在担任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权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共计88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其受贿事实全部成立。被告人欧绍轩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部分罪行属索贿,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部分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且案发后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七一”重要讲话向全党尤其是领导干部提出了“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的时代课题。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利益奋斗,这是共产党人最为鲜明的政治本色。“四大危险”的论断极富忧患意识地剖析了损害政治本色的现实挑战,是对全党的殷殷告诫。
    患者何军与广西南宁市中医院的医疗赔偿案,是南宁市中医院一手策划的从造假、欺骗到诉讼诈骗的过程。在再审答辩状第3页说“但因为治疗得当,无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行业标准—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对股骨颈骨折疗效评定的标准,还是按照各种骨科权威教科书的规定,被答辩人股骨颈骨折的治疗结果都已经达到了治愈的标准。我们认为这纯属是造假。广西卫生厅受理南宁市中医院的鉴定申请,本应就是违反法定程序,未检验患者连面都没有见过,而敢于在“医鉴书”第4页作出“右股骨颈骨折愈合,无并发股骨头坏死,右髋关节功能伸髋正常,屈髋超过90°。”认为是南宁市中医院造假的翻版。南宁市中医院在提供市中院再审的16份证据中,没有一份是患者何军的医疗记载却胜诉。可是在2008年8月的提审庭上,就是 南宁市中医院1999年7月19日给何军的一个“复函”,却一下“打破”了十年医疗纠纷的僵局,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庭上,面对这一“复函”,南宁市中医院委托代理人(该院干部)与在旁听席上的纠纷发生时时任医务科科长,现任该院副院长,又是该院指令再审委托代理人,在该院大厅悬挂的广告牌上半身照片下写着最拿手是骨科的黎向锋合议后,提出要看原件,此时庭上潘耀杰法官就说:“这是你们写的,承认了的,也盖有公章,怎么又不承认呢?”这时南宁市中医院的 委托代理人哀求说,---医院还在贷款---。广西高级法院提审庭上 ,审判长蒙宏庆说赔偿金额减少一点,并要求患者三天内交司法鉴定申请,家属按时递交司法鉴定申请给法院。庭后,潘耀杰法官说,领导决定维持原判,但却又说,医院最多“给”八万元。南宁市中医院在复函中承诺“医疗费协商”,黎向锋在庭上表态过,“住院医疗费由我院付”,甚至说“可在广西范围内挑选最好的医院治疗,医疗费由我院付”。难道说这是一种骗局吗?  
    患者何军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00)兴民初字第549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市民终字第680号的判决,而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南市民申字第164号驳回再审申请,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作出(2006)桂民申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民一庭作出(2007)桂民申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由本院提审。最后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审。为了这一法律尊严,我老俩口奔波了十多年。
    鉴定结论不是定案的唯一依据。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是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活动,鉴定单位的判断并不是案件主审法官的判断,鉴定结论也只是证据形式的一种,不能作为最终事实结论而成为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经合法程序形成的鉴定结论与其他形式的证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应该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不具有优先采信或必须采信的证据地位”,“司法鉴定只具有科学性,没有所谓权威性,二者不可划等号”,这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是司法程序正义的根本要求。《民事诉讼法》要对当事人提交的每份证据都应该经过双方质证,方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诉讼中,司法鉴定结论必须接受当事人的互相质证,这是一种正当的程序保障。质证主体对在法庭出示的鉴定结论都享有发表意见、进行询问和予以质疑的权利。但广西法院却以广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唯一依据,将其他证据排斥在外,对其南宁市中医院造假说的“但因为治疗得当,无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行业标准—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对股骨颈骨折疗效评定的标准,还是按照各种骨科权威教科书的规定,被答辩人股骨颈骨折的治疗结果都已经达到了治愈的标准。“治愈:对位满意,局部无疼痛,无跛行,伸髋正常,屈髋超过90°,X线片示骨折线消失。”患者何军经广西劳动鉴定致残陆级,并给法院交了两万多元的诉讼费,难道不该查证属实吗?何况,这是作为一名法官的天职。但对于这么重要事实证据不调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2日(2008)桂民提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说,“对何军治愈后的残疾,不构成医疗事故”、“何军骨折临床愈合,出现漏诊不属于医院医疗过错”,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但法院就这样主观臆断作出裁判,判患者何军败诉。望广西高法借鉴安徽省陈子菁诉省立医院医疗损害的典型例”, 纠正错判。敬请社会各界为患者何军主持公平正义。

                                                                作者:何定民
                                                                           2011年40月15日
                                                   联系电话:13100712385(武汉) 13240415872(北京)13077763610(南宁)
                                                   电子邮箱:1416405534@qq.com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35号区水产局宿舍4栋1单元3楼1号
                                                   邮政骗码:530022
      附证据25份:(请输入或点击“何定民新浪博客”查看) 骨盆平片.jpg 3—1南宁市中医院证据---股骨颈骨折中医治愈标准第3—1页(扫).jpg 右股骨颈变短.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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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5 11:01 |
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法治社会,最值得警惕的不是普通公民违法,而是执法者知法犯法,因为执法者犯法冲击的是公众对于法治的信任基础。在现代国家的正义系统中,法官承担着定纷止争、运送正义的重任,身上寄托着公民对于公平正义的期许。如果法官在审判中贪赃枉法,不仅不能矫正当事人失衡的利益冲突,反而会增加新的社会纠纷。一次公正的判决并非仅仅是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它会通过横向传播的形式使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及邻居同事甚至其周围更多的人感受到法律的可信可敬。普通民众是最讲究实际的,当他们认识到通过法律能够保护自身的切身利益,在其内心必然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对法律的信任与尊敬;同时当他们看到通过法律使侵害方得到应有的制裁时,也必然会给予那些试图以身试法者一种无形的威慑,使之不敢违法或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也恰恰体现了法律的尊严。
    上传图片有:欧绍轩(广西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副厅级),2011年9月26日由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欧绍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欧绍轩(复).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12-5 17:36 |
梁彗星教授:从前不想谈,是我不想伤害我们的法官同志。我从九几年给法官上课,上了近二十年。对法院,对法官队伍都有深厚的感情。但是我现在想说,是因为司法腐败已经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地步。我都感到受了侮辱,是我的耻辱,也是中国司法界、法学界、法学教育界的耻辱。这句话对我们来说是深受教育。法治社会,最值得警惕的不是普通公民违法,而是执法者知法犯法,因为执法者犯法冲击的是公众对于法治的信任基础。 从下面的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一、谈话笔录
时间:2012年3月22日下午
地点:领东尚房20楼2001房(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
谈话人:汪冬青、陈云萍
被谈话人:何军
记录人:莫雪花
在场人:庬才友(律师)
汪:今天我们来是根据你原来提出的20万元的补偿方案,我们经过做南宁市中医院医院的工作,南宁市中医院医院同意支付20万元的补偿款,并已将该款转到我院(一审法院),现在我们将20万元的支票带来,你拿到20万元的支票之后,要按原来的承诺作息诉罢访的表态并出具收到20万元的支票给我们。同时南宁市中医院医院要求,你们收到这20万之后不能再就你们双方之间的医疗纠纷再做任何形式的上访。

何军:感谢兴宁区法院对我的关心和帮助。我同意南宁市中医院医院支付我20万元补偿款后,我不再就与南宁市中医院医院的医疗纠纷提出任何形式的要求,承诺对该案息诉罢访。
汪:好的,谢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何军
                                        2012年3月22日   
     二、关于严肃查处安徽高院陈子菁再审案搞“阴阳两本帐调解”对抗人大监督和法律监督、蒙骗舆论和社会的建议
梁慧星(注:著名法学家)
    安徽省陈子菁诉省立医院医疗损害案,经过一审、二审、复查、最高检抗诉、再审及申请执行,历时10年,走完了中国司法程序的全过程、被人称为“具有里程碑性的典型案例”。10年之间、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99人次对此案进行监督,批评法院判决故意偏袒被告,要求依法再审,还受害人以公正。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民主与法制社等新闻媒体长期跟踪报道,进行舆论监督。众多法律专家、医学专家、律师对本案判决及复查结论提出质疑,要求最高法院直接提审或者异地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判,维护法律尊严。
    200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检民抗〔2006〕3号)。抗诉书长达40多页,列举了大量直接证据,证明安徽省立医院故意篡改﹑伪造﹑隐匿病历的事实,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属于枉法裁判。
    2006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人们有理由期待,安徽高院将正确对待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正确对待新闻媒体和专家学者的监督,正确对待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通过再审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严格依据程序法和实体法,作出公正判决,还受害人以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
    但出人意料的是,安徽省高院竟然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于不顾,仍然固执原省委副书记王昭耀(已判死缓)当年为本案定下的“维护安徽形象和医院的窗口形象”、原省法院院长韩云萍与被告医院院长在稻香楼宾馆商定的“医疗过失与残疾后果无关”、省法院副院长李献敏与被告医院院长五次会谈商定的“前提是无过错补偿”、“形式是和解”的调子。在2006年9月20日开庭再审中,法庭对抗诉书所指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闭口不谈,对重要证据不调查、不核实、不鉴定,扬言“调解不需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只要你提出钱数,对方答应就可以”,将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生父)和诉讼代理人(祖母)排除在外,采用威逼利诱手段,迫使非法定代理人和法定监护人的受害人生母签字,接受法院精心设计的“阴阳两本帐调解”。
    所谓“阴阳两本帐调解”,即本案再审法院同时签署了两份调解协议书:一份调解协议书是公开的,由当事人双方收执,上面写明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万元,一次性了结此案”;另一份调解协议书是不公开的,不发给当事人,由法院保管,上面写明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0万元”,要求当事人(实则指受害人)保密,不得向外披露。
    2006年12月27日,省法院向交通银行转40万元的“转账支票”:“收款人 陈子菁”、“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用途 调解款”。按照银行转帐的规则,银行须根据生效调解书才能转帐。省法院于2006年12月27日交给银行一纸所谓“情况说明”:“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已调解结案。鉴于该案调解结果需要保密,故不能附相关的法律文书。请向陈子菁办理肆拾万元的转款手续。”
    明明支付赔偿金60万元,却在公开的调解书中只写20万,并加上“一次性了结此案”语句,而将另外支付40万元赔偿金的真相隐瞒起来,意图何在?2004年安徽省法院在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答复中,就已明确表示要给受害人30万元补偿。2006年,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之后,赔偿金倒成了20万元。以证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错误,10多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律专家对本案的监督错误。
    在党中央一再强调“宪法法律至上”的今天,在党和国家一再强调从严惩处司法腐败的今天,安徽省高级法院竟敢顶风作案,藐视法律,玩弄法律,任意嘲弄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搞“阴阳两本帐调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历史上开了一个恶例!
    特建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成立专案调查组,严肃查处安徽高院参与策划、炮制“阴阳两本帐调解”的法官,依据法官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法官资格,开除其公职!绝不姑息,以警效尤!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挽救人民法院的威信!
    三、正义网广西2011年10月8日电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欧绍轩(广西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副厅级)受贿一案,9月26日由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欧绍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欧绍轩在担任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权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共计88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其受贿事实全部成立。被告人欧绍轩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部分罪行属索贿,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部分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且案发后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2-12-5 20:10 |
李  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秘书科科长、二级法官、法学硕士。): 而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是造成“案结事不了”现象的重要原因。
   《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指出: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调解是高质量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
    人民法院要让当事人接受裁决,必须承担起说服责任,对生产出的司法产品作出详细的说明和论证,让当事人明白胜败为何,通过“胜败皆明”达到“胜败皆服”,实现“案结事了”之目标。一份制作精良、论证严密、逻辑清晰的法律文书能使当事人看到法官辨法析理的全过程,明白自己的胜负原因所在,从而说服当事人接受。反之,一份论证不足,说理不清,简单下结论的裁决文书则很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广西高院在此案多处虚构事实,认定事实错误。从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2日(2008)桂民提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本院认为,南宁市中医院对何军治疗过程中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没有过错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以下:第一、从本案的事实来看,何军因车祸后被送至南宁市中医院急诊,全身多处骨折,病情较重。第二、从广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看,南宁市中医院在何军治疗过程中是按医疗常规进行治疗的,对何军治愈后的残疾,不构成医疗事故。第三、南宁市中医院的医务人员对何军的诊治过程中,尽职尽责,及时救治,没有故意拖延救治,在主观上没有对伤情故意放纵,何军骨折临床愈合,出现漏诊不属于医院医疗过错。第四、南宁市中医院在何军的治疗过程中,对股骨干骨折已作内固定和右下肢石膏固定,没有发现右股骨颈骨折的症状表现。后来发现右股骨颈骨折,股骨颈变短、骨折线模糊的情况下,南宁市中医院也采取措施,提出了治疗手术方案,但何军不愿作此手术,并自行解除外固定,于1999年1月27日自动出院。至此 ,本院认为,何军在再审中申请对南宁市中医院治疗过程中有无过错进行鉴定,已没有意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12月17日(2001)南市民终字第680号第3页第6行起在查明中说,“该委员会(市级)于2000年7月5日作出南卫医鉴字[2000]07号《鉴定书》,认为南宁市中医院在对何军的诊治过程中存在漏诊、漏治,致使其右股骨颈骨折畸形愈合并致功能障碍,属三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
    患者何军经南宁市中医院入院检查生命征正常,医院违反操作规范,四肢长骨拍片没有照临近关节,造成漏诊致使右股骨颈骨折畸形愈合,其案件事实、证据事实十分清楚。有南宁市中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充分证明了医院漏诊与右股骨颈骨折的畸形愈合存在着因果关系。但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2日(2008)桂民提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在叙述中自相矛盾,还说“没有发现右股骨颈骨折的症状表现”、“何军骨折临床愈合,出现漏诊不属于医院医疗过错”。既然被漏诊了,还有什么临床可谈,难道作为一名法官对“临床愈合”这么一般医学知识都不懂吗?说“骨折后没有骨折的症状表现”更为稀奇,甚至虚构患者何军“于1999年1月27日自动出院”进行陷害。在判决书还说患者何军向广西卫生厅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卫生厅的电话记录和给患者何军的信函不是一个很有力的证据吗?尽管申诉的“诉”字少写一点,不是汉字,也不至于读成“请”字吧!再说,你到卫生厅去查一下是谁交的鉴定费,不就一目了然吗?南宁市中医院违规违法是明显的,右股骨颈畸形愈合的事实是存在的,把股骨颈骨折、关节损伤与一般骨折混为一谈,在叙述中混淆概念是错误的。我们感到南宁市中医院承认的法院去掩盖,而医院、卫生系统造假的,法院却认定,为何法院承担其风险,使人难以理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但是你不能放弃了党和人民的立场,你要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不能把这个法院、法庭变成少数有钱人的一种舞台,不能把它变成光是法律技巧的一种竞技场”。
    上传图片有:
截图:何军骨盆平片(南宁市中医院1999.1.15).jpg


截图:南宁市中医院证据3-1  2006.8.21.jpg


截图:南宁市中医院疾病证明书 1999.2.24.jpg


截图:南宁市中医院出院证 1999.1.27.jpg


截图:南宁市中医院给何军的复函 1999.7.19.jpg


截图:广西卫生厅电话记录 2000.9.28.jpg


截图:广西卫生厅给何军的信函 2000.9.28.jpg


截图:广西医疗事故鉴定书 2001.3.14.jpg


截图: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  2000.11.29.jpg


截图: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0. 11.2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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