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青神县公安局获悉,于今年5月13日查获的眉山“最醉”驾驶人,因涉嫌危险驾驶,青神县法院已对该驾驶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5月13日晚8点46分,在青神县中岩路城东加油站执勤卡点,青神县交警在对川ZA7146摩托车例检时,发现驾驶人梁某某满脸通红,同时一股浓烈酒气味扑鼻而来。民警遂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经检测,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竟高达400.5mg/100ml,属严重醉酒驾驶。
于是,民警依法现场暂扣了摩托车,以及梁某某的驾驶证和行驶证。然后,民警将梁某某送往青神县医院进行抽血化验。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人体血样乙醇含量检验为341.4mg/100ml。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5月17日,青神县公安局对梁某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5月25日,青神县检察院指控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青神县法院提起公诉。
10月26日,青神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最醉”醉驾案。经法院审理查明,梁某某醉驾行为证据确凿,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处梁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余科 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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