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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新闻] 仁寿:杨柳镇信用社不顾职工生死 不准假条且出语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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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仁寿县杨柳镇信用社蔡某欺负员工张淑英(47岁,还有一年多退休,小职员)2011年10月30号,仁寿县杨柳镇信用社蔡某欺负员工张淑英,因张淑英前晚在家腹绞痛直休克,忍痛第二天请假去看医生,仁寿县杨柳镇信用社现任主任蔡某居然出言不逊,态度恶劣,不管对方是病人,出口伤人怀疑张某假病,(病还能装吗!脑残蔡主任请你试试装病致休克)不许病假,张某在腹绞痛痛苦万分情况下与之理论,蔡某一点领导风范都没有,应严惩,平时就处处为难张淑英,过分至极.
     救救我可怜的妈妈,忍着病痛还要值班!长期忍受蔡主任的精神虐待!!!现在我们一家非常气愤,不知道向哪里去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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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去医院开个请假条丢给他们就是,如果单位不批准,就把法律法规搬出来找他们理论!:@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发表于 2011-11-2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明显是跟你妈找小鞋穿嘛。他娃想逼你妈早点退休,好空个职位;再利用空缺职位招个年轻点的来搞娱乐与享受。

发表于 2011-11-3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病假任何单位都可以请的!如果不准! 那他们就违反了《劳动法》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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