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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退休年龄确定依据:档案PK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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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2:18 | |阅读模式
4年诉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法院、检察院、人大跑了无数趟,花费近2万元,谢亚鸣为的是确定退休年龄究竟适用身份证还是档案记载。2010年3月5日,安徽省黄山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支持适用档案记载。谢亚鸣对此依然不能接受。而此类案件的不断发生及不同判决结果,则显示着档案与身份证关于年龄记载的冲突日益普遍,已到了不得不解决的时候。

退休年龄确定依据:档案PK身份证

《中国社会保障》2010年第5期    作者:本刊记者 向春华

3月22日,记者见到了谢亚鸣。在经历4年多的诉讼与申诉之后,谢亚鸣已能很平静地对待这起争议。

出生时间“不一”
依档案“退休”
谢亚鸣出生于黄山市太平县央溪公社央溪大队老屋生产队,1970年因建水库而移居大桥乡。1975年下放,1979年12月招工进入百货公司做营业员,这一干就是20多年。
2006年,在退休时间认定上,谢亚鸣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发生了争议。
谢亚鸣原先的户口本、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56年12月25日,其档案中最早的一份档案——招工“政治审查登记表”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56年12月,两者一致。但谢亚鸣说,这并不是她真实的出生时间,因为错把农历当成公历了,实际上她的公历出生时间是1957年1月15日。
谢亚鸣告诉记者:“在农村按习俗都是按农历算生日,因此在1988年黄山区第一次发放身份证时,就直接按农历生日填写了”。
根据谢亚鸣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2006年12月25日,她就到了退休年龄。2006年12月31日,根据谢亚鸣的档案保管单位黄山区就业局的请示,黄山区劳动保障局作出《关于谢亚鸣同志退休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认定谢亚鸣1956年12月出生,同意其于2006年12月退休,养老金月计1123.02元,从2007年1月起计发。
谢亚鸣对该批复表示拒绝,“我没有提出申请,怎么能‘同意’我退休呢?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是我的农历生日,退休应当按照我的公历生日,即1957年1月25日办理,这有身份证作为凭证。为什么不采用身份证而必须采用档案呢?为什么档案的错误记载不更正呢?”为了明确自己的意见,谢亚鸣一直未领取养老金。直到2008年,在黄山区劳动保障局的劝说下,谢亚鸣才将此前的养老金领走了,但其在领取养老金的材料上再次签字表态:不同意劳动局按档案的错误记载年龄办理退休,要求按身份证办理退休。
据谢亚鸣讲述,2001年初,当地派出所要换发户口本,民警挨家挨户登门核查,要求统一使用公历出生时间,以前凡是使用农历出生时间的,均要提出更改申请。谢亚鸣就把实际情况告诉了民警。后来民警经 过调查,确认了她的公历出生时间,并据此换发了新的户口本及身份证。
在记者的调查中,黄山区公安分局甘棠派出所证实,以前身份信息使用农历作为出生时间的情况非常普遍,后来更改为公历出生时间的也很多。该派出所现任负责人表示,如果就现在的程序而言,除非有医院的出生证明等原始出生材料,否则仅仅凭当事人自己的表述,是不可能更改身份证的出生时间等信息的。
对于谢亚鸣新的身份证信息,黄山区劳动保障局和法院也均予以认同。但他们认为,办理退休只能依据原 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规定。双方观点难以妥协 ,由此发生多次诉讼。

利益之争与法律之争
谢亚鸣说:“起初确实考虑到养老金问题。如果2006年12月退休,养老金基数是按2005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而如果是2007月1月退休,养老金基数是按2006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两者相差100多元。”同时她一再向记者强调:“现在这个问题对我们早已没有经济利益可言了。正因为是2006年12月退休,2007年调整养老金每月增加了90元。如果以1957年1月25日作为出生时间办理退休,我总共也就能多拿1000多元。而这几年打官司,我们花了近2万,已经是这点利益的几十倍了。我们就是想看看,出生年龄究竟是谁 说了算,档案还是身份证?是国家的《居民身份证法》管用,还是部门的规定管用?档案错了怎么办?”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她认为,出生时间是公民身份信息的重要内容,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以下简称“8号文件”)规定以档案否定身份证信息是不当的,劳动保障部门首先应当考虑身份证的记载。谢亚鸣还列举了身份证可以用于办理退休的多个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黄山区劳动保障局则坚持认为,“8号文件”是目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批职工退休时认定职工出生时间的唯一依据,而《居民身份证法》没有明确规定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时需出示身份证明,且必须以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因此在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时,《居民身份证法》不具有最高效力。
针对这一问题,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宏光认为,规章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在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适用《居民身份证法》对谢亚鸣的出生日期加以认定。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周宝妹也认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当然是“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属于《居民身份证法》的适用范围,劳动部门不应简单排斥。“8号文件”与《居民身份证法》相冲突,应当予以修改。
但该案的终审判决并未采纳谢亚鸣及专家们的意见。

四载诉讼 档案为准
2006年3月,在得知劳动部门要按档案记载时间办理退休后,谢亚鸣立即向黄山区劳动保障局提出更正档案出生日期记载的要求,遭到拒绝,随后她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06年6月20日,黄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谢亚鸣提起上诉后,2006年9月21日,黄山市中级法院以谢亚鸣尚未依此办理退休,黄山区劳动保障局的行为对其未产生实质影响为由,驳回上诉。
在此期间,黄山区社保机构出具的谢亚鸣的对账单和医疗保险证上的社会保障号码依其身份证作了相应变更。
其后,谢亚鸣继续对此案提出申诉,并两次向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反映。2007年6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向安徽省高级法院发出专函,下发《督查简报》;次月,安徽高院督察联络室批转黄山市中院处理。在此期间,她还向安徽省检察院递交了行政抗诉申诉书。
2008年12月,考虑到前案的申诉迟迟没有结果,黄山区劳动保障局作出《关于谢亚鸣同志退休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诉讼时效即将届满,谢亚鸣遂针对该批复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黄山区劳动保障局以其真实合法的出生日期1957年1月25日为准办理退休。
因黄山区法院行政庭的法官已经 处理过谢亚鸣的案件,按照回避原 则,经 黄山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安徽省歙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在质证中,黄山区劳动保障局对谢亚鸣更改出生时间后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没有异议,法院对这两项证据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定。2009年10月23日,歙县法院一审判决维持黄山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谢亚鸣的退休批复决定。其判决理由为“8号文件”“尚未废止”,黄山区劳动保障局依据该文件处理谢亚鸣退休事宜,“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谢亚鸣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3月5日,黄山市中级法院向谢亚鸣送达了终审判决书。判决书认定,“8号文件”是原劳动保障部在职责范围对确定职工退休问题所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原劳动保障部认定退休职工出生日期与公安部门户籍、身份证管理并不矛盾,仅是适用范围各不相同。黄山区劳动保障局依据该文件,以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作为确定退休的出生时间是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
谈及对法院判决的看法,谢亚鸣无奈地对记者一笑:“为什么其他地方的法院认为可以依据身份证办理退休,而黄山法院却认为不能?一个人只能出生一次,劳动局和法院却认可了身份证和档案两个出生时间,这不是违反自然法则的事情吗?”“我们会继续申诉,我们就想较个真!”谢亚鸣平淡 而坚定地说。
记者找到黄山区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试图进一步采访此案,但其表示:“不好说,不表态”。

档案PK身份证
地域乱象待统一
据记者了解,退休审批中出生日期的确认争议,在国内已经 发生多起,有的和黄山市法院一样,支持以档案作为依据;有的却相反,支持以身份证作为依据。
安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是一致的。在梁承善诉原安徽省劳动保障厅退休争议案中,梁承善原是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一名飞行员,其个人档案中最先记载出生时间的材料是1968年3月6日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和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其上记载梁承善出生时间为1948年2月。而他的身份证和户口薄记载其出生时间均为1948年12月30日,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档案记载其出生时间为同日。
2008年2月25日,经 其单位申请,原 安徽省劳动保障厅批复,同意梁承善于2008年2月退休,以档案记载作为其出生时间。梁承善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8月15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认定,“8号文件”是为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针对职工身份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具体情况,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作出的专门规定。其与居民身份证、户籍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在适用范围上不同。原 省劳动保障厅适用该文件并无不当;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不是职工档案中的材料,原 省劳动保障厅未将其作为认定退休时的出生时间依据并无过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但江苏、北京、四川等地的判决则完全相反。在黄兰芳诉江 苏省海门市劳动局退休审批行政案中,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认定,“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并可用作办理聘用、雇佣和离退休手续”,判决撤销海门市劳动局依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作出的退休审批决定。该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资料转载。
在杨帮碧不服崇州市劳动保障局不予办理退休手续案中,四川省大邑县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8号文件”的适用性问题,“8号文件”是被告的上级主管部门针对退休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的具有指导性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关于公民出生时间的认定,与制定主体的权能不符,不应适用于本案。居民的出生时间应以法定的户籍和居民身份管理机关即公安机关核准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来认定。
周宝妹认为,同案不同果的现象将对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的进程产生不良影响,其核心问题仍在于部门规章与基本法律的统一,出生年龄认定标准关系到参保人员养老权益的实现,有关部门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处理过多起此类案件,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单纯以档案作为确定出生时间的依据有其不公平之处,但我们也不敢采用身份证记载的信息,如果那样的话,可能又有想依据档案记载的时间办理退休的人说我们没有执行上级部门的规定。希望国家能够出台更具公平性和合理性,又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员表示:“我们正在和公安部沟通,准备正式出台一个文件,对身份证和档案关于出生时间记载不一致的情况,要进行调查。核心是要确认真实的出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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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5: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1958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在社保局那几爷子的眼里就是个屁!什么时候退休,工龄怎么计算,全部都是由他社保局那几爷子说了算!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5:42 |
本人也觉得认定退休年龄应以户口本和身份证为准!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也规定了社保号码将统一使用公民身份证号码,所以应该以身份证或户口档案最早的出生时间认定退休年龄!

发表于 2011-11-8 09:38 |
:curse::curse:

发表于 2011-11-8 11:24 |
全部都是由他社保局那几爷子说了算!www.51bi.com/space/biuser/regist ... introducer=20121225比价网

发表于 2011-12-20 12:18 |
社保局太可恶了!!!!!!!!!!!!!

发表于 2011-12-20 13:47 |
:o:o:o:o:o:o:o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1-12-20 14:09 |
扯蛋的人较多,关于实际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的处理办法,中组部与人事部早有规定。

发表于 2013-1-14 12:07 |
mingshen7077 发表于 2011-12-20 14: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扯蛋的人较多,关于实际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的处理办法,中组部与人事部早有规定。

你好,能继续问下规定里是按照身份证年龄还是档案年龄?谢谢!

发表于 2013-1-14 14:39 |
大家觉得是算农历好还是公历好呢?

发表于 2013-1-19 22:45 |
按档案年龄算真不公平,我老岳的档案年龄就被当年写档案的人写错了(1月写成了11月),然后这个后果要我老岳来承担,少领11个月的退休金啊,3万多块钱,已经下岗很多年了,早就盼着退休这天,谁知这个不公平的部门规章又出来捣乱,受苦的都是平民老百姓,何来公平啊?不知道中国还有多少像我老岳这种遭遇的,一起疾呼吧,不要隐忍了,让国家重视退休政策的不公平的一面。广西桂林的留言

发表于 2013-1-20 00:05 |
我认为对于退休年龄问题,还是要以最早的文字记录作为退休的依据为好,也就是说对于没有实行身份证以前就参加工作,劳动部门招工手续齐全的,就应该用最历史的档案资料确定退休年龄才对,如果你在招工时就做了假,故意把真实年龄隐瞒了,那也是咎由自取的。因为身份证是后来才实行的哈。

发表于 2013-3-29 14:28 |
必须得顶呀!

发表于 2013-4-1 17:23 |
顶。

发表于 2013-4-2 08:58 |
问题是有些人回去改身份证,相对来说档案不容易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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