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在外地工作,父亲10月3日-6日赴重庆住院治疗,治疗后,由于院方原因(搬迁和国庆期间)出院时未能及时办理完毕有关手续,院方建议等待时间较长,院方通过快递方式邮寄回来,但是快递公司在运送过程中将快件不慎丢失,后经与院方、营山医保局协商,要求我们取得1、医院记帐联发票复印件并加盖了院方财务章。2、派出所对快件丢失情况进行了笔录和出警有关证明,证明的确是快件丢失,3、院方出具的住院治疗、邮寄、记帐联发票复印有效证明和情况说明。在我们东奔西跑,忙忙碌碌过后,将全部证明及住院材料送至营山县医保局的时候,医保局财务科的同志给出的答复的:“无发票原件不能报销。”,然后问:那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答复:不能报销!
求助于大家,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1、对于遗失发票,患者就不能享受国家的医疗保险?这是哪个文件规定的?医疗保险是参保公民应享受的福利,发票只是作为住院治疗的证明,证明丢失了是否能够随意剥夺患者的应享受的福利?
2、我的确参保并发生过可予又报销的治疗项目,出现了票据丢失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医保局人员应给予明确答复!
小弟在此谢谢大家了。往大家体谅,叨扰之处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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